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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办法218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
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全民企事业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七条办理。
(二)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应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第九条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章总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条总公司经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统一对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根据经营的需要总公司以全资控股等形式设立若干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子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
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拥有包括母公司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总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和解聘)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织产权登记。
(四)审批全资子公司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
(五)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形式,包括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租赁。
在公司制改组后或与外商合资合作后,总公司为该企业的股东单位,以及承包租赁关系中作为发包人和出租人。
但在产权发生变化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六)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出让,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七)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并收缴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九)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十)统筹全资子公司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输出;举办海外各类企业等。
并统筹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十一)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的再投入。
(十三)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依照《公司法》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并参照全资公司的有关条款,对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十四)确保授权运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十五)认真清查投资形成和授权经营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并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产权登记,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十六)做好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和产权变动中受托的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并履行各种报批手续。
(十七)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十八)根据规定及时上交应上交的产权收益。
(十九)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核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总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
(三)对举办的多种经营、劳动服务、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投资者权益。
(四)接受总公司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五)全面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各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第十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核定全资子公司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控股、参股等公司通过派出代表了解和掌握法人财产占用情况,按股权进行管理。
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凡是占有、使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总公司申报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其正本由总公司留存,作为总公司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由登记单位保存,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据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每年填报一次,总公司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要求登记单位更正,并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所属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子公司分立、合并、迁移、撤销等,应在总公司批准三十日内,向总公司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并按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统计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关于房地产的管理
(一)土地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授权范围内土地归总公司所有,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总公司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土地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和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建立土地资料档案,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复制二份交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保存。
(四)凡改变土地使用权(如转让、联合开发、土地入股)或转让地上建筑物时,需经总公司批准,并向市有关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总公司备案。
(五)土地使用权、房产转让、入股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资产购置审批程序(不含日常办公用品)。
部门提计划资产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资产部采购。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摊销,并每半年盘点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及运输工具、其他。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资产经营管理部统筹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
公司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入账;政府划拨的固定资产,按划拨的账面净值入账,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由使用单位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使用年限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报废
1.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置,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企业年终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汇总上报总公司。
2.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报废,由企业查明原因和责任,经企业领导审核,提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总公司审批。
(五)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资产经营管理部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至少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
固定资产盘盈,应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并编制《国有资产盘亏表》报总公司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转让
1.根据资本保全原则和新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必须坚持有偿的原则。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凡在集团内部进行,由企业报总公司批准、备案;向集团以外转让,必须上报总公司由上级部门批准。
(七)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处置原因和处置方案),按国家有关法规及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财务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购入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记帐,并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二)凡职务性开发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其转让收入应上交公司。
(三)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或作价投资应认真评估,按评估价折股,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的管理
(一)集团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决定进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债券和股票(国家分配国债指标除外)。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对方资信证明等材料。
(三)对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派出股权代表实施股权管理,对派出人员应签订以投资回报率为主要指标的承包合同或责任书,年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包括总公司对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派出的股权代表)。
(四)凡派出的董事人员应忠诚履行职责,代表我方利益,定期汇报经营情况,并通过董事会认真贯彻我方意图。
第六章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依法按股权享有各公司税后利润中属于国有股权应得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由总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收缴和留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凡由总公司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股应得的股利、股息、净利润等,由总公司负责收缴核算,纳入总公司税后利润,集中分配使用。
第三十条凡由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其分得的股利、股息、净利润等,由各公司组织收缴核算,并入企业年度税后利润。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制定以国有资产增值率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从不同角度考核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总体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决定企业领导人业绩的主要内容,以否定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年终要以此指标完成结果决定对企业领导者的奖惩。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测算分解,组织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原总公司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于2014年-月-日由集团总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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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经营管理 办法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