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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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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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
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
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7、陕建政发(1993)483号
8、陕建政发(1995)389号
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
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
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12、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13、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
厅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
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
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
建筑施工
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办规定的分类标准,随工程预(决)算编入
工程总造价中,随工程价款一同向建设单位收取。
这种取费办法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形成了新老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将劳保基金
取费方式改由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而费用的性质和用途未做改变,施工企业也不向建设单位重复收费,所以,行业统筹取费既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五、旧政策:
企业结算劳保基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联系单或决算书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7日内结转资金。
每月1-25日上午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划转业务,下午为内部办公时间,其他时间为内部对账时间。
施工企业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等级核准施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成立的上级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提供《公司章
程》)(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副本)(2份)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养老金缴费单
6.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外省企业提供《法人委托证明书》和《外埠企业注册证书》(各2
份)
8.西安市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企业申报表
9.陕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返还级别审批表(3份)
10.西安市统筹建筑企业施工项目调查表
以上1至7项资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后注”2份或3份”是指提
供复印件份数。
办理时限:
以上资料齐全,每月25-30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返还依据劳保统筹基金建安造价3.55%X80%(一级)陕建政发
(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3.55X60%(二级)3.55X40%
(三级)3.55X20%(四级)外省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50烟还。
六、新政策:
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
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
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
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拨付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
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卿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
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
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
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
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四)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劳保费用收缴情况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八条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
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年度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
(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二十条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
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缴费困难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三)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花名册;
(四)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收支情况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
市级统筹机构应依据劳保费用收支结余情况,以不超过施工企
业劳保费用收入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为原则,对申请缴费困难补助企业的劳保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缴费困难补助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由省统筹机构统一提出企业缴
费困难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劳保费用账户设置规定。
(一)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二)省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
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四)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五)劳保费用收入户和支出户,应遵循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应遵循在法人注册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
所有账户不得多设或改变账户用途。
第二十二条劳保费用的归集。
省、市、县统筹机构于每月底将收入户余额逐级上缴至省财政专户,各级收入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
第二十三条劳保费用的划拨。
经批准返还拨付的劳保费用,按照“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企业劳保费用专户”的资金划转程序逐级划拨。
为保障支出需要,“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可以预留一个月的周转金。
周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财务规定处理,计入周转金。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及时拨付,确保行业稳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结余的劳保费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若结余数超过上年度实际支出养老费用的,具超出部分,可用于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劳保费用收支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使用范围支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离休人员等生活安定。
每年底应将劳保费用年度
收支情况报当地统筹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劳保费用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及省、市两级核算的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劳保费用财务收支。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统筹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省、市统筹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缴对象、范围和标准,免收、减收、缓收劳保
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收取的劳保费用及时全额缴入收入账户的,
或未按期归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收缴票据或拨付劳保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
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保费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
或列入竞争性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
(三)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取或少计取劳保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劳保费用拨付,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用的;
(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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