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当代企业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障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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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当代企业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障浅析
目录
一、我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的现状1
二、我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
(一)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
(三)关于责任追究问题及原因4
三、建立我国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体系,实现零风险的对策选择5
(一)确立企业在安全卫生保障方面的角色5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职业灾害补偿制度5
(三)兴起“零”灾害运动6
(四)执行SA8000标准6
(五)着力安全培训7
(六)推行双赢劳动8
四、结束语8
附录10
参考文献15
谢辞16
一、我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铁路、民航等各类事故每年导致非正常死亡人数约10万人,其中工矿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约为116万人。
我国原煤产量约占全世界煤炭总产量的1/5,工伤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煤矿的4/5。
我国煤炭产量与美国相近,但百万吨死亡率达却是美国的200多倍。
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特大的安全卫生事故,令人震惊:
从2001年的广西南丹矿区特大透水事故到2005年广东兴宁透水事故煤矿;从北京密云特大伤亡事故,到连年事故的不断宁武重大安全事故,每年死伤人数众多。
职业危害也令人触目惊心,受伤害的更是不计其数。
特别是一些新建企业,劳动环境恶劣。
据卫生部对1426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37.2%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职业危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占生产工人的34.7%。
这些情况暴露出中国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检讨。
就是以上这样严重的状况,现在的统计并未能完全反映出目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真实情况,出现了死亡人数比重伤人数多,一般工伤事故数量连年下降,重大伤亡事故居高不下,不符合事故规律的现象。
其原因是有相当数量的伤亡事故被瞒报、漏报、不报。
例如1999年3月发生在邯郸市磁县的一起小煤窑透水事故,使32名矿工罹难,竟一瞒了之。
职业病统计也令人难以置信。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600多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每年应接受职业性健康监护1000万人,而实际接受检查的只有1/3,其余2/3的应检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的职业病患者。
这里还不包括那些职业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私人小作坊和那些已经返乡又被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
严重的伤亡事故每年使上万名职工失去生命,数十万名职工致残,也使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职业危害对职工生命与健康也造成极大的威胁,不少职工工作不久就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受到病魔摧残;一些孕龄女职工造成终身不育不孕,给其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有的职业病患者因不忍病痛的折磨而自杀身亡。
综合说来,目前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障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方面的投资不足。
投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得知:
影响企业安全投资行为及其效果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
投资意愿是指企业决策者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对安全投资的态度,即决策者是否有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自愿合理地加大安全投资的意愿。
投资能力是指企业决策者是否具有对安全投资进行分析、策划、实施以及审核的能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同时也是安全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投资的各种管理制度最终都要由企业来实现。
但从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上分析企业安全投资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其表现为:
(1)投资意愿不足、投资少;
(2)投资能力差。
其次,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一些对资方有利的无效合同。
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
第三,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意思薄弱。
劳动安全的效能发挥,离不开管理的主体、对象,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人,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其安全文化环境直接影响管理的机制和能接受的方法。
目前人们愈来愈注意到,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是不断推动安全文明生产,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关键。
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通过认真分析目前安全管理的现状,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以求达到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目的。
主要从人的安全意识进行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惰性思想;2、习惯违章;3、紧张心理;4、麻痹思想。
二、我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安全生产法》第21条和第5O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的义务和劳动者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对于职业病的预防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是职业病一般有一段潜伏期,不会立即发作)。
究其原因,是由于各自有着更深的利益追求。
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主要目的,对于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没有兴趣,虽有国家强制性规定,但相比较之下,侥幸、冒险的成本低于守法的成本,因而企业选择了冒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然珍视自己的生命,问题是当维持生命存续下去的物质条件没有保障的时候,也只有选择侥幸和冒险。
为什么每次大的事故发生后死伤那么多的人,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和求生本领,不得不被看作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政府监管缺位。
劳动安全卫生是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除由国家统一规定、管理、监督外,各地方政府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具体监督管理,而且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是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关键。
《劳动法》第85条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第55条、《安全生产法》第9条和第53条对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存在着局部的、地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只基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之考虑,对其管辖内涉及安全卫生隐患的产业,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甚至出事后瞒天过海,不及时施救,视工人生命为草芥。
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案中,作为南丹县党政“一把手”的万瑞忠、唐毓盛,明知事故发生后应该马上向上级汇报,并到现场积极组织施救,但他们却只考虑个人和局部利益,放弃应尽职责。
万瑞忠在庭审中交代其瞒报动机时说,2000年的“1O·18”垮坝事故已经惊动了中央,2001年5月刚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同年7月份又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我想报上去,大家肯定死定了。
所以我们抱着侥幸、投机心理瞒报。
我们没有处理好全局和局部关系,担心上报后,上级要大力治理整顿查处矿山,这会影响南丹经济的发展。
2、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作为各级基础工会组织,对当地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当十分熟悉,一旦出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理当挺身而出,捍卫职工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纠正。
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
而且,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因而,实践中影响了该组织职能的正常发挥。
而在一些企业中,特别是外资以及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很难谈得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监督职能。
(三)关于责任追究问题及原因
《劳动法》第92条关于劳动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也是重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南丹”、“富源”煤矿特大事故就是最好的说明。
”法律在此引用的“刑法第187条”就是屡经修订的现行《刑法》的第134条和第135条。
前者针对具体自然责任人,后者针对具体法人责任人。
两条的具体处罚都是: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然而对目前一些工矿企业业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屡屡酿成惨案的现实来说,如此处罚实属太轻,不足以遏制频发不断、居高不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安全卫生保护,除了重视预防工作外,对于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实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只顾赚钱,不珍惜劳工生命的“黑心矿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必须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给予其罚款,罚得他倾家荡产。
决不能以刑代罚,或以罚代刑,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姑息。
对于不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予以关闭。
对于包庇、纵容肇事者的有关主管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只有从责任上给予切实的保障,才能防止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我国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体系,实现零风险的对策选择
生命与身体之维护乃人类尊严最重要之本,在现代民主国家自由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作为人类社会之一员,其生命与身体安全理应获得最大限度之保障。
劳动者因其履行劳动义务而遭致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之残废死亡时,常因此导致其本身及家属生活上之困境。
企业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少,做出的努力应该值得肯定,但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敢于正视,并不但改进和完善:
(一)确立企业在安全卫生保障方面的角色
作为企业,有义务履行劳动法中规定的义务。
由于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仅仅只有三十来年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利益以及企业的发展就成了企业的主要任务。
我们并不否认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企业利益,就会带来许多问题,如高离职率、员工的短期行为、工伤事故频发等等。
我们强调的是必须树立人本的发展观,必须促进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全面发展,企业发展与员工保护同时进行。
否则,企业的发展建立在牺牲员工个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就会失信于员工,得不偿失。
因此,企业在劳动安全上,必须正确解决角色定位问题,处理好企业发展与保护员工利益的关系。
无论是做出决策还是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都应当坚持保护与发展并行,对于一些短期行为,虽然一时或许能够给当地增加收入,但从长远看,其带来的弊大于利时,应该坚决予以制止、纠正。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职业灾害补偿制度
所谓职业灾害,亦称劳动灾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业灾害,通常不考虑有无人员伤亡,即使无死伤的灾害亦包括在内。
日本武田晴尔氏对于广义的职业灾害定义为:
仅指因生产用具之缺陷及活动手段之缺点而发生的异常,以致对生产技术之正常进行产生阻碍之事实而言。
狭义的职业灾害,通常指有劳工死伤的灾害而言。
依据美国有关劳动灾害统计标准规定,将灾害定义为:
对劳工招致身体损伤之事故。
而对于身体的损伤,另定义为“与业务有关联之外伤性之伤害,并包括疾病在内”。
在中国,职业灾害补偿是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形式得以实现的。
企业在这方面的行为可以在此之外给员工建立企业的职业灾害补偿制度。
使员工减少后顾之忧,同时重视劳动力的康复与重建。
劳动力的重建已成为职业灾害补偿的新趋势。
(三)兴起“零”灾害运动
“零”灾害运动是日本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于昭和48年(1973年)倡导的,获得了劳动省的支持,得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推展,很具成效。
这对职业灾害防止而言,乃属创举,值得借鉴。
所谓“零”灾害,是发现、掌握并解决工作场所之潜在危害因素,从根本上予以消灭职业灾害之意。
至于“零”灾害运动,系根据尊重人权的理念,以消除一切职业灾害为最后之目标,由雇主、管理阶层以及全体作业劳工各自在岗位上,积极参加安全卫生活动,以解决工作场所有关安全卫生问题为基本要求的运动。
“零”灾害运动有三大理念:
第一,零灾害并非无死亡灾害或失能伤害即可之观念,而是将工作场所之潜在危害因素予以排除,从根本上消灭职业灾害之观念。
第二,为实现“零”灾害、“零”疾病之工作场所的最终目的,应将阻碍安全卫生的所有问题予以解决,以排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
因此,全体人员均应自动提供自己的体验与智慧来参与“零”灾害运动,同心协力解决问题是本运动的精神所在。
第三,为消除工作场所潜在危害因素,必须大家团结一致站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实践解决问题,不能仅靠领导阶层之力量,即使管理阶层的职员,以至各阶层的作业人员均应通力合作方可达成,养成“大家身体大家保护”的风气,所以,“零”灾害运动也是全员运动。
“零”灾害运动在日本已行之多年,普遍受到企业界和劳工界的重视与影响,并已蔚然成风,有其不可磨灭的成效和贡献特别值得中国借鉴。
(四)执行SA8000标准
1997年8月,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简称CEPAA)等国际组织,制定了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
在2001年CEPPA制定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
2001》。
该标准通过对公司劳工保护等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证,并要求公司拒绝进口那些没有达标的供应商产品。
目前,要加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一般要通过SA8000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
国内有关专家指出,SA8000标准的绝大部分内容跟我们的《劳动法》是吻合的,比如说每周工作时间,它限制为48小时,我们限制为4|D小时。
比它的标准还高;最低工资,我们早就有相关规定。
今后要关注的,可能就是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劳动者的生活条件这个标准要求比较高。
萧山一家服装企业透露,欧洲某公司到他们工厂考察,先不看设备,不看招待好坏,却往员工食堂、洗手间和宿舍里钻,详细询问员工福利、环保设施和产品安全等,甚至连餐巾纸、空调温度等细节都不放过。
当然,这种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与国内法律还存在衔接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制订SA8000标准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基本权益。
SA8000标准的要素引自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的有关公约及其它相关准则、人类权益的全球声明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益的公约。
但由于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的《劳动法》之间还有着一定的差别,所以还存在着一个法律适用或标准适用的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有关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必须有中国的相关部门参与制定才有法律效力。
而由于SA8000并没有获得中国官方的认可,并不是一个国家标准,因此除非有《劳动法》授权的执法部门的参加,这一认证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也应该看到,SA8000标准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专家们认为,SA8000是继ISO9000质量管理系统、ISO14(K~环境管理系统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并迟早会转化为ISO标准,通过SA8000认证将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
有远见的组织家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本组织是否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以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世界性的挑战。
我们国家认监委呼吁,国内企业要早做准备,积极应对,以免陷于被动。
在与外商签约时要注意合同条款,既要了解采购国有关社会责任的规定,也要严格遵守我国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如职工社会保险、用工合同等法律规定。
(五)着力安全培训
以人为本,首要的就是切实保障每个职工的生命安全。
许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忽视安全操作,处险境而不自知,常常因小小疏忽和操作失当,酿成重特大事故。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同时也是安全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投资的各种管理制度最终都要由企业来实现。
但从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上分析企业安全投资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其表现为:
(1)投资意愿不足、投资少;
(2)投资能力差。
因此,对于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安全生产水平低下中小企业我们应着重研究影响其投资意愿的因素,找到引导和有效干预安全投资决策的方法,使其经营决策者树立“安全经济观”,增加安全投入;而对于那些已经渡过了“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运营良好的企业来说,关心的重点问题应该是有效地对安全投资进行分析、策划、实施以及审核,优化安全投资结构、合理投资,以期实现安全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搞好职工的安全培训,是“大义”也是“大利”。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在安全培训上多投入一些,多抓紧一点,就可以少出事故,从现实和长远计都是值得的。
(六)推行双赢劳动
所谓双赢劳动是指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过程无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此同时由于减少因事故而引发的人身伤亡、职业病和财产以及停产损失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衡量用人单位劳动条件的准绳,符合标准的劳动就是安全、健康的双赢劳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就是危险、有害的劳动。
双赢劳动与传统的劳动保护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企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双赢劳动是一种无害劳动者安全、健康同时又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劳动。
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
但笔者认为,劳动保护的概念指向性不是十分明确。
从大的方面说,它可以理解为对劳动者各方面权益诸如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的保护;从小的方面看,又有许多人把它理解为发放劳防用品、组织职工疗休养等活动。
除了专业人士以外,一般人是难以确切地领会劳动保护是专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一特定内容的。
而双赢劳动这个概念就显得直观、生动、明了,人们可以通过象征蓬勃生命和无限活力的“双赢”二字,很容易理解和接受双赢劳动所包含的特定内容。
可以说,劳动保护是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理性概括,双赢劳动是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形象表述。
四、结束语
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停产损失,减少因事故而引发的人身伤亡、职业病和财产损失;同时,随着人类进步和发展,在基本的安全得到保障后,人们要求更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
这些都有赖于政府安全劳动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工会的积极参与以及企业的重视进行安全投资来实现。
附录
英文文摘
SincethecollapseofcommunistcontrolinPolandin1989,theimpactsofenvironmentalpolicyreformhavereceivedextensivenationalandinternationalattention.Incontrast,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OHS)policyhasbeenneglectedbyPolishandWesternscholarsalike(thoughseeLevyandLeven-stein,1992).AndyetthesocietaltransformationunderwayinPolandcreatedafundamentalchallengetothe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system,astheprincipleonwhichthissystemwasfoundedthatthestaterepresentsworkers'interestsandownsthemeansfortheirprotection^vanishedalongwiththediscreditedpoliticalregime.Policymakerssimultaneouslyfacedtwodauntingchallenges.First,theemergentsocialorderrequiredthatemployers,laborunions,workers,regulatorsandallotherparticipantsintheoccupationalprotectionsystemreexaminetheirroles,responsibilitiesandmutualrelationships.Thischallengewasespeciallycrucialforlaborunionsandforanemergingentrepreneurialclassofemployerswithwidelyrangingexperiencein,andcommitmentto,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Thesecondchallengewasaneedtoaddressthefailuresandinadequaciesofpastpoliciesandindustrialpractices,includingsuchproblemsasinstitutionalizedincentivesforpoorenforcement,agenerallyweaksafetyculture,andamultitudeofunachievableexposurestandards(Shuman,1997).Theshifttoaprivatizedandmarket-basedpoliticaleconomyremovednumerousexternalconstraintstopolicyreformandpolicyimplementation.Atthesametime,Poland'sdesiretojointheEuropeanUnionwouldrequireharmonizationofitssystemof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withthatofitsEuropeanneighbors,requiringforexampleagreateremphasisuponpreventionandriskmanagementsystems(Hecker,1993).
Inarapidlychangingpolitical-economiccontext,theappropriatedirectionofpolicyreforminPolandwasfarfromclearin1989.AfterdecadesoflaxenforcementandwidespreadfailuretomeetlegislatedOHSstandards,whatpolicyapproacheswouldbestsecureimprovementsin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perf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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