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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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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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工程概况
XXXX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第四横,由东至西横贯山东、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我国北部地区东西向主通道,是西北部地区通往环渤海湾地区的出海通道之一。
本项目是XXXX高速公路河北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第二段(K30+218.535-K133+715.994),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北部,是河北省高速公路网中横三、纵五和线三的一部分,也是保定地区的重要通道。
1.2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简称XXXX高速公路)第八驻地办施工监理的监理组织形式、工作任务与监理职责,按合同的规定顺利完成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施工安全、工程环保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10-2006)的规定,并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3监理依据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国家、交通部、河北省颁布的公路建设标准、法规、规范、规程、文件等;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其他有关补遗书、正式的有效函件;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当上述依据资料有不一致之处,以上述资料顺序为解释顺序。
1.4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监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认真负责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5编制依据
1、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7、施工合同文件、监理服务合同文件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
1.6监理目标
工程严格按监理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现行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档次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并达到优良工程。
1.7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阶段监理。
1.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熟悉设计文件;
⑵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
⑶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⑷复核工程设计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
⑸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⑹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
⑺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进场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准进行检查;
2.施工阶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廉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
3.在交工或部分交工后,从签发交工证书起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应视同第1.2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
第二章施工监理机构与职责
2.1交安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复核设计图纸,按合同文件要求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
(3)按合同文件要求控制各种材料的质量;
(4)检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各项质检资料及竣工资料;
(5)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初审中间交工证书;
(6)协助合同、计量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初审承包人的中间支付证书。
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7)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工作;
(8)完成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交安监理员岗位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旁站监理;
(2)经常检查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供应情况,对现场发生的不能满足质量和进度计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3)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督的规定,经常检查辖区内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对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要全过程旁站,发现承包人违规操作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取证、上报,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口头警告,并同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5)及时记录好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测数据,对符合质量的工程及时签认,每月末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中间计量单;
(6)认真做好旁站记录;
(7)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检查承包人质量体系
(1)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驻地办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的质量保证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在工程现场用足够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自检工作的要求
①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②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③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④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⑤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⑥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⑦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签署承包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应向驻地办提交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的审核意见进行修订补充。
3.3实地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
(一)驻地建设及人员到位情况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驻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劳务人员。
(二)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填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设计一致。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是否满足施工技术要求。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要求承包人限期补足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限期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运离现场。
(三)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检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理
4.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以下是对所有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是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应有一系列文件支持,标准表格、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及施工方案。
驻地办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准予开工。
(二)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有一系列有关的测量、检验、试验资料支持,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交工报告:
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中间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五)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证书: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填发《中间计量证书》。
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不予计量支付。
质量控制程序见图5-1。
图5-1质量检查程序框图
4.2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
4.2.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准备的检查
单项(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驻地办对承包人的施工准备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承包人递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2、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3、试验仪器与试验人员的配置,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4、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
5、原材料的检测试验,批准配合比设计;
6、测量放线以及导线点、水准基点以及护桩的设置;
7、施工设备、供水、供电;
8、安全生产设施、方案及措施;
9、环护方案及措施;
承包人应将上述要求的内容作为《各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的附件。
4.2.2批复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驻地办对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根据落实程度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分部工程开工,如果同意开工,由驻地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如开工条件不具备,驻地办具体要求承包人解决落实,待条件具备,再批复开工。
4.3工序质量控制
4.3.1检验程序
1、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把分项工程有机地划分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序,按工序进行施工和检验。
工序施工过程和完成后,承包人通过自检,填写“检验申请批复单”报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签认。
不管合格与否,承包人均不能随意对工程进行修饰、返工或补救。
2、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则批准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若不合格,则追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原因,追溯到使用同类施工工艺、方法及材料的其他分项工程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怀疑的其他工程,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4.3.2工序质量控制方法和内容
(一)旁站监督
驻地办监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应在各施工点尽心尽责地监督施工,采用旁站的办法,尤其是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更应加强观察监控和监督,且必要采用无缝隙、不间断地进行旁站监理,保证工程自始自终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监理人员在旁站监控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制止错误的施工手段和方法,并将此类情况做好记录,必要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得不到纠正,直至向驻地报告。
驻地办的监理人员无论分工如何,都有责任和义务发现和制止施工中缺陷的产生,有责任向上一级的监理工程师反映情况,及时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二)驻地巡视
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常巡视工地,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三)自检与抽检
严格要求承包人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自检,监理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自检和抽检完全合格后,及时给予确认。
(四)原材料和混合料的质量控制
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
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或检验,驻地办视检验的结果批准或不批准这些材料的使用。
1、工程用的主要外购材料必须采用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推荐使用新产品目录范围内厂家(并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产品。
外购材料和成品的质量证明和必要的试验鉴定必须同时提供;
2、工程用的地方材料或自采加工材料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检验;
3、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以及加工后成品和半成品,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进行自检,并进行对比试验或必要的抽检。
混合料的配合比必须采用重量法,并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进场的设备,其数量、性能及规格须符合合同承诺的指标及满足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监理有权责令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暂停不合格机械设备的使用,直至指令承包人工程暂时停工。
各类拌和机和计量设备应注意校调,确保设备计量的准确性。
4.3.3中间交工验收
中间交工验收程序如下:
1、承包人自检;
2、承包人向驻地办填报《检验申请批复单》和《中间交工报告》;
3、驻地办专业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并汇总有关质量检验单;
4、验收的工程质量合格,则由驻地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承包人自检不合格,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所有自检材料,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和质量责任、审批处理方案。
驻地办验收不合格则通知返工,同时追查清楚问题的根源所在。
4.4质量事故的处理
4.4.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驻地办监理人员应努力做好施工旁站监督,帮助承包人尽量避免工程质量缺陷,做到主动监理,做好各施工环节的监督,如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合格的工程质量相符合时,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签认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或进行处理。
不管在任何环节出现上述问题,监理人员均必须对问题了解原因、明确责任、正确治理。
4.4.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外观检查和检查原始资料;
2、其次是用测量、试验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根据检测桔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通过邀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现场分析或验算。
4.4.3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驻地办;
2、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驻地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驻地办;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办应立即报告总监办;其他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视情况定期或及时向总监办汇报;
5、总监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办认为事故(缺陷)隐患未清除,则不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恢复施工,下达进行处理的指令。
4.5交安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细则
4.5.1、标志牌工程
1、材料的组织生产
工程所用材料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和安装,运抵现场的工程材料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所用材料均附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文件。
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材料承包人才能用于本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也必须随时随地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抽样复查。
所用材料的验收性试验,都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试验室并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还应提交试验报告两份。
材料的试验费用,均不单独支付。
所有运至工地的外购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书(标有厂名、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出厂日期和批号,试验报告和订货单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若无上述文件或文件内容不全或文件内容与实物不符或有虚假伪造,则监理工程师都有权拒用。
2、交通标志基础施工
(1)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标志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放线要避开可能造成视线阻碍的构造物、高压线等,注意控制基础标高。
浇筑混凝土基础应按图纸要求立模(业主制定厂家生产的整体钢模制作),配筋,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再做平台,监理旁站回填过程。
(2)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径为1.2mm或1.0mm的铁丝绑扎牢固,不滑动,不遗漏。
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紧密牢固。
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3)法兰盘的安放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
浇筑砼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浇灌混凝土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应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浇筑完结后应避免被阳光直晒,必须在养护24小时以上方能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4)混凝土表面外观必须平整、光洁,不允许出现蜂窝、麻面。
(5)注意控制基础标高。
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图纸要求及实际地形、地物的情况进行施工放样。
测量人员在放线定位完毕后,在基坑开挖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查看或检测标志位置。
基坑挖到图纸规定的深度和大小,混凝土应紧靠未松动的开挖面浇注,每个底座顶部的地面外露部分要立无缝钢模或覆膜竹胶版,如有超挖采用混凝土回填。
(6)开挖的基坑要防止雨水进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后立模或设置基础钢筋,设置的预埋连接螺栓和定位法兰盘经监理工程师校对核认后浇注混凝土,混凝土浇筑在基坑开挖后24小时内完成;混凝土振捣密实并注意定位法兰盘与基础对中、顶面水平、地脚螺栓外露长度、油纸保护;底座顶面抹平,所有外露边缘要修抹整齐、砼颜色一致。
加工地脚螺栓所用的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
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现场填写《隐蔽工程检验记录》,并留影像资料。
回填土分层夯实,填到与基坑四周地面或坡面相平。
基坑挖出的土石及时清理,回填土充分压实。
(7)基础制作完毕后,质检人员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人员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写《检验申请批复单》(此报验段工序经现场监理检验签任后,填写此表,表中要标明标志类型、数量,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3、支柱的制作与施工
(1)立柱所用的钢板、角钢及槽钢应符合技术规范所列标准。
凡钢管外径在152mm以下(含152mm)的立柱,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1998)的要求;凡钢管外径在152mm以上的立柱,采用一般常用热轧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1987)的规定。
所用立柱必须完整,原则上不允许对焊拼接,若采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且焊缝必须经无损探伤检测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2)标志牌的支柱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3)每个标志的位置、桩号及其与路面边缘的偏距可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确定。
4、标志的制作、安装
(1)标志板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
(2)标志板采用铝合金板制造时,应符合《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GB/T3194-1998)和《铝及铝合金板材》(GB/T3880-1997)的规定;标志板所用铝合金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2mm。
(3)标志板的形状、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标志板的裁剪、切割、卷边,保证边缘光洁、方正,并按GB5768—1999中附录E和图纸所示的要求进行加固。
在制作标志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标志样品及装配图以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
标志板面应无裂缝或其它表面缺陷;标志板边缘应整齐、光滑;标志板的外形尺寸偏差为±5mm,若外形尺寸大于1.2m2时,其偏差为其外形尺寸的±0.5%;标志板应平整,表面无明显皱纹、凹痕或变形,每平方米范围内的平整度公差不应大于1.0mm。
(4)大型指路标志最多只能分割成4块,并应尽可能减少分块数量。
标志板的拼接应采用对接,接缝的最大间隙为1mm。
所有接缝应用背衬加强,背衬与标志板铆接,铆钉的最大间距应小于200mm,背衬的最小宽度为50mm,背衬的材料与板面板材相同。
标志板正面经过清洁、脱脂及防腐处理,表面光滑平整,背面进行防。
(5)金属切割:
铝合金标志板的制作应根据标志尺寸进行剪、切或焊接、铆接,并根据要求冲圆角和冲孔。
这些工序须在贴反光膜前完成。
剪切边缘应平滑,冲孔位置正确、圆滑,防止划痕和扭曲变形。
如标志要求卷边,则应用卷边机折弯或用模压卷边。
(6)铝合金板表面处理
1)气体脱脂以三氧乙烯来脱脂,脱脂后的铝板不需再用水清洗。
2)碱性脱脂将铝合金板材全部浸人碱性清洁剂中进行清洗,然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最后用暖风吹干或用红外线烘干。
3)酸性脱脂用36℃浓度为6%~8%的磷酸溶液酸洗,洗后使用高压水枪,用清洁冷水冲洗干净,最后用暖风吹干或用红外线烘干(酸性脱脂要在控制完善的环境下进行)。
4)手洗脱指用百洁布在铝板上打磨,用布及香蕉水在铝板上清洗及脱脂,并用6%~8%的磷酸清洗,用清水把铝板洗净,最后干燥铝板。
清洗完毕后,应检查铝板表面是否残留有污迹,不干净的铝板须重洗,清洗处理完成后直到贴反光膜前,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该铝板,亦不应再与油脂或其他污物接触。
(7)所有连接件及配件均进行热镀锌处理。
(8)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的光度性能、色度性能、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耐溶剂性能、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耐高低温性能、附着性能等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
(9)标志板表面采用图纸规定的反光薄膜,其表面平整,不产生任何隆起或损坏。
标志板面的颜色、图案、文字符合图纸要求,并符合GB5768—1999附录中A和E的规定。
(10)粘贴反光膜时,不允许采用手工操作或用溶剂激活粘结剂。
在标志面的最外层可涂保护层,如透明涂料。
标志板面无面积大于1mm2气泡,且在任何一处面积为10×10cm的范围内,无2个(含2个)以上的气泡。
(11)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使用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接缝以搭接为主。
距标志板边缘50mm之内,不得有拼接。
反光膜粘贴在挤压型材板面上,伸出上、下边缘的最小长度为8mm,且应紧密地粘贴在上、下边缘上。
(12)路侧式标志的装设按GB5768—1999第13.6,13.7条进行。
5、基本要求
(1)交通标志的制作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和《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的规定。
(2)交通标志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应损伤标志面及金属构件的镀层。
(3)标志的位置、数量及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大型标志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大型标志柱、梁的焊接部分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质量要求,无裂缝、未熔合、夹渣等缺陷。
(5)标志面应平整完好,无起皱、开裂、缺损或凸凹变形,标志面任一处面积为500mm×500mm表面上,不得存在总面积大于10mm2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气泡。
(6)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任何标志的字符不允许拼接,当标志板长度或宽度、圆形标志的直径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时,底膜不应有拼接。
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按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
6、实测项目
交通标志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标志板外形尺寸(mm)
±5。
当边长尺寸大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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