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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
汤水清,江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
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通过几年的宣传和1953年3月集中精力、大张旗鼓开展的贯彻运动,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纳妾和公开的买卖婚姻等陋习基本消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式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追求包括离婚在内的婚姻自由一时成为乡村青年中的时尚。
但在推行现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却发生了大量的因婚死亡现象。
一部惠及万千家庭、解放无数受压迫妇女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何以会导致社会如此激烈的反应,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死亡现象的普遍出现,其背后的深层因素又是什么?
以往的研究虽也注意到了死亡现象,并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所分析。
如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载《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
但他们所依资料过于单一,对原因的分析也流于表象①。
再如张志永在论述婚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也对《婚姻法》贯彻过程中的自杀被杀现象有所涉及,但由于他须衬托新婚姻制度的合理性,故其关注点主要在《婚姻法》颁布前②。
因此,对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死亡现象触目惊心
在《婚姻法》颁布后的几年中,全国有多少人因婚姻问题而自杀或被杀,现在仍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零星披露出来的材料看,也是触目惊心的。
据统计,河南商水县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三个月内因不满婚姻而死亡的有90人;湖南省长沙专区1950年5月至8月,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的妇女为99人;湖北黄安县1950年七、八两个月有14名妇女被迫害致死
⑥.(注:
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
《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9月。
)。
这是《婚姻法》颁布后的最初几个月的情况。
1951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大的改观。
湖北省大冶专区自1951年1月至6月,妇女被虐待残害致死者61人;江陵县七区1951年7月19日到22日的四天中,就有三名妇女被逼致死(注:
《中共湖北、湖南省委发布指示,纠正干部中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人民日报》1951年9月28日。
)。
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名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淮阳专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注:
《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
上述死亡人数主要为妇女。
实际上因婚死亡者中,男性也不在少数。
《婚姻法》颁布后的自杀被杀事件曾引起政府机构的注意,中南军政委员会在1951年3月1日的指示中指出,由于部分干部还存在“婚姻自由,天下大乱”,“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及“片面的贫雇农观点”等思想,以致在工作中不能根据《婚姻法》精神适当地处理婚姻案件,造成离婚男女发生了不少流血事件(注: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3月1日,《中南政报》1951年4月。
),因此要求所属各级政府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正确处理婚姻案件。
但由于此时大量的死亡案件还没有披露出来,加之正值新区土改逐步开展之时,因此该指示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1951年8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再次发布命令,要求各级政府把贯彻《婚姻法》作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干部带头认真学习《婚姻法》,并在群众中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华东军政委员会也于此时作出了相似的指示)。
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时明确把防止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责任置于区乡主要干部身上,提出“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的责任”(注:
《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页。
)。
此后,中央和各省以及部分专区都组织了《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到基层进行检查和宣传,以至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小高潮。
各地人民法院判处了一批因干涉婚姻自由而致人死亡的乡村干部和其他嫌犯。
这使死亡现象曾一度得到遏制。
但检查过后又复旧然。
自1952年初开始,由于中央开展“三反”运动,不少地方又放松甚至放弃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继续大量发生。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估计,自《婚姻法》颁布后的一年内,因婚姻问题死亡的超过了1万人⑥。
另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华东地区共有11500余人因婚姻问题丧生(注:
刘景范:
《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人民日报》1953年3月20日。
);全国则每年都有七八万人左右(注: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
)(详见表1)。
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会议决定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沈钧儒为委员会主任,刘景范、何香凝、彭泽民、邓颖超、史良、萧华为副主任,当天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决定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外,都要以贯彻实施《婚姻法》、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的运动作为中心工作。
可能是运动加大了乡村基层干部的压力,一部分干部由此加强了对婚姻问题的干涉,另一部分干部又由于担心受到干涉婚姻的指责而对婚姻案件听之任之,因此从1953年初开始,死亡案件不减反增。
如广东省85个县自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至1953年3月近三年内,因婚姻问题死亡2189人,但1953年1至3月就有229人(注:
广东省婚委(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广东省三年来85个县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人数统计》,1953年4月15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1。
);仅39个县1个市1953年1月至3月初的两个多月时间因婚姻问题死亡的就达150人(注:
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广东省两个月来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情况综述》,1953年3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2。
)。
1953年1-4月,江西省2个市38个县因婚死亡106人,其中仅3月份就有63人(注:
江西省妇联:
《1953年1-4月全省婚姻法问题死人统计》,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X125-1-011。
该统计涉及南昌市和赣州市两个市及38个县。
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6月份的总结报告中,统计该四个月的因婚死亡人数为115人,涉及42个市县。
见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步总结报告》,1953年6月30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2―167。
),占近60%。
此前,《婚姻法》颁布后的近三年中江西全省因婚姻问题死亡人数才938人(注:
江西民政厅:
《(为报送本省三年因婚姻问题死亡人数请鉴核由)呈中南民政部》,1953年3月14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1-194。
中南军政委员会估计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年内,该区因婚死亡人数即超过1万人,故江西省这三年因此死亡的人数很可能没有得到完全统计或被严重低估。
)。
有人认为,经过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现象基本杜绝或被制止(注:
肖爱树:
《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2期;李洪河:
《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
)。
其实不然。
据统计,江西省39个县市1954年1至9月共因婚死亡266人(被杀的48人,自杀的218人),其中妇女占81%(注:
江西省民政厅:
《1954年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1-290。
)。
广东新会县、中山县、顺德县、龙门县四个县1954年第三季度中两个月的初步统计,因婚死亡人数23名;粤西区和海南区自杀被杀的有111人,其中仅遂溪一县1953年自杀被杀妇女即达30人;吴川县1953年10月至1954年1月的四个月中也有14名妇女自杀被杀(注:
广东省妇联:
《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
)。
死亡现象的真正减少是在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兴起之后,此时乡村的主要任务是农业合作化,乡村干部的主要精力也从贯彻《婚姻法》转移到这项主要任务上来,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关注度随之减少;更为重要的是,经过了几年的宣传贯彻,此时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重婚纳妾等封建婚姻陋习已被废除,旧式婚姻要解体的也已基本解体,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二、直接死因分析――以广东、江西为例
建国初期因婚姻问题死亡的现象总体来说与《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有关,但造成单个个体死亡的原因又各有不同。
根据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报告,造成1953年1月至3月初40个县市150人死亡的原因,除53人未注明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注:
参见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东省两个多月来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情况综述》,1953年3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2;华南分局、广东省府:
《关于因婚问题自杀或被杀问题的通报》,1953年4月2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04-1-315。
):
一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婚姻不自由而导致死亡的,有12人(被杀者11人,自杀者1人),2名男性10名女性。
具体又有夫妻中男方另有所爱,离婚不遂,而将女方杀害;女方提出离婚,丈夫不满将其杀害;怀疑妻子不忠而将其杀害;妻子不愿、政府不准离婚而自杀等几种情况。
二是因受到虐待、打骂、迫害而自杀的,共13人,全部为女性。
其中包括因对丈夫与她人发生性行为表示不满后被打骂迫害而自杀者。
三是被干部或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而自杀的,有7人,其中男性3人。
四是因民兵进行所谓“捉奸”、干涉他人恋爱和非法斗争、关押、打骂引起自杀的,共6人,其中2男4女。
五是因参加社会活动被丈夫、家婆限制、责骂而引起自杀的,有4人,都是女性。
六是因误解政策或宣传有偏差,致使有些违反《婚姻法》的人害怕贯彻《婚姻法》运动到来会被公审、斗争而自杀的,共有20人(其中6人被救回)。
死者中男性12人,女性2人。
此所谓违反《婚姻法》,既有过去与人发生非婚性关系者,也有曾娶过二房者。
此外有两名女性与人通奸受孕打胎致死,以及18名其他原因致死者(如被强奸致死、新婚之际被闹新房者讥笑引起自杀等等)。
根据要婚姻自由而遭到对方杀害这一情况,基本可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因为离婚,而第四种、第六种情况以及两名打胎致死者可以归并为因婚外性行为。
由此可见,导致这150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婚外性行为,共计22人左右;排在第二位的分别是离婚因素和受虐待、迫害的因素(从人数上看,受虐待、迫害的多一人,但这一类中包括因婚外性行为而被迫害自杀者,故实际上因离婚因素导致的死亡人数应更多,或至少是一样多)。
对广东省兴宁县75名、江西省106名自杀被杀者的分析,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
在1950年5月至1953年3月的这一段时期内,广东省兴宁县75名因婚自杀被杀者中(有14人未遂或被救回),有35名与婚外性行为有关(加上被怀疑有关的3名),其中自杀的女性25人,男性7人;被杀的女性2人,男性1人。
有22名与对现实婚姻不满或离婚有关,其中自杀的男女各9人,被杀的男女分别为1人和3人(见表2)。
即是说,婚外性行为和离婚因素导致的自杀被杀者达57人,占因婚姻问题死亡者总人数的76%,成为自杀被杀现象发生的两个主要原因(注:
根据广东省婚委《兴宁县因婚姻问题自杀初步调查表》,1953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7-1-1。
)。
江西省1953年1-4月40个县市106例因婚死亡案例中(注:
根据江西省妇联《1953年1-4月全省婚姻法问题死人统计》,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X125-1-011。
),男性35人,女性71人。
具体原因依次为:
与离婚问题有关的,35人,其中自杀25人,被杀10人;与婚外性行为有关的,17人,其中自杀11人,被杀6人;家庭纠纷导致的,14人,其中自杀13人,被杀1人;婚姻自由受到区乡干部、父母或前夫干涉而死的,12人,包括11名自杀者,1名被杀者(见表3)。
上述四种因素导致的自杀被杀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73.6%。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造成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死亡现象,大多都与婚外性关系、离婚(有些离婚案件也是由于婚外性关系引起的)及婚姻自由受到干涉有关。
《婚姻法》颁布后,许多人认为婚姻自由就是性自由,以至于婚外性关系大量发生。
而此种关系与传统道德水火不容,因此一旦暴露,即遭到来自舆论的强大压力和区乡干部的直接干涉,包括武装民兵的扣押、公审、斗争和其他的公开侮辱,从而引起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失去生存勇气而选择自杀。
甚至在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非婚性关系也仍大量存在(注:
参见广东省妇联《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
),因此导致的死亡现象依然时常发生。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又被强调为离婚自由,而对于刚刚获得政治解放、生活依然贫穷的农民来说,离婚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特别是当时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出于对离婚妇女的保护而规定的离婚带产,更是对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冲击,这也就是在与离婚有关的死亡案件中,男性自杀者占多数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反对离婚、抵制《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或者直接干预离婚案件、干涉婚姻自由,就成为长辈与乡村干部的自然选择。
有些乡村干部为了干涉婚姻自由,尤其是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甚至私设法庭、动用刑罚(注:
如湖北襄阳县隆南乡某寡妇愿意改嫁,村干部在大会上将她吊起毒打,并不许她哭,连她的小孩子也不允许哭,结果第二天该妇女就自杀了。
广西某县村干部还将一个怀孕七个月的寡妇斗争吊打致死。
分别见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报》,1951年8月30日,《中南政报》1951年9月。
)。
此外,家庭纠纷以及对婚姻、对生活的失望也使一些人走向了绝路。
三、死亡现象产生的社会因素――基于文献的分析
《婚姻法》颁布后出现的死亡现象在1951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发出后,因婚姻问题出现的死亡现象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人们也开始探寻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
从当时的文献资料看,这些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方面,即虽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或正在从经济基础上给封建制度以根本的摧毁,但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在一部分人民甚至不少干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响(注:
参见《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二是主观方面,即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未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注:
参见《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页。
)。
这也就是说,制度变革和法律、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造成了死亡现象的普遍发生,如果把领导机关和干部不及时、正确地宣传处理看作是“封建思想残余”使然的话。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没有对《婚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婚姻法》颁布之时正是各地陆续进行土地改革之际,土地改革这项在当时看来最为重要和紧迫的社会改革占据着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工作的中心(注:
婚姻法出台可谓“生不逢时”,这在中央检查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史良的报告中也有体现。
该报告明确指出:
“各地区忙于各项紧迫的中心工作,特别是新解放地区,领导方面尚未能大力组织开展此项运动”,以致“婚姻法没有下乡”。
见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
);加之当时对《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习俗冲突的激烈程度和严重后果也估计不足,因而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干部队伍都不可能满足贯彻《婚姻法》的要求,这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及其为人们接受的程度。
以广东省为例,因土地改革进行较晚,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时许多地方还处于土改复查阶段,粤西区因此缩减了运动的范围,海南区甚至停止了这一运动。
整个广东省实际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只有42个县1327个乡,人口约占全省的1/10(注:
参见广东省妇联《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
)。
有些区、村干部则本身就存在着相当浓厚的男权思想,因而有意封锁《婚姻法》颁布的消息,把登载《婚姻法》的报纸锁在抽屉里,不向群众宣传;或者借口“宣传《婚姻法》就会妨碍生产”而拖延宣传(注:
见李正:
《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
而报刊除了在《婚姻法》颁布前后和颁布一周年时发表了一些妇联领导的文章和少量的报道外,都很少看到有关的宣传报道。
其次是不敢宣传,怕“烧香引出鬼来”。
相当多的地方干部认为“实行《婚姻法》就会天下大乱,乱搞男女关系,妨碍社会治安”(注:
《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
)。
有些干部则认为婚姻问题“罗嗦”、“麻烦”,害怕宣传《婚姻法》之后,妇女提出离婚要求,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造成“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的局面(注:
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期干部思想情况》,1953年2月28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第118-2-168号。
)。
还有些干部认为贯彻《婚姻法》和其他中心工作是矛盾的,怕宣传《婚姻法》会影响当时的中心工作(注: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
《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人民日报》1952年7月31日。
)。
山东文登专区一个妇女干部宣传《婚姻法》,不但没受表扬,反被批评说:
“宣传《婚姻法》还使那么多劲!
这是社会问题,不是一天半天能解决的。
中心工作还忙不来,哪有工夫宣传它。
”湖北某地的村干部甚至要把宣传《婚姻法》的妇女代表扣起来(注:
梁琮:
《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
)。
三是片面宣传甚至歪曲《婚姻法》。
有些干部宣传《婚姻法》只有“男女要平等”、“婚姻要自由”、“感情不好可以离婚”、“不准虐待妇女”等几句空洞口号。
有些干部有选择地进行宣传,如在宣传对象上只对妇女、不对男人;只对青年、不对老人;只对穷苦者、不对富裕者。
还有些干部认为宣传《婚姻法》是妇女干部的事,贯彻执行《婚姻法》是妇女工作、法院工作、民政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
甚至有的干部宣传说:
“凡是寡妇都得另嫁”,“离婚是双方的事,一方不愿意就不能离”,“不能白离婚,女方得给男方续娶费”,“离婚后男的不娶,女的不准改嫁”,等等。
有的区干部要求:
“只准宣传结婚自由,不准宣传离婚自由”(注:
参见《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1953年2月1日第1版;梁琮:
《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
)。
四是突击式的宣传。
各地在贯彻《婚姻法》时,没有把宣传《婚姻法》作为经常的政治任务来贯彻执行,而是“作为一个时期的临时任务”,搞“突击”式的宣传。
例如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宣传;1951年9月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发布后,也有一个时期的宣传小高潮。
由于对贯彻《婚姻法》的艰巨性认识不足,各地普遍认为开过了会,宣传过了,就算是贯彻了《婚姻法》。
因此在工作上或者时紧时松,或者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注:
新华社:
《今年上半年各地执行婚姻法情况》,《人民日报》1952年8月28日。
)。
五是采取斗争的方式来贯彻《婚姻法》。
1953年初,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的重大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已基本结束,中央决定当年3月为全国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这本应该是一个深入宣传《婚姻法》的运动。
然而,许多干部并没有认识到摧毁旧的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和新的婚姻观念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而是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因而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及“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18日,《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
);错误地提出“依靠寡妇、光棍、童养媳,团结未婚的青年男女”的口号,把父母作为斗争对象。
有的干部鼓动说:
“你们的敌人是谁?
就是你们炕头上那些无良心、没人性的老家伙!
”并提出所谓“查虐待、查包办、查限制”的“三查”口号,以至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男女关系和家庭纠纷方面去,在社会上引起了恐慌与混乱(注:
刘景范:
《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人民日报》1953年3月20日。
)。
这也正是在运动期间死亡人数反而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
六是基层干部对婚姻问题的粗暴干涉。
基层干部大多数来自农村,有些就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干部,他们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残存着夫权、父权等封建落后思想,不能接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则,抵制《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因此,他们不仅对各种违犯《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与迫害妇女的现象,采取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本身“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注:
《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
他们把妇女离婚的合理要求,看成是“反常的行动”,认为“离婚妇女没有好东西”;给争取婚姻自由的人乱加罪名,制订一些苛刻的条件限制离婚结婚,甚至用口头威胁、罚劳役、撤职、开除团籍、开除会籍等种种办法来压制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或者开斗争会、公审会、游街示众、非刑吊打的办法使人屈服(注:
见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报》,1951年8月30日,《中南政报》1951年9月。
另见《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
)。
从湖南88件干部违反《婚姻法》的刑事案看,违法的区干部20人,乡干部57人,民兵中队长、班长等83人,乡妇联女干部28人.④.(注:
史良:
《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1952年4月29日,《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
)。
最后,司法部门的敷衍推诿也是导致死亡现象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些政法机关和妇联组织,采取推拖敷衍的态度,借口没有介绍信或条件不足等,多方为难当事人,以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积压,得不到处理;一些司法部门的干部,“对农村发生的虐杀事件,不闻不问,‘不告不理’,甚至告了也不认真地‘理’”;在处理案件时,又多方寻找理由为凶犯开脱责任,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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