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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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20xx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无所不及,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
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
行政许可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适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务院于20xx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
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我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
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政府权力的价值取向、政府权力的范围、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
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
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法制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合理界定和划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其中,取消国务院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为改变部门自我授权、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的现象奠定了法律基础。
行政许可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并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权力,与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乱纪实施的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履行公开义务和告知义务、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的,以及滥发许可的等等,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如果行使权力违法、越权,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责任政府,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三、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机关不是尽可能地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老百姓为了得到一个许可证往往必须跑几个、十
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利于便民、高效的制度:
一是“一个窗口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二是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尽可能简便、高效,如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委托代理人或通过信函、传真等等;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制度;四是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五是“你只要提出申请,一切都由我来办”制度,由原来让老百姓跑来跑去拜衙门过关卡,变成由行政机关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只要行政机关能办的事就不再麻烦老百姓。
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的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服务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
在这些方面,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就是一种便民、快捷、优质服务的集中办理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许可法树立了“阳光政府”的理念,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把政府的行政行为放到阳光之下,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这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实施老百姓对政府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
如果政府的政务活动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就必然会有各种私弊。
多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近几年又提出建设“阳光政府”的目标。
但是,政务公开虽然有所进步,但是至今不能说令人满意。
关键是缺乏一种实施机制。
行政许可法初步建立了一种实施机制。
例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不仅规定了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且规定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老百姓的意见。
如果没有这个程序,立法机关就会不予审议。
再如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并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没有遵循政务公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诚信政府”理念。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改变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问题。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
二是有利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一旦行政机关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由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三是有利于老百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
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诚信意识,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
六、行政许可法树立了“廉洁政府”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现象。
过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而又减不下来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权作为“设卡寻租”的手段,谋取本部门的利益和个人私利。
有的行政机关把应当是无偿服务的行政审批变成有偿服务,有的行政机关把本来应当由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选择的服务,通过中介组织变成了强制性服务。
由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审批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方面,以权谋私的现象更为严重,发生了一些腐败和徇私枉法的案件,败坏了政府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行政许可法正是着眼于解决行政许可中的腐败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使权力和利益脱钩,并与责任挂钩,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一是公开、透明,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操作。
二是原则上不收费,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防止设卡寻租现象在具体环节上发生。
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树立政府新形象,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政府,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让幼儿健康的成长,我们认真实施了学期期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
经过一学期,特小结如下:
一、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孩子们了解了安全保健知识,培养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学会洗手,洗脸,不随地吐痰,讲究个人卫生,预防流感,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孩子们已经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够关心他人,帮助他人。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孩子能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做一个健康、快乐的孩子。
二、培养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认识交通安全标志,孩子们知道乘车时不要把手和头伸出窗外,坐时要坐稳,坐好。
也知道不要在公路乱跑、打闹。
不要在铁路和公路旁玩耍。
不要随便坐别人的车辆。
不跟陌生人走。
三.培养幼儿防火、防电、防地震等安全意识。
1.防火安全。
通过活动孩子们知道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学会打火警电话(119)。
掌握了火灾发生时正确的自救方法。
2.用电安全。
通过活动孩子们知道不要乱动电器设备,不到变压器下玩。
不在电线上凉衣服,如果电器冒烟不要乱动,赶快请大人来切断电源。
打雷时不在电线下和大树下玩。
3.防地震安全。
通过活动孩子们学会了看地震前的预兆,发生地震时,不要慌,不要急,找最安全的地方躲藏。
四.其它安全方面。
在其他安全活动方面,孩子们能做到上下楼梯时,轻轻走路,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
活动室内,不乱动暖气,不私自进入伙房操作间等不安全的地方。
以免烫伤。
玩大型玩具时要排队,有制序,不拥挤,一个挨一个玩。
总之,本学期孩子们平平安安,老师开开心心。
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20xx年6月,中央批准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统一思想,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的步伐。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一、公务员改革推出五项措施公务员改革推出五项措施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制度。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做好竞争上岗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提高竞争上岗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
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扩大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比例,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对按规定到农村一线锻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充实到县乡公务员队伍;对财税、金融、信息技术等部门特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也可以优先面向我海外学子择优聘用。
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和推行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试用期制、部分职务聘任制、诫免谈话制和离岗培训制等制度。
四是规范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行分类分级考核;完善考核结果与任用、培训、晋级增资、年终奖金等紧密挂钩的有效做法。
五是研究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以推行聘用制为突破口,以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要研究制定未聘人员培训、转岗、重新上岗的具体办法,妥善安置、管理未聘人员。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10年实践与发展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
考核制度建立十年来,在人事部先期制定出台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也先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法规政策。
有些省市还针对一些重点工作环节,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如关于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的规定、考核测评参照标准、以及关于将目标管理个人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的规定等,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了考核工作步入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人事部于20xx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从充实内容、改进方法、增设考核等次、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严格备案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加强了工作指导。
考核法规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
考核方法的科学合理,对于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十年中,各地区、各部门知难而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总结归纳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单一的定性考核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发展。
随着考核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地区和部门普遍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然后在进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结果,提高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由年终考核的一次定等向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发展。
各级人事部门逐步认识到,只有注重做好平时考核工作,才能在年度考核时避免凭回忆和印象确定考核等次,从而强化了对开展平时考核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探索和不断改进平时考核工作。
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了平时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印制了统一的平时考核手册,对平时考核工作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确实做到了平时与定期两种考核方式的有机结合;三是对考核确定的优秀比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确定优秀等次,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比例控制对考核工作的整体效果有直接影响。
为此各级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
如湖南、河南等省采取了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下达指标,分职务级别计算优秀比例的方法,避免了不同级别的人员互相挤占指标。
河北、安徽、福建、四川、北京等省市把确定优秀比例同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相挂钩,被评为双文明的单位,可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较差的单位,只能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
达到了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
随着考核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事部门越来越重视研究和探索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的问题。
在原有的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档次相结合的基础上,许多地区还结合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大胆尝试改革创新,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范围,依据考核结果开展奖励工作。
如辽宁省制定了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办法。
山东、福建等省不仅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照奖励审批权限,给予记二等功、三等功或嘉奖,同时对部分、德、能、勤、绩表现
较好的,因名额比例限制未能定为“优秀”的“称职”等次人员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通过表彰和奖励,鼓舞了先进,调动了多数人的积极性,弘扬了正气。
参照考核结果,开展职位轮换和竞争上岗工作。
如北京市各市直单位,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进行职位调整或实行竞争上岗,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
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十分注意把通过考核所发现的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有群众基础的公务员及时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把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等,使考核制度与使用制度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创造了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机制。
同时按照考核结果实施惩戒,根据统计,1996年至1998年全国公务员受到降职处理的有4042人,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联系起来的作法,加大了干部能上能下的改革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考核与培训相结合,鞭策公务员奋发向上。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在探索改革实践中,采取对工作表现较差,但又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实施离岗培训的做法。
如江苏省常熟市人事局从1997年开始,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每年举办一期爱岗敬业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年度考核受到告诫及不称职的人员。
培训班开设了思源思进,爱岗敬业、挫折心理讲座、公务员行为规范、公仆演讲、考核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等课程,帮助参训人员学会正确认识自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通过十年来工作实践的锻炼,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形成了考核工作的业务骨干队伍,使考核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善于总结,积极创新,制定了许多切合实际的法规政策,创造性地开展考核工作,取得了富有创造性的实践成果。
但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施中也还存在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方面,如全国考核工作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考核程序过于繁琐,考核技术手段落后,考核结果不能严格兑现等情况,甚至有的单位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这些都是阻碍公务员考核制度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总结近十年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开展,目前,根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平均95以上的公务员都参加年度考核,以96、97、98年度考核为例,在1996年度的考核工作中,全国有4847231人,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6.2,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90686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4.25,称职等次4146772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5.55,确定不称职等次9773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2,1476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1997年度有4941113人参加了考核,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5.4,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86155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3.98,称职等次4245995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5.93,确定不称职等次8963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18,1326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1998年度参加考核人数5043557人,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6.3,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98339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3.85,称职等次4337628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6,确定不称职等次7590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15,1240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
公务员考核工作有效实施,激发了广大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增强了干好事业的责任感和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推动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树立了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发现了优秀人才,增强了培训、奖励工作的针对性和选拔使用干部的准确性,促进了人事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地提高,发挥了考核工作在整个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人大常委会要将反腐倡廉寓于人事任免之中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可谓是最大的腐败。
它是腐败之源,居腐败之首,危害最大,影响最坏,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一个腐败官员的任用,将会带坏一方官员,搞垮一方经济,祸害一方民众,还会败坏党的形象,危及党的政权,关系国家存亡。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
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努力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我认为,解决好用人问题,则是标本兼治的一剂最好“良方”。
如何把好用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高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检察官”的权力。
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代表人民行使任免权,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研究、思考的大问题,把反腐倡廉寓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之中至关重要,势在必行。
一、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用人准则,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作为衡量、任用干部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试想一个不廉洁的官员和干部,时刻想着升官发财,吃喝享乐,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那么,他政治怎么可靠?
思想上怎么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工作上怎么能为人民服务?
又怎么能落实“三个代表”?
他不会成为人民的“公仆”,只会成为人民的“老爷”。
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用人准则,把那些真正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好干部任用到领导岗位上来。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用人准则。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的原则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党委向“一府两院”推荐干部,“一府两院”向人大提请任命干部,就是要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依法进行“把关”,“把关”的结果就是要把那些不合标准的干部拉下来,把廉洁为民的好干部推上去。
然而,在一部分党委领导干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却没有这样的认识。
他们把人大不同意任命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保持一致,视为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视为工作搞偏了。
人大常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也把自己法着“橡皮图章”,不敢对党委提名的不廉政的干部、群众不依赖的干部说“不”,他们害怕丢自己的“乌纱帽”。
这是一种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
其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们大可不必“后怕”。
从法律上来说,人大代表有“免责权”;从人大行使任免权的方式上来讲,是集体行使职权,一人一票,无计名投票。
法律给了人大充分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务的“空间”,人大常委会就更应该把好用人的最后一道“关”。
二、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建立、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机制。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的问题上,探索、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如《任免暂行办法》、《任前法律考试制》、《任前供职报告制》、《任前公示制》、《离任审计制》、《述职评议办法》等等,对坚持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起到了很多很好的作用,应该继续,全面地坚持下去。
但是这些制度和办法,也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如任前对干部的了解不够深入,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基本上不再进行考核、调查,把反腐倡廉和治理腐败没有放到首要位置,有些地方还没有全面实行这些制度,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制度但又没有很好地执行等等,这些都要靠各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来实现。
任前的深入了解不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薄弱环节。
有的人认为,党委推荐的干部,都是经过了反复“筛选”的,人大不必做重复的工作。
有的地方党委,有时不按人大《任免办法》来,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举行前1-2天才将需要任命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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