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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
“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
具体开展本辖区《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园林、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和立项建设工作;国土、林业部门应按消纳场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及时接收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的填满审批方量的消纳场,并督促经营单位做好后期的开发利用或植被修复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费价格指导意见,开展消纳场的立项备案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人行道地砖、路沿石,优先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对其他建筑工程,倡导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的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审批管理
第一节建设垃圾外运处置审批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工地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必须按照住建部门“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
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设置冲洗设备,并取得住建部门的认可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提交保洁合同,并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设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建设单位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转包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修缮、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方应与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进行处置。
第十条建筑垃圾外运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外运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向所在辖区的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或运输路线审批意见,并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方可外运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运输期限、产地、类别、运输线路、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在首次外运建筑垃圾前,须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通过网上审批渠道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接到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
(二)建设单位组织车辆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前,须按交警部门要求到辖区交警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或运输路线审批意见。
交警部门在接到车辆路线申报材料后,对条件齐全、符合规定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报批材料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办《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接到申办材料后,对条件齐全、符合规定的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七天,到期后经审查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因道路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使用小型车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二节建筑垃圾临时调拨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临时调拨分为工程弃土临时调拨和建筑废弃物临时调拨两类。
第十六条工程弃土限于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之间的调拨,严格控制非建设项目回填的弃土调拨审批。
调拨由需接纳工程弃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申报。
第十七条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建筑废弃物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实地勘察审批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申报材料
()如实填写《昆明市弃土接纳调拨项目报批表》(或昆明市建筑废弃物接纳调拨项目报批表);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下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要注明接纳弃土的用途、方量、预计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取土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制定发展计划下发辖区执行。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按已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所载明的区域范围运营。
(二)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晋宁区、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县(市)、区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条申办《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辆以上符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功能规范的智能环保渣土车,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并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车载智能终端接入昆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帐、管理台账;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企业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报,取得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预批复;
(二)企业自预批复下达之日起,须在六个月内达到条件认定,并取得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合格认定意见。
(三)企业持合格认定意见、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月考核、年评级制度。
考核评级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负责实施,市渣土行业协会全程参与。
(一)月考核。
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和所属运输车辆,按《昆明市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表》(详见附件)进行月考核,考核内容总分值为分,企业月考核分值低于分的,月度考核不合格。
(二)年评级。
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和所属运输车辆,按《昆明市渣土运输车辆年度评分统计表》(详见附件)进行年度评级考核,当年度个月考核分值平均值为年度评级考核分值,分值低于分的、或连续个月或累计个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考核结果运用
.月度考核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该企业所有渣运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核准业务。
.年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每年度评定一次。
年度评级考核分值为分(含)以上的评定为级、分值为—分的评定为级、分值为—分的评定为级、分值为—分的评定为级。
分值为—分的不合格企业,责令停业个月整改,暂停办理该企业所有渣运车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及《入城通行证》;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注销企业《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所属渣运车辆资质全部注销。
年度评级考核分值低于分的企业,注销企业《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所属渣运车辆资质全部注销。
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度复验制。
持证企业须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延期,企业及所属车辆复验合格后,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换发新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申请年度复验的,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并经批准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需要注销的;
.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倒闭、破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所记载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所有车辆,并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
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前,应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报废、自愿退出等原因不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所属企业需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车辆在取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企业间转并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货箱尾部、车身两侧、车顶灯后侧部位喷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放大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的货运车辆不予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由昆明市渣土行业协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对从业人员出具岗前培训合格文件。
第三十三条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每辆车可匹配录入名驾驶员的指纹。
车辆所匹配的驾驶员发生变动的,应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运输车辆实行年度考核评分制,具体审查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按照《昆明市渣土运输车辆年度评分统计表》(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复验工作进行,每台车辆年度评分值满分为分,实行扣分评定。
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考核评分制运用
.年度考核评分分值低于分的车辆,由辖区城管执法局取消该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年度考核评分分值为—分的,责令停业周整改,并由市渣土行业协会组织驾驶员进行培训,整改期间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暂停办理运输处置核准业务及交警部门通行许可;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经有关政府职能建议决定,可直接扣除该车辆分年度评分值,同时取消该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工程弃土。
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监管
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号)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一节工程弃土消纳场审批管理
第三十八条弃土消纳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是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证明。
弃土消纳场审批流程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应具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号)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条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发改部门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消纳场平面图对消纳场设置围挡,明确用地范围;
(三)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进行弃土堆填;
(四)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六)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七)未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拨同意,不得接纳建筑废弃物;
(八)不得无故拒纳工程弃土;
(九)依核定的容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十)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一)核准期限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消纳场经营单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号)规定,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
(十二)核准使用期限已届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申请书;
.核准证复印件;
.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一条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弃土后的管理工作。
(一)工程弃土消纳场达到核准方量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设计方案规定的用途进行移交。
所占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及时移交辖区国土部门,进行开发利用;所占土地属于“五采区”废旧矿坑的和箐沟的,应及时移交辖区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植树修复并组织验收。
(二)为保障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进行植被修复,辖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植被修复。
(三)工程弃土消纳场关停后,经营单位要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一次性修复植被,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有关证明,报辖区政府。
第二节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审批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取得有关用地许可,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三)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五)处理设备概要、场地配置及作业方式;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第四十三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履约;
(二)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三)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四)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五)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不得无故拒纳建筑废弃物;
(七)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量;
(八)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九)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期限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持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一年):
.申请书;
.核准证复印件;
.现状照片。
(十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使用期限已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申请书;
.核准证复印件;
.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设施:
(一)于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号(于核发核准证后填写)、接受建筑垃圾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
(二)场区周围应当设有堆填范围标识;
(三)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应有废水、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如场区内排水、沉砂池、截砂处理设施、废水回收再利用等设施;装卸区洒水喷雾设备、防砂土飞散设施;
(五)堆置计划及防灾工程设施,场区内应拟定分区堆置计划与防灾计划、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第四十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经核准运营后,应主动出具下列证明或凭证:
(一)根据处理与消纳能力,出具接纳承诺书;
(二)接纳建筑垃圾后,签发接纳证明;
(三)经营管理人应将接纳承诺书、接纳证明等原始纪录建立台帐以供查验,并须将各项文书逐项登录到接纳证明月报表,接纳证明月报表由管理人签署后备查。
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抽查或检查,如有纪录不实、未按规定建档、违反有关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并暂停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标准
.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范本)
.昆明市工程弃土处置调拨审批表
.昆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调拨审批表
.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申报表
.《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申请表(工程
弃土消纳处置)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
.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预审表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转籍预审表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注销资质审批表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验收表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表
.昆明市渣土运输车辆年度评分统计表
附件
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标准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计量
.砖木结构立方平方米。
.砖混结构立方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结构立方平方米。
.钢结构立方平方米。
二、构筑物(包括:
桥梁、公路、支砌体等)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计量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量实际体积(立方)×
三、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量
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废弃物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废弃物量
其中:
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面积建筑废弃物为:
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立方;
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立方;
四、工程弃土计量(包括基础、道路、管沟等建设工程)
工程弃土量(工程开挖体积回填体积)(立方)×
附件
协议编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范本)
建设单位(甲方):
运输企业(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承运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单编号:
核准部门:
建筑垃圾总量:
吨方(建筑废弃物吨方,工程弃土吨方)。
建筑垃圾处置终点:
。
承运车辆:
部,具体车牌号、型号载重量见附件。
车辆运输路线:
至:
处置;
合同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承运天数 天。
承运里程:
本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工程所在区(县)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定,运往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其运输单程为公里。
第二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按照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负责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并经批准取得《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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