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污水处理COD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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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污水处理COD考核办法
宁波市污水处理COD考核办法
宁波市污水处理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落实省建设厅下达我市的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8〕24号),以及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COD减排考核”是指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各地完成COD减排任务的考核。
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泵站、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各县(市)建设局、镇海区建设和交通局、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各地年度COD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直接对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COD减排工作负责。
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是市本级COD减排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牵头起草年度COD减排目标任务,日常报表材料的汇总上报,并具体负责COD减排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和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指定专人负责COD减排工作,按时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资料,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
第五条 COD减排考核内容:
(一)减排工作推动情况。
包括领导重视、计划编制、任务分解、措施落实、检查考核等。
(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1、COD去除量。
指通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去除COD总量。
目标确定以各污水处理厂上年实际去除量为基数,根据上年COD进出水浓度和污水厂下年需达到的运行负荷率为依据,结合省厅下达的COD去除量年度目标要求,确定各污水处理厂COD去除量本年度任务。
2、运行负荷率。
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建成设计规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满一年,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以上年污水处理厂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为基础,提出下年度目标。
3、污水处理率。
指污水年处理量/污水年实际排放量。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到2010年,市区污水处理率应达到83%以上,各县(市)达到70%以上。
以上年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为基础,提出下年度目标。
(三)减排信息报送情况。
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上级通报中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信息、报告和台帐资料等,应及时上报市排水管理处,且确保上报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排水管理处,以及省建设厅报表系统和国家建设部报表系统。
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3日和次年的1月3日前报市排水管理处。
其他书面材料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对各地的COD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通过对各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材料、台帐资料等采取书面核查、现场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污水处理厂COD减排完成情况。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
(二)COD去除量、运行负荷率、污水处理率等指标未达到COD减排年度计划的目标要求;
(三)不按照本办法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认真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对验收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把COD减排工作纳入对各地的年度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
2009年03月31日 (地方法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8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为科学、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信访和应急能力建设8项内容。
(一)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2008〕4号《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三)环境综合整治包括《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新政办〔2008〕116号)文件中确定的卫河流域综合整治、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四)污染防治包括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普查、清洁生产审核实施。
(五)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污水处理费拨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六)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村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秸秆禁烧。
(七)辐射环境管理包括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
(八)环境执法、信访和应急能力建设以及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以得分率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按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无此单项任务的县(市、区)该项不得分。
评分方法采用各县(市)、区自查、市政府组织核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和环境监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28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进度,各县(市)、区政府于12月2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其中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月2日前上报)。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年度考评。
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三、奖惩措施
(一)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二)对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三)对未完成环保目标、辖区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关闭取缔污染企业大面积反弹、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因环境污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以及弄虚作假应付环保检查等行为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四)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3.各县(市)、区环境质量目标值
附件1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
分类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环境质量目标(26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
16
2
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
5
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5
污染物总量减排
4
总量减排(由市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单独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 (8分)
5
《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内容
8
污染防治 (31分)
6
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6
7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3
8
执行建设项目环评
4
9
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5
10
违法案件查处
5
11
污染源普查
4
12
清洁生产审核
4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8分)
13
污水处理厂建设
3
14
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情况
2
15
污水处理费拨付
2
16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1
生态环境保护 (9分)
1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2
18
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
1
19
生态文明村创建
2
20
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
1
2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22
秸秆禁烧
2
辐射环境管理 (6分)
23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3
24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2
25
放射性废源安全处置
1
环境执法、信访和应急能力建设(12分)
26
环境监测站建设
3
27
应急能力建设
2
28
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3
29
环境信访
4
合计
100
附件2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该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水质不达标月数
全年该断面水质监测总月数
县(市)、区全年得分:
断面COD(或氨氮)得分=断面COD(或氨氮)满分-累计扣分
断面得分=断面COD得分+断面氨氮得分
县(市)区得分=断面得分/县(市)区断面数
县(市)、区断面数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6分,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分别为8分。
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70%为基本达标。
达标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1.5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
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自动站正常运行时,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监测断面达标率(100%)=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100%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
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每降低4个百分点扣1分,小于等于80%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一)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
按照《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五、环境综合整治
(一)指标定义
按照《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卫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计分方法
1.企业关闭情况。
本项满分1分。
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及生产线,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按期全部完成企业关闭任务,得满分;未全部完成,此项得0分。
2.企业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本项满分5分。
按期全部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得满分;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每一家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在治理时限内完成,但当地县(市)、区政府对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视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3.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项目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
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未按时完成的,得0分。
4.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
及时准确报送每月工作进度的,得满分,未按时报送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现场核查、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六、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本项满分6分。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不完善,擅自生产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止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一)指标定义
各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端建设、监控中心建设、联网传输和管理制度建设等,达到省环保局要求。
(二)计分方法
1.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安装得1分,安装率达不到100%不得分。
2.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率100%得1分,联网率90%以上得0.5分,联网率90%以下不得分。
3.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100%得1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上得0.5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下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的考核验收为准。
八、执行建设项目环评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本项满分3分
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0分;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该项得0分。
(二)规划环评(含区域环评),本项满分1分
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规划环评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九、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本项满分3分
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造成污染事故,引发厂群纠纷,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0分。
(二)年度验收计划,本项满分2分
全部按期完成省、市2007年度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计划任务的,得2分;一项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十、违法案件查处
(一)指标定义
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落实到位;无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省、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执法督办”案件,按要求和时限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
(二)计分方法
满分5分。
发现一起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起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件未按督办要求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抽查、检查、核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十一、污染源普查
(一)指标定义
按要求编制、批准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拨付,准确填报和审核普查数据,按时上报普查数据和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1.按要求落实经费得1分,未落实经费得0分。
2.4月30日前,及时、准确填报普查数据得1分,未及时填报得0分。
3.4月30日前,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1分,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0分。
4.5月31日前完成普查数据录入,6月20日前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并按时上报,得1分;未按时上报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各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十二、清洁生产审核
1.按时报送清洁生产报表资料,于2008年10月底前提交列入目标中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报告并具备验收条件,在省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的,视为完成审核任务,得4分。
2.未按时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表资料的,一次扣0.2分;未设立清洁生产审核专门的减排机构,未将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奖惩制度的,每项扣0.2分。
3.企业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较低(无低费方案实施率低于100%,中高费方案实施率〈含正在实施的〉低于80%的),扣1-3分。
4.未按期提交审核报告、未通过验收以及未开展审核的,得0分。
十三、污水处理厂建设
本项目满分3分。
1.小尚庄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建设:
(1)脱氮工程未动工,氨氮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0分;
(2)脱氮工程完工,氨氮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1分;3)氨氮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2分。
2.河南新乡工业园区污处理厂建设:
按时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建设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得0分。
十四、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情况
本项满分2分。
按时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在线安装、环保验收的,得满分;每一个未完成的扣1分,直至扣完。
十五、污水处理费拨付
本项满分2分。
及时拨付率达90%以上的,得2分;拨付率在70-90%的,得1分;拨付率在50-70%的,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十六、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情况
本项满分1分。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国家规划要求稳定运行或建成投运,得1分,否则,得0分。
十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一)指标定义
按照国家关于养殖粪污水处理的要求,建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
11月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得满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由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为依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
十八、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
(一)指标定义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指标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
包括年内完成生态县建设年度任务,或生态示范区通过考核、验收,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对于完成生态县年度建设项目的,以市环保局的核查专题报告为依据;对于完成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任务的,以省环保局出具的考核验收意见为依据。
十九、生态文明村创建
(一)指标定义
按照确定的任务,在拟建村庄开展环境整治,达到省、市环保局公布的省级和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要求。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的考核验收文件为依据。
二十、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
(一)指标定义
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得1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镇(乡)人大主席团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文件为依据。
二十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指标定
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搞好土壤监测点位检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
按时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保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二、秸秆禁烧情况
(一)指标定义
按照《新乡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没有被通报批评得2分,被通报批评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报为依据。
二十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一)指标定义
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辐射工作单位检查工作,督促落实辐射防护措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3分。
认真完成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漏检一家扣0.1分,每漏检一类辐射装置或未督促整改到位一次扣0.1分;严格按照“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或缺报一次扣0.2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未完成一起扣0.1分。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
二十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指标定义
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
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和9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得2分;完成70%以上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达到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五、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
(一)指标定义
完成辖区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并全部安全送贮,本项满分1分。
(二)计分方法
1.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全部安全送贮的,得0.5分;不能及时送贮的,发现1枚废源或一起放射性废物扣0.1分,扣完为止。
2.送贮的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0.5分;单次送贮的废源、废物不达标的,扣0.1分,扣完为止。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考核材料为依据。
注:
没有完成“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全部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7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任务或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辐射环境管理(第二十三项至第二十五项)6分全部扣完。
二十六、环境监测站建设
(一)指标定义
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
本项满分3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境监测站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七、应急能力建设
(一)指标定义
县(市)、区要完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具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
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当地政府文件和市环保部门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八、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一)指标定义
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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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宁波市 污水处理 COD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