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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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
开业审查暂行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试行)》(以下简称《规》),并对《规》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管理,指导《规》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接承担部分行政区划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
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
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
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原则上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四)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有效消毒杀菌设施。
(六)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糕点厂卫生规》要求。
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第八条设备与工器具要求:
(一)应当配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
直接接触
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容器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食品级、不易于孳生微生物的材料制作。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无积垢,必要时消毒
(三)应当设置洗手及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等设施,放置密闭的废弃物暂存容器。
第九条加工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及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二)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应当选购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
关公告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当准确称量,不得超围、超量使用。
(五)加工过程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场所清洁、卫生,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人员卫生要求:
(一)有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加工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加工前应当洗手。
不得在加工区间饮食、吸烟、休息、生活。
(三)“后厂”必须配备专职的加工人员。
加工人员不参与销售,销售人员不参与加工,未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加工人员和销售人员不得换岗,防止交叉污染。
(四)加工人员不留长指甲,不佩戴首饰、饰品。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要求:
(一)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三)认真如实做好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容包括品名、生产单位、批次、数量及供货单位名称、联系人等)和原辅材料使用(容包括使用的每一种原辅材料品名、生产单位、批次、使用量等)、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数量、产品检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各项记录,原始票证及原辅材料质量证明等应当存档备查。
(四)加工的产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产品销售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异常状况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必须满足本章上述各条款要求,未涉及的其他要求按食品具体类别,参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GB148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执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五类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取得《开业审查说明》,必须向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1
份):
(一)《开业审查说明》申请书(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
件。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五)生产场所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设备布局、人流物流、卫生防护设施等)。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及其参数和设备)。
(七)管理文件(制度)复印件1份,容应当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受理申请(附件4)。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开业审查说明》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发出补正告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组织完成对申请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工作由审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由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组织,由不少于2名熟悉食品安全、并经设区市质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或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审查员组成。
第十七条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本规要求,对照现场核查表(附件6),对经营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及基本生
产条件逐一进行检查评价,逐一核对经营单位申请书的容,并如实做好核查记录。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形成核查结论(附件7)。
核查情况及结论必须现场明确告知
经营单位,并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审查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九条审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将现场核查资料提交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条经综合评价,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五类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试生产,并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到加工点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应当涵盖相应产品卫生标准所列项目)。
未取得《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
检验机构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检验性质(开业审查检验),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开业审查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交委托方和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一条五类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将《经营单位食品加工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8)报送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二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及开业审查检验所需的时间),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放《开业审查说明》或《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不符合要求说明》(附件9)。
第二十三条《开业审查说明》的编号格式如下:
(设区市质监局简称)食卫审〔发证年份〕XXXXXX-YYY号(XXXXXX
指经营单位加工场所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
政区域经营单位发证顺序编号)。
如,2009年鼓楼区经营单位的第1份审查说明的编号为:
榕质监食卫审〔2009〕350102-0001。
第二十四条五类经营单位持《开业审查说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五类经营单位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经营单位整改及审查决定等相关材料应当逐家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质监局、县级质监局应当不定期的对五类经营单位的开业审查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章条件变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食品加工类别、加工场所、加工条件改变,须提交《变更申请表》(附件10,一式两份),并重新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要求等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经审查合格的,收回原《开业审查说明》,出具新的《开业审查说明》。
第二十八条变更食品经营者名称或加工地址名称的五类经营单位应当在变更名称后的20个工作日,携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到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新的变更食品经营者或加工地址名称的《开业审查说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五类经营单位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并注销《开业审查说明》,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一)经营单位食品加工类别、加工场所、加工条件改变未重新办理开业审查手续,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工食品,情节严重或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情节严重或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依据本规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注销《开业审查说明》的五类经营单位,注销之日起1年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开业审查说明》。
第三十一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继续有效。
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后,五类经营单位应当按本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开业审查说明》。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开业审查说明的经营单位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换照等手续时,需质监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向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开业审查说明》及至少两份县级以上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度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涵盖相应产品卫生标准所列项目)。
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按下列情况
出具《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附件11,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一)年度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出具结论为“年度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二)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但经营单位已整改并经确认的,出具结论为“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已整改合格”的《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三)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合格的,出具结论为“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尚未整改合格”的《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四)已被注销《开业审查说明》的,出具结论为“《开业审查说明》已被注销”的《监督检查情况说明》,并说明注销原因。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现场核查,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并公开项目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在本单位的或相关媒体上公告《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发放信息,并定期通报当地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严禁质监部门提供和参与有关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食品监管人员、与开业审查工作有关的人员严禁承接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的有偿咨询业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咨询服务;严禁索取、收受经营单位的财物。
第三十八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办理或错误办理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具体工作,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应当配备的主要加工设备
(设施)
序号
食品类别
加工设备(设施)
备注
1
面包、糕饼
1.调粉设备(如和面机、打蛋机);
2.成型设施(如月饼成型机、桃酥机、蛋糕成型机、酥皮机、印模等);
3.熟制设备(如烤炉、油炸锅、蒸锅);
4.生产发酵类产品还应具备发酵设施(如发酵箱、醒发箱);
5、包装设备(预包装的食品)。
2
豆制品(豆豉为1、
3、5、7;酯豆腐为
1、2;豆腐、干豆腐为1、2、4;油炸豆腐为1、2、4。
1、原料处理设施(如浸泡罐等);
2、制浆设施(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蒸煮设施(如蒸煮罐等);
4、成型设施(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粉碎设施;
&杀菌设施(有进行灭菌的食品);
9、包装设备(预包装的食品)。
3
面条
1、调粉设施(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成型设施;
3、切断机。
4
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等设施。
附件3: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
卫生条件开业审查申请书
产品类别:
单位名称:
加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
2.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不够,可自行附页。
3.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原已办理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封面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及没有公章的个体户,申请单位负责人或个体户应当在封面及申请书骑缝处加盖指模。
5.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3)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生产场所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设备布局、人流物流、卫生防护设施等);
(5)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及其参数和设备);
(6)管理文件(制度)复印件。
容应当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经营单位负责人名称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
编号
原卫生许可证(卫生证明)编号
单位代码
筹建时间
单位总人数
从事加工人员数
总面积
米2
加工部分面积
米2
产品名称
受理意见
年月日(印章)
核查组核查结论
组长签名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年月日(印章)
审批意见
年月日(印章)
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序号
号
性别
年龄
从事岗位
文化程度
专业
健康证编号
培训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生产厂
生产日期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
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注
说明:
1、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列明原材
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承诺书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等有关规定,本经营单位现提出食品加工卫生条件开业审查申请,并重承诺:
1、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同意按《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暂行规》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实施现场核查、产品检验,同意质监部门的开业审查决定。
3、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围无扩散性污染源。
4、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无使用非食用物质,无超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生产销售
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5、本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加工食品安全负责。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者所有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
变更申请表
现单位名称
《开业审查说明》编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项目变更前情况
变更项目变更后情况
申请人
年月曰(盖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意见
年月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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