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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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全文
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全文
【报送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提供免填单服务;网上预申请服务。
2.5.15—05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事项取消)2.5.16—237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事项。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5)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6)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7)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8)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9)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10)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基本流程】备案事项同“2.5.10—051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升级规范】提供网上报备服务。
2.5.12—238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年]59号)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附表2税务认定规范服务方式指引服务事项服务类别编码名称办税服务厅互联网络自助终端固定电话移动终端办税引导首问责任一次性提示即时办结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基本规范×20工作日××20工作日15工作日××××××××升级规范×10工作日××15工作日10工作日××××××××√√√√√√√√√√√√☆☆☆☆√√√√☆☆☆☆延时办理免填单服务办税公开预约办理提示提醒同城通办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1.1-0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2.1.2-0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2.1.3-0232.2.1-024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2.2征收方式认定2.2.3-0262.2.2-025√☆××☆√√√×√√√☆√☆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2.3.1-0272.3.2-0282.3.3-0292.3.4-0302.3.5-0312.3.6-0322.3.7-0332.3.8-034√√√√√√√√☆☆☆☆☆☆☆☆××××××××××××××××☆☆☆☆☆☆☆☆√√√√√√√√√√√√√√√√√√√√√√√√√√√√√√√√√√√√√√√√√√√√√√√√√√√√√√√√☆☆☆☆☆☆☆☆√√√√√√√√☆☆☆☆☆☆☆☆2.3税收优惠资格备案2.3.9-035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2.3.10-03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20工作日20工作日20工作日20工作日××15工作日15工作日15工作日15工作日√√√√√√√√√☆☆☆√√√☆☆☆2.3.11-037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2.4.1-0382.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4.4-0412.4.3-040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2.4.2-039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续表服务事项服务类别编码名称办税服务厅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卷烟)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成本分摊协议报告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2.5.14-055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2.5.15-05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自助终端一次性提示即时办结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延时基本规范升级规范办理免填单服务互联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终端办税引导首问责任办税预约提示同城公开办理提醒通办2.5.1-042√☆××☆√√√×××√√√☆√×2.5.2-0432.5.3-0442.5.4-0452.5.5-046√√√√☆☆☆☆××××××××☆☆☆☆√√√√√√√√√√√√××××××××20工作日×××××15工作日×√√√√√√√√√√√√☆☆☆☆√√√√××××2.5.6-047√☆××☆√√√×√√√☆√×2.5.7-048√☆××☆√√√×√√√☆√×2.5.8-0492.5其他事项认定√☆××☆√√√√××√√√☆√×2.5.9-0502.5.10-0512.5.11-0522.5.12-0532.5.13-054√√√××☆☆☆☆☆××××××××××☆☆☆☆☆√√√√√√√√√√√√√√√×√√×××××××20工作日×××××√√√√√√√√√√√√√√√☆☆☆☆☆√√√√√××××××√√√☆√×××√√√☆√×2.5.16-237√☆××☆√√√√××√√√☆√×2.5.17-238√☆××☆√√√√××√√√☆√×说明:
1.本表对税务认定的36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
其中:
“√”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税务认定所需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而是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认定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地税版)纳税服务规范之发票办理规范发票办理规范一、发票领用
(一)普通发票核定【业务描述】税务机关根据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业务描述】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报送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6)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同“普通发票核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并准予印制;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业务描述】税务机关对已报验登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4)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四)普通发票核定调整【业务描述】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五)发票发放【业务描述】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在核定范围内根据其需要发放发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表》。
(2)《发票领用簿》。
(3)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提供IC卡或报税盘;领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报税盘;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放票的监控信息,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六)发票退票【业务描述】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IC卡或报税盘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提供IC卡或报税盘;退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报税盘;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发票开具
(一)普通发票代开【业务描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
(二)代开发票作废【业务描述】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三、发票验旧【业务描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3)需上传、下载电子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四、发票缴销【业务描述】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5年的,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核对有无未验旧发票,如有未验旧发票,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当场缴销发票。
(4)录入待缴销发票代码、号码等信息,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发票缴销登记表。
五、发票相关服务
(一)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业务描述】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二)发票真伪鉴定【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报送资料】
(1)待鉴定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鉴别有困难的,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3)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转相关部门协查。
(4)税务机关根据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需要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三)有奖发票兑奖【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为发票中奖单位或个人及垫付奖金纳税人兑付奖金。
【报送资料】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奖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兑付奖金,按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征收税款。
纳税服务规范“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事项附件“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事项20XX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1补充信息采集【业务描述】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Ø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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