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事业务技能应知应会部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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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海事业务技能应知应会部份
乐山市海事业务技能应知应会(部分)
一、巡航巡查的项目:
1、通航环境巡查
(1)提供气象、水位、航道、周围船舶动态等安全信息咨询,发放安全管理宣传材料;
(2)检查辖区通航状况,检查航道(路)是否畅通,是否有沉船、沉物及漂流等碍航物;
(3)检查航标是否正常显示、流失或移位,检查助航标志功效是否正常;
(4)检查航行信息牌、宣传牌、警示牌外观和灯光是否正常;
(5)检查桥涵标、桥柱标、界限标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检查航道变迁情况,关注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度变化情况;
(7)检查船舶执行警戒水位减载、停航封渡水位停航规定;通航高峰期,对航行船舶的航行秩序实施现场维护;
(8)检查通航水域内有无非法养殖、捕捞行为,掌握通航水域碍航渔具的设置情况;
(9)检查辖区水域有无明显的船舶排污迹象,有无漂浮物和污染物;监视水域环境,及时制止纠正船舶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对水域污染行为;
(10)检查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是否良好;
(11)高洪水位期尤其防洪期间,加强对重点航段的巡查;
(12)搜集辖区水域水文气象、船舶交通等通航环境信息;了解掌握巡查区域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状态。
2、航行秩序巡查
(1)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按规定使用号灯号型;
(2)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3)检查在航船舶是否遵守有关航行区段的限速规定;
(4)检查在航船舶是否超过载重线标志或乘客定额超载航行;
(5)检查在航船舶拖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或主管机关公布的安全作业区;
(7)监督有关船舶是否遵守特定航段内的单向航行控制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等让原则在单向控制航段外等候通过;航行船舶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等;
(8)检查通航水域内船舶是否有私渡行为;
(9)检查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船舶有无违反有关限航或禁航管理规定的情况;
(10)检查客(汽)渡船是否按规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渡运秩序是否正常有序;横渡时是否抢行、抢越他船船头等现象;有无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夜间行驶。
3、停泊秩序巡查
(1)检查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吃水是否与拟靠泊码头泊位相适应;检查靠泊船舶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2)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3)检查在航船舶的人员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船舶靠泊是否超过规定的宽度与靠泊负荷;
(4)检查在航船舶的人员上下安全保护设施状况及设置情况;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还应检查旅客和车辆上下设施是否完好;靠泊船舶的舷梯是否随潮汐和船舶吃水的变化及时调整;船岸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夜间是否有足够照明;
(5)检查靠泊船舶周围水域有无油类或其他污染物;
(6)检查靠泊船舶是否留足值班人员;系泊状态是否妥当。
4、巡查中一般情况的处置
(1)处置巡查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中的各类情况应当充分考虑船舶本身安全和通航畅通,避免造成船舶不安全航行和恶化通航环境。
通常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当在航船舶确实存在隐患,严重危及人命安全时,在航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现场监督人员可责令或采取可行的强制手段将对象船舶置于安全处靠泊检查,消除隐患,纠正违章;
(2)但无论何种原因,对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置:
①巡查中搜集到以下辖区通航环境信息,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指令进行处理。
A、重点水域通航情况(重点水域指通航密度大的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航道及水流异常变化的水域);
B、重点施工工程情况;
C、水下碍航物的情况;
D、通航区域内碍航采砂及捕捞情况;
E、水上交通事故及水域发现污染情况;
F、气象水文情况;
G、需要提醒船舶特别注意的其他情况。
②巡查中发现违反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桥区、坝区、油区安全航行、停泊、作业规定的船舶或活动,应当通过VHF或高音广播指挥船舶离开特定水域或危险水域,直到危险消除;
③巡查中发现未经许可的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施工,体育文化娱乐活动、捕捞、水上养殖、挖砂。
通知活动的组织单位,工程业主和建设单位停止水上作业和活动,拆除碍航设施,并留存通知副本或会议纪要;
④船舶现场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不适航的安全隐患时,应当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立即纠正的可限期整改,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隐患应当责令船舶停止航行,并由执法人员向船舶驾驶人员发出书面《船舶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⑤巡查或船舶现场检查中,涉及船舶单位及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知会相关单位或乡镇政府,留存通知函件或会议纪要;
⑥巡查中发现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损害或丧失,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并以VHF或高音广播方式告知附近船舶、留存通告记录表。
(3)巡查中发现通航秩序混乱的,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交通组织与疏导;对发生影响通航环境并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动态主管部门,并按指令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航行安全或水域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的,应在报告动态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疏散、引导租用航行,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巡查中如发现船舶或浮动设施存在缺陷需要进行船舶安检的,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报船舶安全检查部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5)巡查中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行政报务事项检查的情况及其他需反馈的信息应及时汇总动态监管部门,动态监管部门应及时以《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的方式反馈静态监管部门,《海事行政执法监管反馈单》中应注明需补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其他需反馈的事项。
二、船舶现场检查
1、一般船舶检查
(一)查验船舶证书、文书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
(2)《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5年);
(3)《船舶检验证书》(“内河适航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每年年审注签一次;“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4)〈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5年,中间进行年度审验;
(5)《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长期;
(6)《船舶安全检查簿》有效期半年,两次以上不能在同一海事进行安检;
(7)《船舶签证簿》是否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
(8)《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
(二)船舶航行、信号、消防(消防泵供水至消防阀处出水,采用口径为13mm(毫米)以上水枪同时喷出两股水流,且射程应不小于12m(米))、救生(救生衣:
救生衣完全浸没在淡水中24h(时)其浮力不应降低5%以上为合格“救生衣的浮力应能于淡水中支承7.5kg(公斤)的铁块至少达24h(小时)”;穿着救生衣的人从4.5m(米)高度跳入水中不受伤害,救生衣不移位或损坏。
(2)救生圈:
救生圈的浮力应能于淡水中支承14.5kg(公斤)的铁块至少达24h(小时),其强度须经10m(米)高度的技术试验而不损坏或永久变形为合格。
)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在船船员是否持有《船员服务簿》,参与航行值班的驾驶、轮机人员还应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配备是否符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舶是否按《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和停泊期间的值班船员;
(四)载客、载货及相关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装载是否平衡、有无超载现象;
(五)有无客货(货船)、人畜混装(客渡船);
(六)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2、客渡船的还应查看
(1)客渡船执行“六不发航”制度,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不发航”;
(2)旅客和车辆上下的跳板、液压翻板是否完好;
(3)船上车辆积载是否得当,是否存在直接影响船舶稳性的积载隐患;
(4)船舶100%配备救生艇(浮具),救生和消防设施是否规范放置、有无残缺或存在其他明显缺陷,乘客是否按规定穿戴救生衣或浮具;
(5)在船船员还应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渡口检查
(1)检查渡口设置、迁移是否经过批准;
(2)检查渡口是否远离危险水域;
(3)巡视检查渡口靠泊徽州的安全状况;
(4)重点渡口报在地乡镇政府是否安排有安全员(签单员)负责客渡船舶签章发航工作。
4、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舶检查:
(1)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上旅客和车辆(客滚船)上下设施是否完好;
(2)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舶的系泊状况是否良好妥当,特别是在上下车辆和旅客期间;
(3)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船员配备和在港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
(4)高速客船、旅游船、客滚船主要的消防、救生、应急、人员撤离、水密和稳性装置和标识是否完好、齐全;
(5)客滚船是否按系固手册系固车辆,是否载运危险货物;
(6)对可以夜航的高速客船对其夜航设施进行检查;
(7)在船船员还应持有《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检查:
对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还应核查:
(1)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的船舶(汽车渡船、客滚船)是否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2)船员配备和在港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在船船员还应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者《内河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检查汽车渡船是否存在无危险品适装证书载运危险品车辆的现象;
(4)汽车渡船是否存在危险品车辆与客车、其他旅客混装的现象;
(5)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持有与所装货物相适应的船舶适装证书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7)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8)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悬挂信号(船舶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开红色环照灯一盏);
(9)危险货物是否适运;
(10)是否有油类、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污染水域的痕迹;
(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作业点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液货船与相邻码头泊位停靠船舶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检查是否存在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OC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体的船舶与其他驳船混合编拖带的情况;
(13)按规定作业前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应检查其是否已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14)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是否采取相应的人员防护措施;
(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距装卸作业点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应注意检查在这一范围内有无安全隐患;
(16)在作业期间船岸双方装卸工作人员是否正常值班、巡视;双方通信联系是否畅通;
(17)船岸是否设有安全通道及夜间照明设施。
对靠泊码头装卸作业的油船、散化船和液化气船还应核查:
(18)船舶、码头双方是否按规定签署确认《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已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9)泵舱是否保持有效的通风,生活区所有外部舱门和舷门是否关闭,是否在作业的同时由供应船进行加油、加水作业或拷铲作业等;
(20)船舶在港值班(包括甲板值班)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相关的记录和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1)甲板管系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船舶周围是否有污染或污染痕迹;
(22)船上消防、救生、应急、人员撤离和相关的人员保护设施是否备妥可用,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
(23)散装化学品船舶卸货后需要预洗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
(24)船岸双方是否设定限制作业的条件;
(25)船舶是否备妥应急拖缆;
(26)船舶作业管外观用船岸管线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正确的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27)油船和散化船的甲板泄水孔是否进行封堵;管线连接处是否设置货物溢漏接收装置;船岸管线连接处是否有滴漏现象;货物溢漏接收装置是否及时清洁。
对进行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还应核查:
(28)在港内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对过驳作业的水域范围,是否已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29)对在港口水域外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应检查其是否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0)对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点,应注意检查相关的助航标志是否完好;
(31)是否按照过驳作业方案的要求,备妥相应的应急和监护设备,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32)相关船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的执行情况;
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核查:
(33)容器或包装物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4)货物的包装、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的标记和标志是否完好;
(35)对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船方应提供由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箱体编号应与《集装箱装箱说证明书》一致;在有确切证据显示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存在谎报、瞒报现象时可进行开箱检查;
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作业还应核查:
(36)核查货物的积载,是否进行正确平舱;
(37)货物与热源(如机舱)的隔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38)所载货物在航行过程中需测温的应检查船舶是否具有相应的设备,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持有相应的记录文书;
(39)所载货物如需进行表面通风应检查其货物积载和通风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三、视频监控
(1)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负责收集辖区水文、气象信息,并按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给相关单位;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各类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和突发事件;
(2)内容是辖区渡口码头赶场天情况、景区旅游码头、节假日等人流集中等实际情况;船舶是否超载、乘客是否穿戴救生衣、管船员、签单员是否到岗以及异常天气或水文情况,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时间、地点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船舶或船员;
(3)处置是利用有效方式通知涉嫌违法、违规的船舶、船员或其他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现场监管人员纠正违章;跟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对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通知船舶或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填写《视频监控重大事件报告单》;重大事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组织附近船舶或人员开展救助;及时保存险情或事故的视频监控数据。
四、行政处罚
(1)航务类案例:
2013年2月15日,县航务处接到举报:
派执法人员2人到杨林码头进行调查,发现航顺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航务管理部门批准,在码头擅自修建了一处货物装卸作业场所,已历时1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林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拍摄了取证照片。
以上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7条和和第46条的规定,拟对航顺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3日内改正,并处以伍仟元的罚款。
请制作: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2)海事类案例:
2013年4月25日,县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李焰(执法证件编号:
4700210521),王涛(执法证件编号:
4700210526)在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张宾所驾驶的“迎宾号”船舶在杨家水域营运过程中,装载乘客46人,超过该船核定的乘客定额30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八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处叁万罚款。
请制作:
“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一)险情标准
(1)特大险情信息(1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②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③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④单船10000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⑤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⑥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2)重大险情信息(2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③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用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④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危及10以上(含)、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故。
⑤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3)较大险情信息(3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下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②危及3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③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④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一般险情信息(4级)
①造成3人以下(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②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③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④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运输事故。
(二)险情信息报送
(1)收集下列信息
①险情时间、地点、水域、船舶名称;
②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③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④载货情况,特别是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⑤事发现场的水文、气象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
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市(州)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政府和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3小时内省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响应和处置
①先期处置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首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②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由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险情、特大险情由省水上运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应响应,必要时向中国海上应急中请求支援。
③应急指挥
A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B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
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C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D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E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F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
G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L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④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A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B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C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悄复存在;
D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应急信息的收集(实际演练)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问:
什么地方?
答:
毛树县回沱水域
问:
什么时间?
答:
2013年10月21日14时25分
问:
什么船舶?
船舶名称?
答:
货船,建制1025号
问:
船籍港是那里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姓名?
答:
建新港,所有人(经营人)刘海山
问:
船舶吨位、主机功率?
答:
660吨,320千瓦
问:
从那里开航,目的地?
答:
上午8时从建新港下行,到上海
问:
装载什么货物?
多少吨?
损失情况?
答:
元明粉,500吨,船舶搁浅、船底开始进水,失踪一人
问: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答:
走错航路
问:
已采取的措施?
答:
正在堵漏和利用水泵抽水
问:
有什么救助请求?
答:
请尽快派船来帮忙提载。
六、事故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交通部海事局;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上报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海事机构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内容和报告流程
(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船舶的名称及概况;
(2)提供信息的船名、人名及所在的位置和联系方式;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责成情况
(4)船舶所载的人员情况或现场情况;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已经采取的措施;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流程
(1)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认真了解事故情况;
(2)做好事故报案记录;
(3)向值班领导报告;
(4)值班领导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决定上报的单位;
(5)值班员制作《水上交通事故快报》,按指示报有关单位,重大事故可通过电话先口头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2、事故调查流程
(一)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接到开展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到达现场后,应首先了解现场情况,掌握现场动态;
(2)尽可能控制事故主要当事人,并及时、适时地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不妨碍现在施救组织,不妨碍汪事人参与必要的现场抢救工作,险情消除或基本消除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如果现场已有执法调查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4)展开现场勘查工作;
(5)收集书证,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航行(海)日志、海图、轮机日志、车钟记录、雷达记录、各种仪器设备打印输出数据、配载图、证书等,备份所需文件复印件,并要求船方确认签字。
以证明这些复印件为原始文件的真实副本;
(6)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
(7)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适航、人员适作情况的核查;
(8)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
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所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9)条件具备时,现场勘查、收集书证物证、现场询问调查等工作力求同时进行;
(10)保持与动态监管部门紧密联系,注意通报现场情况;
(11)现场调查结束时调查人员应及时交换调查信息,汇总调查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对重点、疑点和有争议问题应抓紧现场补充核查;
(12)现场调查结束后应责令遭受损害的船舶申请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必要时视情通知船舶安全主管部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
(二)全面调查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指令开展全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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