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合成氨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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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合成氨单元安全检查表
合成氨行业合成氨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检查冷冻、合成氨工段生产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管道、安全设施及平台、栏杆等防护设施。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B20571-95等标准、规范。
表5-2合成氨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设备工艺
(一)合成
1.
合成塔塔顶工作平台应有足够大的作业空间、安全护栏、安全扶梯,并备有适用的灭火器材。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条
2.
严格控制触媒层温度及系统压力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严禁超温、超压。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6条
3.
合成塔卸压放空,应开塔后放空阀。
如塔前、塔后同时放空,必须保持塔前压力大于塔后压力,以防气体倒流使触媒粉末吹入电加热器。
卸压操作要缓慢平稳,卸压速率控制在≤0.4MPa/分,切忌过猛过快。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8条
4.
应定期检查,并经常注意低压系统压力变化,谨防合成废热锅炉列管、氨冷器盘管泄漏,以避免高压气体窜入低压系统引起爆炸。
若发现低压系统压力突然升高,而原因不明时,应作紧急停车处理。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0条
5.
进合成塔废热锅炉的软水必须除氧,并按规定对合成废热锅炉进行定期排污,确保炉水中总固体及Cl-含量在规定工艺指标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1条
6.
要控制合成塔进口压差,一般不超过0.8MPa,最大不超过1.0MPa,超过上述规定,必须及时处理,以防内件受损。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4条
(二)冷冻
1.
要经常检查循环机工作内件的运转、密封、润滑情况,如发现撞击、震动、大量泄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避免高压气体冲击发生着火和爆炸。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5条
2.
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验,确保准确灵敏。
安全阀出口处加导气管,严禁导气管出口放入室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7条
3.
要严格控制液氨贮槽压力在规定指标范围内。
液氨贮槽倒槽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18条
4.
冰机进出口必须设置液氨分离器,必须注意冰机进出口温度、有否结霜,防止液氨带入冰机,发生液击事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3.9.21条
5.
高压管道的安装要按照规范,安装牢固并用防震材料衬垫,防止产生严重振动和摩擦。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第4.1.8条
6.
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信号、各种联锁、报警装置应齐全可靠。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3
7.
电机外壳接地良好,设备内和设备上无遗留工具及杂物。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4
8.
必须严格执行压缩机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8
9.
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正确执行“五定”“三级过滤”,代用油的闪点必须高于原来用油,并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代用油。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10
10.
必须及时消除设备、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
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0.5‰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2‰以下。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11
11.
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安全检修许可证,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执行有关专业的安全检修规程。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2.12
化工装置及布置
1.
压缩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制造厂的要求。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第3.11.1条
2.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明火设备、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2宜露天布置或半敞开布置。
在寒冷或多风沙地区可布置在厂房内;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第3.11.3条
3.
单层布置的,当基础较高时,宜按需要设置操作平台;当附属设备较多时,宜两层布置。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第3.11.4条
4.
压缩机布置在厂房内时,除应考虑压缩机本身的占地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组与厂房墙壁的净距应满足压缩机或驱动机的活塞、曲轴、转子等的检修要求,并不应小于2m;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第3.11.8条
5.
设备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化工部的《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1
6.
建立和健全小氮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如设备动力管理责任制、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制度、设备密封、润滑、防腐技术基础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2.
7.
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的“化工设备安装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
坚持设备安装验收质量标准。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3
8.
所有机电设备的机械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件,如齿轮、皮带轮、转轴、联轴器、飞轮等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并经常检查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4
9.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传动设备岗位与有关岗位,应设置互相联系信号或联锁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5
10.
对设备及零配件等,必须建立入库质量验收制度。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6
11.
严禁在压力管道、容器上行走、攀登、敲击或作起重支架及锚点。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7
12.
各种容器、设备、阀门、管道所设的爬梯、平台、栏杆等要经常检查,有锈蚀和损坏要及时修补。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9
13.
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不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压力、温度等工艺技术参数。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6.4
14.
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规定。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6.6
15.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电焊的零线(搭地线)。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6.12
16.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起重锚点或吊装物件。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6.14
17.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3
18.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4
19.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5
20.
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6
21.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7
22.
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
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
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8
23.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1.1
24.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1.2
25.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1.3
26.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2.7
27.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2.8
28.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2.12
29.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2.16
30.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2.19
防火防爆
1.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2.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3.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4.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6.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7.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8.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9.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10.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11.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12.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1
13.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2
14.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5
1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7
16.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8
1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11
18.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12
19.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2
20.
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2
21.
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3
2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4
23.
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
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5
24.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6
25.
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7
26.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9.1.2.9
2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
5.5.12
28.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5.5.14
29.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5.5.16
30.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5.5.17
31.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5.7.7
防雷、防静电
1.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2.1
2.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2.2
3.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2.4
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2.5
5.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3.1
6.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3.3.2
7.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3.3
8.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3.4
9.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3.5
10.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3.3.6
1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4.1
12.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4.3
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9.3.3
14.
除防雷过电压接地保护和防静电接地保护外,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如下装置与设备必须予以接地或接零保护:
变压器、电机、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或外壳。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6.5.2.1
15.
除防雷过电压接地保护和防静电接地保护外,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如下装置与设备必须予以接地或接零保护:
电力设备的传动装置、开关柜(箱、板)、配电屏、控制柜、保护屏等金属框架。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6.5.2.2
16.
除防雷过电压接地保护和防静电接地保护外,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如下装置与设备必须予以接地或接零保护:
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6.5.2.3
17.
除防雷过电压接地保护和防静电接地保护外,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如下装置与设备必须予以接地或接零保护: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钢筋混凝土的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
《小氮肥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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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成氨 行业 单元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