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民事诉讼期间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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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民事诉讼期间考点总结
附录: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48小时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7日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日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15日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
(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0日
(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6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3)申请执行的期限,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一律为2年◆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涉外民诉中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4、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年
(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年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一律为二年(不在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4)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它若干总结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定居国外的华侨:
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离婚案件的调解
(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2)离婚案件的特殊性
A、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这是一般民事案件所不要求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4、离婚的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离婚案件的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很多,以下择其重点在此列出。
1、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的。
(3)涉外民事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2、第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同时应当公告。
(5)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状相同)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对于判决的上诉
ⅰ.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对于裁定的上诉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
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
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一年。
5、再审程序(上诉,再审,都应当书面形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此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自裁定之次日起计算。
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6、支付令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8、民事诉讼公告:
(1)-不需公告的有:
确认(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需要公告:
宣告失踪、死亡、无主物、失物召领;公示催告;
◆9、《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爱如清风:
简单易记,涉外送达,过目不忘)
1.条约协定方式送达(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高级人民法院呈送)
3.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我国驻他国)(只能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6个月。
(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
5.由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除非明确限制,无需授权)
6.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须有其明确授权
7.公告送达,6个月(国内当事人公告期限为60日)
备注:
A:
第1-3项,为《外国向我国境内,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送达方式》3-(他国驻我国)
B:
第1-5项,为《涉外刑事诉讼送达方式》
C:
第1-7项,为《涉外行政诉讼送达方式》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相同
附录:
涉外文书邮寄送达,视为认定已经送达:
1-受送达人,书面向法院提及,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2-受送达人,已经按照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10、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此条:
为《新民诉》修订部份)★★
(2)起算: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0、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民事诉讼易考点综合掌握:
上诉案件先予调解:
(05-3-39)
1-漏审漏判诉讼请求,责任在法院。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责任在法院。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责任在当事人。
调解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或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予离婚,责任在法院。
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的,责任在当事人,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6-诉讼过程中,一(二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既不表示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过错)。
区别在于:
是二审发现一审,还是再审发现一、二审;(05-3-43)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
3、特别程序;
4、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
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
‘
1-发现案情复杂、在审限内不能结案;
2-异议发现不宜;(当事人异议成立,法院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简易程序,可以不询问当事人,不出示证据;
补充:
刑事简易程序:
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证人,辩护人及公诉人可以不到庭;
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与家庭纠纷及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责任较明确,损害赔偿纠纷,劳务合同;合伙协议纠纷;宅基地与相邻关系;诉讼标的数额较小的诉讼;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和好的收养案件;
3-能够既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案件;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按协议内容制发判决书,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的法院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制作判决书;
2-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
破产清算组织;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财产代管人;债权的代位权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知识产权类财产权的继承人;死者维权的近亲属;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情形:
1-已再审并维持原判案件;←不同于检察院抗诉再审之处
2-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4-不能上诉的裁定(例外:
可以上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提出回避,应到庭不到庭;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人;其它应当;
不能作为证人的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本案诉讼代理人;审判、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勘验翻译人员。
不能作委托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代理人;
在学校监护或运输或旅游或医务事故中,职务行为,被告恒定单位;(追加第三人除外)
不适用调解:
1-不存在争议的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
2-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确权之诉)
例如:
选民资格、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确认婚姻收养监护等效力案件;
再审中调解的效力:
1-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或埞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或裁定,既视为撤销;
民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本人因故不能签收,可以指定他人代为签收。
可以申请复议裁定或决定◆五星级考点
裁定: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两种)
决定:
回避、罚款、拘留;(三种)
可以上诉裁定(三个半):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破产法)
二审针对上述不服上诉的裁定,也一律使用裁定;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
《应先受理、然后审查(有无中止中断延长),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笔误,法院一律使用裁定补正;
判决、裁定、调解书,实体错误《未上诉(审监),上诉则上报》。
详见(97-2-67)
受理宣告婚姻元效,应审查确定,判决宣告无效;
如果是实质无效的婚姻,就算原告申请撤诉,应当不予准许;照常判决。
二审可以径行判决的情形:
A:
一审裁定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B:
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C;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D:
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原审重审;(应回避未回避,应开庭未开庭,未经传唤缺席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必须参加诉讼人,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按撤诉处理:
(原告身份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
2-有独立请求权和第三人;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届满再给予7天的宽限期);
缺席判决(被告身份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法定代理人;
2-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公告传唤后,期满不应诉。
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
3-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或法院不准予)
民事诉讼,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定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或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
审理期限不计入:
公告、鉴定、管辖权争议或异议期间,(00-2-57)
民事诉讼上诉审查及裁判范围:
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三个例外:
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除外。
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口诀:
行状、民案、刑理。
行政:
最先收到诉状;民事:
最先立案;刑事:
最先受理。
民事诉讼合同协议管辖构成要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协议管辖必须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定范围内,选择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院(包括: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这5个法院之间作出确定选择)
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6-合同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协议无效;
户籍迁出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不足1年,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借贷案件,关系明确:
债务人下落不明←公告,然后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国内国外)仲裁←最终我国法律
涉外民诉中,以当事人居住的地域(在中国领域内是否有住所)为标准,不以国籍为标准。
凡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诉讼期间一般为30日。
特别程序:
一审终审制,不适用再审,不适用调解。
1-选民资格案件:
向选委会申诉,(指定监护人)是诉讼前置程序,起诉人不受限制(合议庭)
2-认定无主财产:
公告期间,第三人提出请求,终结诉讼。
告知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3-认定无限能力人:
近亲属为代理人(申请人除外)。
公告,非必经程序;
4-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
5-除权判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以内作出;
1-指令再审:
谁作出生效裁判或生效法律文书,就指令这一级法院再审。
2-最高或上级法院提审,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决。
3-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责任)
4-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以与争议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
5-裁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例外:
离婚,原告6个月,没有新事实,新理由)
◆审判特殊情形
1-再审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所谓:
一驳到底
2-二审接到报送案件材料时,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一审法院依职权或申请采取措施。
反诉和本诉,应当分别审查,在同一判决中分别作出裁判;裁定书及调解书,不能抗诉;
3-一审判决书或可上诉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应当就双方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时间,分别从次日计算时效;
4-一二审调解书,自送达后(有例外)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理由,调解内容违法,违反自愿原则。
5-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分立或合并,可以共同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或变更当事人,而无须发回重审;
6-二审不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
7-二审或再审,可由法院自行宣判;可由原审法院或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代行宣判;
8-重审或再审或提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9-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10-一审受理后,一方对驳回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一方申请撤诉,由二审先裁定异议是否成立,一审法院再根据裁定做出处理(撤诉);总结:
先上后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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