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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
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
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
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当损失发生时,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ofLoss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
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
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loss)。
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ofcover),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riskexcessoflossreinsurance)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
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2.事故超赔再保险(Pereventexcessoflossreinsurance)
又称为巨灾超额再保险,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的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
事故超赔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
对于每一险位超赔再保险特别限制了单一事件所包括的风险数目,对于没有安排巨灾超额再保险的保险人,可能会因该事件导致的大量单独索赔所造成的累积损失而破产。
比如发生一次大规模的地震致使多个地区的财产受损且都为同一个保险人进行承保,由于地震风险无法进入再保险溢额合约中,保险人只能通过风险自留或者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形式进行承保。
(二)常用条款简介
1.延期终止条款
如果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尚有为本合同所承保的损失事故正在延续中,再保险人对于全部损失或损坏应作为像是在合同到期前所发生的一样,但不能像任何新参加该合同的再保险人提出索赔,并要求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给予负责。
2.最后净损失条款
最后净赔款=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总数+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分出人职工工资除外,但含专家费用)-残值–追偿款项–从其他再保险保障的摊回款项,关于向再保险人摊回款项的调整,可以随着案件的发展而调整,在险位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个危险单位或每份保单的赔款金额或损失为基础;而在事故或者巨灾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次事故或巨灾中的全部赔款金额为基础。
比例合同中超过事故限额的部分,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认定为最终净损失。
案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2016年非水险超赔结构如下,此外,还有一个优先的20%的成数合约,有超过一百万之后的四百万超赔合约,现由于一次火灾造成一百五十万损失,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成数合约分摊:
一百五十万*20%=三十万;最后净损失一百五十万-三十万=一百二十万;
2)超赔分担:
一百五十万-三十万-一百万=二十万;
3)甲公司自担:
一百万。
若6个月后追回十五万,则总损失降低为一百三十五万,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4)成数合约分摊:
一百三十五万*20%=二十七万;最后净损失一百三十五万-二十七万=一百零八万;
5)超赔分担:
一百零八万-一百万=八万,需退还超赔再保人二十万-八万=十二万。
最后处理损余物质二十万,则总损失降低为一百一十五万,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成数合约分摊:
一百一十五万*20%=二十三万;最后净损失一百一十五万-二十三万=九十二万;
7)因九十二万小于一百万,故超赔合同不受影响,需退还超赔再保人八万。
3.理赔条款
如果是在原保单和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一切经由分出人所办理的赔案,再保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分出人一旦提供了规定的与赔付金额有关的合同证据,再保险人应无异议地向分出人支付其成分项下所承担的金额。
对于一切赔案,分出人必须按照原保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并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再保险人才能无条件地遵守,所以对于分出人没能按照原保单条款的规定,也没有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而做出的通融赔付,再保人可拒绝承担。
二、超额赔款再保险实务
(一)A公司项目
A公司由B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建立。
由于C公司已经拥有一张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综合责任险保单,这张保单在今年已经涵盖了A公司,只需要根据中国法律,出具一张低限额的保单来覆盖风险即可。
实务分析:
虽然上述保险安排方式可以使客户获得高限额的风险保障,但是在本地保单与全球的保单的衔接上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如果全球保单被取消,本地保单的承保限额将会非常低,风险敞口会非常大,因此,需要通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进行本地化承保,
首先,出具一张高限额的基础保单来承保常规风险,比如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在此之上,出具一张高限额的超额赔款再保险保单来承保大型风险,比如超过5000万之后的2亿人民币以内的风险,如果客户认为限额不够,还可以再出具一张超额赔款再保险保单来承保巨灾风险,比如超过2亿人民币之后的3亿人民币以内的风险,采用这种保险安排的最大优点在于客户获得充分保障的同时,保费的成本会较低,而且在理赔方面责任会很清晰。
(二)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众所周知,车险是我们在日常活动中最常遇见的保险产品,根据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商业险中的商业三者险实际上就是交强险的超额赔款再保险,实务分析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有责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金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
我们假设A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了50万的商业三者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A某撞死了行人B某,经交警认定A某负全责,假定死亡赔偿金为50万元,那么在理赔实务中,首先需要扣除11万元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金,如果A某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或者购买额度不足,对于剩下的39万元死亡赔偿金将完全由A某自负,而本案中,剩下的39万元死亡赔偿金将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赔付,极大地减少了A某的损失,由此可见,购买充足的商业三者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终止损失再保险简介(StopLossRatioReinsurance)
当某类业务的自留损失超过某一免赔数额(自留保费收入的百分比),而又介于最大百分比之间时,终止损失再保险将起作用。
因此,终止损失再保险可以保障某类整体业务,而非为单独损失提供保障。
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某一年度内,分出人自负一定赔付率后,由再保险接受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确定最高赔付率或一定金额,对保险人某一种业务一年中累计的总的净损失数额或损失率超过总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时予以补偿。
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制,一是自负损失赔付率限额,在每年累计总的净损失赔款数字与总保费收入之比不超过分出人自负赔付率限额时,不能向接受人索赔;另一个是,保险人能够取得补偿的最高赔付率限额,这两个比例关系的不同,会影响赔款的分担。
实务分析:
X保险公司估计:
某一特定保险类业务的保费收入为一百万美金,在与Y再保险公司的契约中约定“赔付超过最终净损失比例75%的所有损失”,且最大契约追偿额度不超过六十万美金,也就是说,Y再保险公司将赔付超过保费收入75%的所有损失,但最高限额为六十万美金—如果实际收入超过一百万美金,最大追偿限额仍然限于六十万美金。
在承保期间结束时,X公司保费收入为一百二十万美金,损失为一百万美金,则免赔额为一百二十万美金*75%=九十万美金,则Y再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损失数额为:
一百万美金-九十万美金=十万美金。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
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通过各个层次的超赔再保险与不断丰富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可以更好的使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以达到稳定经营、保障利润的目标,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构筑坚固防线。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第2期
2.史鑫蕊“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态势及发展策略”,《保险研究》2012年第3期
3.刘金章.《再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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