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承担全国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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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承担全国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高密市承担全国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探索可供借鉴的模式、实施办法与配套政策,国家卫生部确定在潍坊市进行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我市被列为试点市。
根据卫生部指导意见和潍坊市关于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突出大众卫生理念,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放心、防保不到位等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试点原则
(一)统筹协调原则。
既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又要确保全市卫生事业良好运行,实现卫生事业与群众健康利益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系统原则。
既要保证“卫生服务、健康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卫生体系的系统性,又要保证卫生工作机制的系统性,建立起系统、有序的运行机制。
(三)利贫原则。
既要注重对全体居民的覆盖,保证人人享受基本卫生服务,又要注重对老年人口、低收入人群、长期患有慢性病、鳏寡孤独等困难人口的照顾,防止和减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贫病交加”的现象。
三、试点任务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模式,即“小病社区低收费,大病住院有保险,防保服务政府管”,健全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可行的筹资渠道,建立有效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放心、防保不到位等问题,为全国提供可行的经验。
具体目标是:
选择夏庄镇、柏城镇进行试点,2008年实现“双百双零”目标,“双百”,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100%的居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100%的居民;“双零”,即实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挂号零收费、社区基本用药零加成”。
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新农合参合农民的急救、住院分娩和住院手术报销比例。
四、试点配套制度
(一)筹资制度。
实现“双百双零”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
其中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质量、效率等,按年人均成本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社区基本药物零加成按年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
急救、住院分娩和住院手术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来实现。
(二)社区就医制度。
社区就医坚持“划片就近、社区首诊”的原则。
基层卫生机构负责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三)社区基本药物制度。
在基层医疗机构对社区基本药物和非社区基本药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确定70种社区基本药物,并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种、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使用规范、统一补助标准。
(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制度。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录,实行20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购买,落实“防保服务政府管”。
(五)“大病”就医制度。
专指急救、住院分娩和住院手术的就医和补助制度。
(六)基层卫生机构工作规范。
要制定相应的资源配置、经济管理、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基层卫生机构的内部工作规范,使试点工作标准化、信息化。
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配套制度中
(二)、(三)、(四)、(五)项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联合制订(见附件2)。
五、试点时间安排
2008年3—4月:
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制订筹资、支付、服务及其他配套制度;举行试点启动仪式。
2008年4月—2009年3月:
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开发信息管理平台,评估和督导试点效果。
六、试点监测与评价
为保证试点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目标,建立试点的监测和评价体系,由市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的评价、督导组织,制定相关的评价、督导标准和指标体系,采取不定期督导与定期评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价。
主要监测和评价指标是:
(一)投入指标:
政府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的增长率;政府新增卫生支出投入到社区和乡村机构的比例。
(二)体系指标:
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标准的达标率。
(三)服务指标:
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到位情况;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提供的门诊数量和就诊流向的变化;贫困人口服务利用率。
(四)质量指标:
基层卫生机构实施服务时遵循诊疗规范的符合率。
(五)费用指标:
高血压或糖尿病等主要疾病的人均月/年治疗费用增长率,贫困人口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
(六)服务能力指标:
上级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到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人日数。
(七)满意度指标:
居民对提供基层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的满意度;职工对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满意度。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试点有关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
1.市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配套制度(试行)
3.社区基本药物目录(试行)
附件1:
高密市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范福生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李葆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秀平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鞠志华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王贵喜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梁明霖市卫生局局长
门业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单际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徐胜利市物价局局长
许宝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旭市民政局局长
钟元国夏庄镇镇长
陈香萍柏城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梁明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兆道(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承义(市卫生局副局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配套制度(试行)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
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
为确保全市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社区就医制度、社区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和“大病”就医制度。
一、社区就医制度
社区就医是指居民到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用药过程。
社区就医坚持“划片就近、社区首诊”原则。
(一)就医程序。
1、社区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
2、社区居民就医时,首选社区基本药物。
社区基本药物执行“零加成”政策。
每人每年享受“零加成”社区基本药物费用限额80元,特殊慢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每人每年限额120元;超额部分不再享受社区基本药物“零加成”政策。
(二)健康档案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以户为单位编码,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形成电子档案。
健康档案可通过《居民身份证》调阅和更新。
居民就医信息应及时录入健康档案,并及时组织入户调查以充实健康档案信息。
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分析,确定主要健康问题。
(三)出诊和转诊。
1、出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区域承担本辖区内居民的出诊诊疗、家庭治疗、护理及建立家庭病床等工作。
统一使用《出诊记录单》、《社区门诊病历》。
出诊及家庭服务收费按《高密市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用药应严格执行《社区基本药物制度》。
2、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对经上级医院治疗后需进行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应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考核与监督。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并接受潍坊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二级监督。
二、社区基本药物制度
为推进使用社区基本药物,加强社区用药管理,对社区基本药物实行统一品种、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使用规范、统一补助标准的“六统一”管理。
(一)统一品种。
根据潍坊市《社区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见附件3),社区基本药物统一按照药品通用名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社区基本药物专用橱柜,统一标识。
设立统一样式标牌,对社区基本药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
(二)统一采购。
社区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每季度开展一次。
社区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由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
非社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由高密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
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保证整个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对不能实现集中招标采购的个别药品应实行比价采购。
(三)统一配送。
每次招标采购结束后,中标企业与提报购药计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药品采购供应合同书,由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中标药品及时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四)统一价格。
建立社区药物销售价格核准制度。
每次药品招标采购结束后,由物价部门根据药物中标价核定社区药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销售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按照核准价格销售使用。
其中,社区基本药物实行“零加成”销售,中标价即为核准销售价;非社区基本药物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销售价格。
(五)统一使用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临床诊疗规范、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开展诊疗活动,优先使用社区基本药物。
当患者因病情需要或主动要求时可使用非社区基本药物,但接诊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就诊病历,规范病历文书内容、格式,清晰记录患者诊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病历文书应妥善保存备查。
(六)统一补助标准。
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社区基本药物补助制度。
1、建立社区基本药物补助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执行统一的补助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社区药物销售统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销售的社区基本药物和非社区基本药物分别进行统计,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比例等信息,每月通过社区药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属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汇总报送市卫生、财政部门,作为社区基本药物补助依据。
社区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应控制在30%左右。
3、建立社区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
鼓励使用社区基本药物。
对于使用社区基本药物的,新农合报销比例较正常报销比例上调10%,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要适当提高。
4、实行社区用药分级管理体制。
卫生、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并接受潍坊市卫生、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二级监督。
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制度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的、有组织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管理遵循“规范提供、政府购买”的原则。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有:
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预防和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社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项目。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高密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提供。
市卫生行政部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考评标准、补助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服务合同一般每三年签订一次。
(四)各镇卫生院按照《高密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需要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水平。
目前,按年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公示制。
(六)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市、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互联网络,实现适时通讯、信息共享。
(七)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
四、“大病”就医制度
本制度所称“大病”,专指急救、住院分娩和住院手术。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外伤和工伤等不适用本制度。
(一)急救。
急救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实施的、以挽救居民生命为目的的紧急医疗救护,不包含转入病房和后续治疗过程。
1、就近定点就医。
居民急救就医时,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先救治后缴费。
凡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急救的危重患者应先救治后缴费。
所发生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参加新农合的由所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结算;其他情况的仍按原渠道结算。
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由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给予救助。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为费用原因延误对病人的抢救。
3、建立急救账户。
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负责及时为急救病人建立急救账户。
急救账户应即时与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线连接。
对急救病人应使用双处方、双检查申请单,并加盖“试点专用”字样的专用印章。
凡有该字样专用印章的处方和检查申请单可暂不缴费。
4、急救费用补偿。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救补偿起付线一般为: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800元,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70%予以补偿。
补偿封顶线为:
一级医院每人次200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5000元。
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仍按原办法执行。
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分娩。
产妇均应到具备产科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试点镇的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
参加新农合的,平产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800元,超额部分按原办法补偿;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手术。
随着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不断增加,应逐步大幅度提高住院手术费用的报销比例,努力使个人住院手术费用自付比例下降到20%以下。
病人个人支付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在报销的基础上,申请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的救助。
(四)审核与结算。
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大病”费用进行审核和结算。
未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贫困居民,可申请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救助。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分别对急救病人、住院分娩、住院手术等费用进行监督。
附件3:
社区基本药物目录(试行)
一、急救药物(11种)
序号
通用名称
剂型
1
0.1%肾上腺素
针剂
2
多巴胺
针剂
3
多巴酚丁胺
针剂
4
阿托品
针剂
片剂
5
解磷定
针剂
6
硝酸甘油
针剂
片剂
7
硝酸异山梨酯
片剂
8
地高辛
片剂
9
20%甘露醇
针剂
10
氨茶碱
针剂
片剂
11
氨甲苯酸
针剂
二、急性病药物(41种)
序号
通用名称
剂型
12
地西泮
片剂
13
青霉素
针剂
14
头孢唑啉钠
针剂
15
头孢氨苄
片剂
颗粒
16
庆大霉素
针剂
17
吡哌酸
片剂
18
环丙沙星
针剂
片剂
颗粒
19
左氧氟沙星
针剂
片剂
20
红霉素
针剂
片剂
软膏
21
氯霉素滴眼液
滴眼剂
22
咪康唑
软膏剂
栓剂
23
甲硝唑
针剂
片剂
序号
通用名称
剂型
24
利巴韦林
针剂
片剂
25
普萘洛尔
针剂
片剂
26
美托洛尔
片剂
27
普罗帕酮
片剂
28
依那普利
片剂
29
心可舒
片剂
30
速效救心丸
丸剂
31
山莨菪碱
针剂
片剂
32
复方利血平片
片剂
33
氢氯噻嗪
片剂
34
呋塞米
针剂
片剂
35
异丙嗪
针剂
片剂
36
盐酸氨溴索
口服液
37
复方氨林巴妥
针剂
38
氨咖黄敏胶囊
颗粒剂
胶囊
39
急支糖浆
40
双黄连口服液
口服液
41
对乙酰氨基酚
片剂
42
布洛芬
片剂
43
甲氧氯普胺
针剂
片剂
44
多潘立酮
片剂
45
蒙托石散
散剂
46
胞二磷胆碱
针剂
47
氟桂利嗪
片剂
48
泼尼松龙
针剂
49
云南白药
胶囊
50
黄体酮
针剂
51
马应龙痔疮膏
软膏剂
52
破伤风抗毒素
针剂
三、慢性病药物(18种)
序号
通用名称
剂型
53
普通胰岛素
针剂
54
格列本脲
片剂
55
二甲双胍
片剂
56
复方丹参片
片剂
57
卡托普利
片剂
58
硝苯地平缓释片
片剂
59
肠溶阿司匹林
片剂
60
雷尼替丁
胶囊
61
西米替丁
针剂
片剂
62
维生素B6
针剂
片剂
63
复合维生素B
片剂
64
谷维素
片剂
65
消炎利胆片
片剂
66
复方益肝灵
片剂
67
金鸡颗粒
颗粒剂
68
乳癖消
片剂
69
逍遥丸
丸剂
70
雷公藤多甙
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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