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镀锌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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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镀锌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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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镀锌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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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镀锌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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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1.1项目由来
富阳永明热镀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灵桥一造纸厂企业主组建的一家热浸镀锌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搁置至2006年,2006年3月10日,“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企业因生产的产品都需要热浸镀锌,原先外加工已压制了企业发展,因此收购了“富阳永明热镀锌有限公司”,并加以完善设备、设施,成为一家总投资400万元,注册资本1018万元,拥有职工66人的企业,并且达到为“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年配套加工热浸镀锌20000吨的加工企业,并于2006年6月开始试生产。
由于原先设计无法满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企业前道酸洗盐酸浓度过高,酸洗速度过慢,没有足够的酸池储放低浓度的盐酸,热镀锌工序中只有两个锌锅,每年检修既危险又费时费力,而且浪费能源。
因此企业通过这次技改,新增2个酸洗池和1个锌锅,并且将生产规模由原来的年加工2万吨热浸镀锌件增加至年加工3万吨热浸镀锌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文件,受富阳永明热镀锌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工业大学环境科学和工程研究所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通过现场踏勘、基础资料收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项目工程分析以及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
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
浙江省政府令,《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12;
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6;
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3.29;
国家环保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
国务院国函[2006]70号文《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6〕139号《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6)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2005]10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发[2007]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发[2007]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2.2产业政策
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杭州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1月-12月)。
1.2.3技术规范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1992);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4);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05]49号);
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2005.4;
杭州市环保局《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及杭政发〔2000〕70号文《关于调整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给市环保局的批复》。
1.2.4有关项目资料、文件及委托
富阳市人民政府《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04.12;
富阳市人民政府《富阳市发展战略规划(2007~2030)》,2008.1;
《富阳市生态功能区规划》,2007.9;
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1.3评价目的
(1)坚持环评为环境管理、城建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通过对该项目建设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质量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
(2)调查原有污染源的产生及排放情况,对技改项目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与确定项目环境影响因子、强度及排放总量,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3)按照环境总量控制目标,确定项目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总量,并研究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指标。
(4)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三同时”原则,对项目建设规划、平面布局及污染防治对策进行分析与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和优化方案,为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4评价等级、评价重点及评价因子
1.4.1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95)中的有关环评等级划分规则,确认本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盐酸雾、烟尘、SO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分级依据,确定环境空气评价等级为三级。
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i──等标排放量,m3/h;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Coi──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如下。
表1-1废气污染物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
(2)水环境评价等级
据工程分析,该技改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水为酸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入功能区排污管网,由灵桥污水处理厂处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3)声环境评价等级
该技改项目建成后,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的主要为各种机械设备噪声,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项目建成后,噪声声压级虽有一定提高,但对原有声环境改变不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1.4.2评价重点
根据技改项目生产特征分析和项目周边现场踏勘调查与分析结果,本此环评工作重点如下:
(1)通过对项目建设区域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和分析,了解周围地表水体、环境空气、声环境质量现状。
(2)注重工程分析,查清目前的污染源产生及排放情况,建成后污染因子、排污源强、排放方式以及排放规律,特别是废水、废气的污染源强。
预测技改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范围。
(3)结合工程分析与污染源源强估算结果、排放规律,提出废水、废气及噪声的达标治理工程方案,分析治理措施达标可行性与投资费用效益。
(4)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总量控制的角度出发,制定避免污染、减少污染的对策和环保管理措施,促进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为项目合理布局、优化方案设计和环保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针对项目特点,提出企业环境监管计划。
1.4.3评价因子的确定
根据本工程项目排污特点及周边区域环境特征的分析,确定各环境影响要素的评价因子为:
(1)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SO2、NO2、PM10、HCl;
预测评价因子:
盐酸雾、烟尘、SO2;
(2)水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pH、DO、CODMn、BOD5、氨氮、石油类、总锌;
预测评价因子:
CODCr;
(3)噪声:
现状评价因子:
等效A声级LAeq,dB(A);
预测评价因子:
等效A声级LAeq,dB(A);
1.5功能区划分评价标准
1.5.1功能区划分
(1)环境大气质量功能区:
根据富阳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项目建设地大气质量环境为二类功能区;
(2)环境水体质量功能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项目周边水体富春江大桥—灵桥为Ⅲ类水功能区;
(3)环境噪声质量功能区:
根据富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建设地声环境属于2类区。
1.5.2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根据《富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本扩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类标准,见表1-2,特殊污染因子标准选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1-3。
表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Nm3
表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单位:
mg/Nm3
(2)地表水环境
环境地表水按当地地表水功能区划,项目建设地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见表1-4。
表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除pH外
(3)声环境
根据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具体标准见表1-5。
表1-5声环境质量标准
1.5.3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工艺废气主要为酸洗过程中产生的盐酸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具体见表1-6。
表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有2个煤气发生炉,其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见表1-7。
表1-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注: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米。
本项目食堂规模确定为小型,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具体见表1-8。
表1-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入灵桥工业功能区管网,由灵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具体见表1-9。
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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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镀锌 技改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书 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