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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
大纲
一、人类文明转型
1.人类文明类型划分
2.宪法和法治
3.现代法治国家政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的认识过程
1.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认识滞后原因
2.早期社会主义国家不重视法治的严重后果
3.苏联共产党失败原因
4.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成就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
3.司法体系建立,司法公正性权威性提升
4.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点
1.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2.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3.切实实行司法公正
正文
引言
围绕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十八大报告阐释的一个中心主题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2月23日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人类文明转型
1.人类文明类型划分
法治是同人类文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农耕文明是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就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商业、手工业生产是财富生产的辅助形式,与农耕文明相适应的国家政治组织形式是君主专制整体。
从公元1500年后逐渐发展出商工文明(公元1500年至今),商工文明是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海上贸易的普遍展开,大机器的普遍使用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
商工文明的九大特征:
思维方式的理性化;价值观念的人本化;交换方式的市场化;生产方式的工业化;分配方式的普惠化;生活方式的城市化;政治组织的民主化;管理方式的法治化;活动范围的全球化。
2.农耕文明的法律
农耕文明时代就产生了法律,是从不成文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成文法。
如:
公元前1800年左右古代两河流域《汉谟拉比法典》;罗马人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形成的《十二铜表法》;中国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就有系统的刑律,后发展出的唐律(残片)一度影响到东南亚各国,形成中华法系。
农耕文明时代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时代,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不可能超越君权。
中国古代法家所讲的法治主要是指“刑治”,即以刑法维护统治权威,以严刑峻法维护统治秩序。
这种法治同我们当代商工文明的法治有根本性的不同。
3.商工文明的法治
商工文明的特点是普遍性的交换,随着商业的发展,人们在城市聚居。
当市民阶层人数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意识、要求,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提出要限制王权,约束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权力。
最早出现限制王权的是在英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约束王权的法律文件,但是约束作用有限。
真正形成有效的限制王权的政体制度,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事件,它对世界的政治文明乃至整个商工文明的发展,起到的作用和影响是空前的。
(注: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指英国人迎接詹姆斯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英国为王)。
1689年,英王威廉三世和王后玛丽二世接受由英国议会起草的限制王权的立法文件:
《权利法案》,是国会两院经依法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凡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以国王权威僭越权力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之实施;第二条,以国王权威僭越权力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之实施,为非法权力;第三条,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第四条,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至此,英国形成了一种真正有效的限制王权的整体制度。
1700年,英国《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规则、顺序、办法、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和法治原则,在英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给英国三百多年的政治稳定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石。
《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的制定,使英国的政体成为君主立宪共和政体,走向了共和的道路。
在英国立宪一个世纪后,1787年美国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了《1791年宪法》。
英、美、法三国成为世界各国政治上模仿的楷模。
从此,制定宪法、实行法治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首要标志。
2.宪法和法治
(1)宪法和法治的基本框架
人类最初生活在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
在这个自然状态下,人们各自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
但是人们也互相侵害,你争我夺,为了摆脱这种相互侵害的无秩序不安全状态,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协议成立国家。
每个人要让出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把它们交给国家来统一行使,这就成为国家的公权力的来源。
为了确保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运用是出于保障人们自然权利(人权)及共同福利的目的,这就要求国家要遵从人民所同意的法律来行使权力。
所以,宪法和法治制度是有它的一套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的支撑。
(2)宪法的本质
宪法在本质上是人民建国的协议和约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法律依据的来源。
(3)宪法的原则
各国宪法的条文是有原则来加以统摄的,各国宪法原则虽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三个共同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主权属于人民;保障人权原则,即通过宪法向人民承诺,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法治原则,即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还包含了几个次一级的原则:
法治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代议立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独立司法原则。
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它的根本利益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表现的,我们的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三大基本制度,这就是体现着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守住宪法、守住法律就是坚持了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宪法和法律至上就包含了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
3.现代法治国家政治理念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直接行使运用这个权力,而是委托一部分人行使这个权力,这就造成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实际运用者的分离。
为了防止权力的实际运用者滥用国家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以法律规范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
二、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的认识过程
1.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认识滞后原因
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约束党和国家权力问题的认识比较滞后,原因有三:
第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理论不承认党、国家、政府可能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所以,不认为有法治、约束权力的必要。
第二,列宁在一个特殊情况下对无产阶级政权做过一个评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这一论断被学者们扩充解释,加以滥用以致广泛传播。
第三,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早期推行了计划经济模式,在经济、政治上高度集权,这种体制不利于构建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制。
实践证明,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2.早期社会主义国家不重视法治的严重后果
苏联研究国家安全机关的文献资料确定,1930~1953年间由苏联人民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等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有3778000人受到镇压;柬埔寨共产党执政的三年多里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肃反”运动,盲目的推行“农业共产主义”实践,严重破坏生产建设和人民正常生活;1930年,在共产国际指示下,我根据地开展“肃反”运动,对我国革命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由于轻视法治,毫无例外的都要让公民付出沉重的代价。
3.苏联共产党失败原因
苏联共产党失败的根本原因是不遵守法律。
法律在本质上是人民与执政者之间的约定。
约定既成,双方都要遵守。
苏共上层不守法律,甚至蔓延到中下层干部追求、超越法律上的特权,使党内腐败蔓延,逐渐脱离了人民群众。
苏联解体前,1989年,苏联社会科学院做过一次问卷调查。
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能代表工人的占4%,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仅占7%,认为代表官僚、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却占85%。
一个不再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注定要“雨打风吹去”。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以上事实证明,作为执政党的苏联共产党不守法,也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执政党不守法的最终结果就是丧失执政权力。
4.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个执政党要追求长期执政,依靠的就是人民的信任。
一个政党守住法律,人民就信任你;长期不守约,人民也不可能信任他。
失去人民信任的政党,垮台就是必然的。
邓小平同志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理论在中国共产党内得到广泛认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又通过修宪的方式写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
再通过修宪的方式写入我们的《宪法》。
从十五大到十八大反复强调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
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对法治形成了一个成熟的认识,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理论的一个全新认识和贡献。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成就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的七大部门法都有了系统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就意味着,我国从政治到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交往活动,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拿破仑执政法国时,制定了五大法典:
法国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其他一大批单行的法律法规。
拿破仑在评价自己政绩时说:
“我率领军队所取得的大大小小四十多次战役的胜利辉煌,都因为滑铁卢一役而失去其光辉,但是我的法典是永存的。
”《拿破仑法典》成为整个法国社会秩序构架的基础并影响至今。
由此可见,一部好的法典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我国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意味着我们整个社会秩序,有了这些法律作为支撑,作为构架,对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依法行政意识和习惯淡薄,按照领导人讲话指示处理事务,成了一个普遍习惯。
为了克服人治的局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等。
1998年制定了关于依法行政的纲要;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及大量关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这些都表明了中央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迫切心情。
在中央政府和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3.司法体系建立,司法公正性权威性提升
司法体系的进步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构成了我国司法体系;
第二,形成审检分离两套司法系统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培养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
使我们的法律通过司法的渠道得到贯彻实施,使整个司法系统在处理案件中,它的公正性不断得到提升。
4.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法制建设的根基是人民群众,只有当人民群众普遍具有法制意识时,法制才有了真正的根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全民性的普法宣传教育,目前已进入到了“六五普法”的阶段。
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通过各种渠道向党政干部灌输法制意识。
在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以及其他一些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干部教育课程,大量的灌输法律知识。
近几年由中央政法委主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这些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
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基层民主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
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壮大。
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总之,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
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深入改革的《决定》,系统的阐述了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而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都要同步进行。
《决定》指出: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的纲领。
1.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第一要务。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对整个国家法律起着个统帅作用。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是总结我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结果。
1954年宪法是一部全面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但是实际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1958年,在未修改宪法的情况下,我国建立了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大规模干预经济,大刮“共产风”,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由于人民公社、“大跃进”的错误,引发的三年困难时期,之后又进一步引发“四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再进而引发文化大革命,一个错误引发另一个错误,起因都是不守宪法,这是党的历史上一个沉痛的教训。
《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人大代表没有能力独自制定一套系统的规则作为法律草案,实际上是政府各部门掌握立法提案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要通过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立法,来保证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通过人民参与立法活动来实现自己管理国家的意志和要求,确保立法的质量,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正义性。
2.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政府要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在法治中国中,政府的职能首先是向市场提供服务,这个职能就决定政府要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的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更多地让市场发挥作用。
同时要给市场提供服务,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各种违反法律的不法行为要给予有力的打击。
政府的服务不仅仅是监管,在一些领域要向社会购买管理性服务,这是为了保障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重要措施。
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要伴随着机构的改革,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决定》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决定》还进一步强调行政执法要做到规范、公正、文明。
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滥用职权,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加以禁止。
3.切实实行司法公正
建设法治中国,切实实行司法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彻底摒弃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不合理的制度体制设置。
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这是引领我国司法走向全面公正的重要举措。
关于人员管理制度,《决定》提出,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决定》进一步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我们必须认真地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把法制建设贯穿到改革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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