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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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
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民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规律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律科学。
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民法》是为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法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研究民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共同规则。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理解和牢固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并能熟练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与课堂讨论、自学相结合。
组织学生观摩审判、举办模拟审判,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
三、相关课程: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法学基础知识、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法理学》、《宪法》、《经济学》、《商法》等是其相关课程。
四、总学时和学时分配建议表
本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学时分配见下表:
章
内容
学时
备注
第一章
民法概述
4
含课堂讨论。
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具体情况妥善安排。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6
第四章
自然人
4
第五章
法人
5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3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6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10
第九章
代理
6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4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民法的适用范围,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和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历史沿革
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作用,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理解民事义务的分类,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民事责任方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及法律意义、行使和保护。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并能应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掌握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了解“两户”的主体性质,掌握“两户”的债务责任承担规则。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3.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4.关于胎儿利益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定义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及依据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4.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四、监护
1.监护的定义及法律意义
2.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
3.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4.监护关系的终止与撤销监护
五、户籍与住所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大陆法系法人的分类。
掌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及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别、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其行为效力、法人的责任。
了解法人的设立清算的程序。
一、法人的概念、基本特征及法律意义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的分类。
英美法系的分类。
我国立法上的分类。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其限制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五、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的种类。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
六、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合伙企业的认定条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了解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区别,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合伙的定义及合伙的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条件及其与法人的区别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财产权
2.合伙事务的执行权、监督权
3.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权
4.合伙人的义务。
债务清偿。
风险负担。
四、入伙、退伙和解散
第七章民事权利的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物是民事权利的最普遍的客体。
重点掌握物在民法上的概念、特点,以及物的基本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理解货币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客体,有价证券、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也都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一、民法物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法上物的分类及法律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
7.有体物与无体物
三、货币与有价证券
四、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民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重点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了解民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要素
2.意思表示的形式
3.意思表示的瑕庇:
欺诈、虚伪、错误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八、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九、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九章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及限制、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效力。
理解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表见代理及其效力。
了解代理制度产生的背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权产生的依据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五、无权代理及其效力认定
1.无权代理的种类
2.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认定
六、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时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分类;掌握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掌握并能运用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了解占有时效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
期间的概念、种类和计算。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意义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3.诉讼时效的种类
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日与期间。
2.期间的计算
六、民法总论参考文献目录
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書局,1997年。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年。
4.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版年。
6.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李开国:
《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龙卫球:
《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9.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德〕梅迪库思: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陈华彬: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林诚二:
《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李开国:
《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杜景林、卢谌译:
《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中国民法》,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物权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名称:
物权法
三、课程管理院(系)及教研室:
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四、大纲说明
1、适用专业、层次
法学专业本科
2、学时与学分数
54学时
3、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专业必修课。
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了解物权的基本知识,掌握我国有关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为从事司法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4、先行、后续课程
民法
5、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
闭卷笔试。
总成绩=平时成绩×20%+卷面成绩×80%
五、纲目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教学目的]认识和掌握物权的概念、本质和历史类型。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物权的概念及含义
难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
一、物权通论
1、概念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关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二、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概念的起源
2、概念
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三、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原则
2、种类
四、物权的客体和效力
1、客体
2、效力
五、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物权变动模式
3、物权行为
思考题:
1、评价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
2、怎样理解物权的排他性
第二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熟知所有权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所有权的渊源和地位;掌握所有权的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不动产所有权
难点:
所有权的内容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
一、所有权概述
1、含义和功能
2、权能及限制
3、请求权
二、不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相邻关系
三、动产所有权
1、善意取得
2、先占
3、拾遗失物
4、发现埋藏物
5、添附
四、共有
1、共同共有
2、分别共有
3、准共有
思考题:
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掌握用益物权的主要分类;认识用益物权的法律效力。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
难点:
用益物权的内容
[教学时数]12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
一、 概述
1、概念
2、种类
3、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二、地上权
1、概述
2、取得
4、期限
5、效力
6、消灭及法律后果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与性质
2、标的
3、取得
4、内容
5、消灭
四.典权
1、概述
2、内容
3、处分
4、典物的灭失
5、典权的消灭
五、地役权
1、概念
2、效力
3、取得与消灭
思考题:
试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第四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熟悉我国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掌握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
难点:
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的权利内容
[教学时数]15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讨论
一、 担保物权概说
1、概念和特征
2、种类
3、性质
4、功能
二、抵押权
1、概念
2、设定
3、抵押的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
5、几种特殊抵押
6、与抵押权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三、质权
1、概念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
1、概念
2、成立要件
3、内容
4、实现
思考题:
1、动产可否用于抵押?
2、抵押设定的时间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有何意义?
第五章占有
[教学目的]了解占有的效力,掌握占有在物权变动中以及物权发展过程的作用。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占有的效力
难点:
占有的权利推定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讨论
一、占有概说
1、概念
2、性质
3、占有与本权
4、占有的种类
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1、效力
2、保护
三、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1、取得
2、消灭
思考题:
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六、课程学时分配表
教学内容(章)
讲课学时
实验学时
上机学时
习题课
其它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9
第二章 所有权
12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5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5
第五章 占有
3
复习
合计
54
七、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参考书目:
1、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郑玉波:
《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梁慧星等:
《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民法债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本课程为民商法专业本科之必修课,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债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
第二部分多种媒体教材一体化设计初步方案
一、学时分配
本课程课内学时72学时。
章节教学内容及课程时数
第一章债的概念5学时,
第二章债的分类6学时,
第三章债的保全6学时,
第四章债的变更与移转6学时,
第五章债的担保4学时,
第六章债的消灭4学时,
第七章合同概述5学时,
第八章合同的订立1学时,
第九章合同的效力3学时,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2学时,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2学时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3学时
第十三章供用水、气、热力合同1学时
第十四章赠与合同2学时,
第十五章借款合同2学时,
第十六章租赁合同3学时,
第十七章融资租赁合同4学时,
第十八章承揽合同2学时,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合同2学时,
第二十章运输合同2学时,
第二十一章技术合同3学时,
第二十二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2学时,
第二十三章委托、行纪、居间合同2学时
二、教材及资料
(一)教材
基本教材为《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
教学大纲帮助掌握教学重点及教学与考试的目的要求。
录像或录音教材帮助了解本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二)参考书
1、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出版。
2、谢怀式等著:
《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出版。
三、教学环节
(一)面授辅导
面授辅导是教学的重要方式,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辅导课学习,以不少于课程内容时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二)考试要求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
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
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
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共六种题型。
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
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
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左右。
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债的概念
教学重点:
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
教学要求:
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
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本质及特征
1、债的本质
2、债的特征
债权与物权
债权与人身权
债权与知识产权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客体
三、债的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债?
债权与物权有何不同?
2、债的要素有哪些?
第二章债的分类
教学重点: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教学要求:
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理论分类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缔约过失之债
第二节以债的主体分类
1、单一之债
2、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第三节以债的标的分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3、货币之债
思考题:
1、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2、什么是连带之债?
第三章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
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
教学要求:
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第一节债的保全措施的意义
第二节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二、代位权的行使
三、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第三节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三、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思考题: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
第四章债的变更与移转
1、掌握债的变更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了解债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了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后由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问题。
2、掌握债的移转的基本内容、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债的移转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变化后引起的财产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一节债的变更
一、债的变更要件
二、债的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债的移转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原因及特点
2、债权转让的要件
3、债权转让的效力
4、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的要件
2、免责的债务承担
4、并存的债务承担
5、不得承担的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思考题:
1、债的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2、债权转让的条件及要求
3、债务承担的条件和要求
4、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五章债的担保
教学重点:
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
教学要求:
把握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及作用,债的担保方式的种类、各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及特征,如何设定债的担保方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概述
一、债的担保概念
二、债的担保特征
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内容及特征
1、保证的方式
2、保证的特征:
诺成性;单务性;无偿性;从属性;
3、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效力;
4、保证人的抗辩权
5、保证的设立和消灭
第三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性质
1、物权性(支配性、排他性、追及性)
2、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二、抵押权的类型
1、普通抵押权
2、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准抵押、企业财产抵押)
三、抵押权的效力
1、对内的效力
2、对外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设定和消灭
1、抵押权的设定
2、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质押权
一、质押权的性质及特征
二、质押的种类
三、质押权的设定
第五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留置权的内容
三、留置权的实现
第六节定金
一、定金的特征
二、定金罚则
思考题:
1、保证的基本性质、保证的内容及特征、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的设立和消灭?
2、抵押权的性质及类型、设定和消灭?
第六章债的消灭
教学重点:
债的消灭的原因、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清偿的概念与清偿的要求、提存、混同、抵销、免除的适用条件或要件与效力。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全面地了解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准确地掌握法定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应在清楚区分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各种债的消灭原因的基础上,具体地把握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第一节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效力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含义
二、清偿的方式
三、清偿的效力
第三节抵销
一、法定抵销
二、约定抵销
第四节提存
一、提存的要件
二、提存的程序
三、提存的效力
第五节免除
一、免除的条件
二、免除的效力
第六节解除
一、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
第七节混同
一、混同的特点
二、混同的效力
思考题:
1、债的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比较。
2、提存的效力?
3、债权债务的解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第七章合同概述
教学重点: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具体分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能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应对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及其立法的发展有一般性的了解。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的概念?
2、如何理解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3、如何理解合同基本原则?
第八章合同的订立
教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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