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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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
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教高〔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部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考核其在教学、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育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是:
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
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本办法制订学院的考核细则,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育人工作等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
教师教学工作总业绩分等于每个指标内涵所得业绩分的总和。
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业绩分值计算办法见《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
第六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和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习、课程设计、学生学科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
第七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其中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两部分综合计算Z分数后进行排名,并按顺序确定课堂效果业绩分。
其中学生评教所占比例不低于60%,学院评教由学院督导、同行专家、领导并结合学校督导对部分教师的评价结果得出,两者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第八条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文档建设、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成果、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以及教学奖励等等。
三、考核等级评定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
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B级(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评价标准要求如下:
A级(优秀):
教师在考核当学年按计划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每学年课程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且主讲课程中有一门为本专科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或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名列本学院前30%),未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本学院前40%。
达到上述要求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A级指标数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可优先确定为A:
(1)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优秀且名列本学院前10%,或教育厅组织专家听课获优秀成绩或获得公开表扬者;
(2)当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荣誉称号者;
(3)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含)教学项目(如:
重点专业、精品课程、教改项目、重点教材、重点实验室、优秀教学团队等)的负责人或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含)教学奖励者;
(4)作为前2名指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当年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以上(含)奖励者。
B级(良好):
教师在当学年的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育人工作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每学年课程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或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名列本学院前70%),未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本学院前70%。
D级(基本合格):
教师在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不足,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出现教书育人中不良影响的事件;
(2)教学质量测评基本合格(学生评教或专家评教成绩低于70分)。
E级(不合格):
教师在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4)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学生评教或专家评教成绩低于60分)。
C级(合格):
介于B级与D级之间。
考核当年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考核等级下降一档。
四、考核程序
第十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其中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所有课程(包括公选课和研究生课程)均纳入评价范围。
学生评教年度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的平均值。
学院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由各学院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时进行。
第十二条第二阶段为学年度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学年末,具体如下:
1.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教师本人填写《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公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并写出学院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
教师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组要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2.各学院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汇总本学院教师的考核表《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以及学院的考核成绩汇总表《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对于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一般也要求连续为B以上。
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五条对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D或E者,学院应指派领导进行专题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六条对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E者,实行高职低聘,直至合格为止;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E者,撤销其教师资格,不得聘为教师。
六、附则
第十七条下列各类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如下:
1.学院行政兼职双肩挑教师,纳入本学院教师系列一同考核。
考虑到此类人员的行政工作,正付院长(书记)只要按学校规定完成每周4—6节课教学任务的,其教学工作量业绩分可得105分;每周上课不足4节的双肩挑人员,其教学工作量业绩分按补贴后计算考核,每周超过6节的,其超过部分不计业绩分。
具体工作量补贴标准(仅用于教学业绩考核)参照如下:
正职:
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60%;副职:
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50%;
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院督导组长等行政兼职岗位由各学院根据情况制订补贴标准,并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其他业绩的考核办法(内容、分值计算、等级确定等)与其他专任教师相同。
2.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如需参加教学业绩考核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自行规定教学工作量补贴标准。
经批准到企业、基层半脱产挂职的教师,由学院自行制定教学工作量补贴标准。
3.学校思政系列教师,按本办法单列考核,由学校成立思政系列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小组统一考核评定。
4.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双肩挑教师需本人提出考核申请,由教务处按本办法对其统一单列考核评定。
5.见习期教师按人事处有关新教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6.外出进修以及全脱产挂职锻炼的教师不参加当年的教学业绩考核,按人事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量按学年统计,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奖励等业绩分的统计时间为前一年的7月至当年的6月。
第十九条独立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
3.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
附件1
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涵
业绩分量化分值计算办法
备注
教学工作量(Y1)
1.1课程教学(Y11)
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教学工作:
①理论课程
②课堂技能小课
③实验教学等
根据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与本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的比较,按下列办法计算业绩分:
110分:
Y1≥
×120%
105分:
×110%≤Y1<
×120%
100分:
×90%≤Y1<
×110%
90分:
×80%≤Y1<
×90%
80分:
×60%≤Y1<
×80%
70分:
×30%≤Y1<
×60%
20分:
0<Y1<
×30%
0分:
因主观原因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注:
Y1为教师当年教学工作量;
为学院当年平均教学工作量。
(1)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订计算办法。
(2)教学工作总量为:
Y1=Y11+Y12+Y13
1.2实践教学(Y12)
教师所承担和指导的实践性环节教学工作:
①专业实习
②课程设计
③毕业设计(论文)
④学生学科竞赛等
1.3其他(Y13)
①学术报告、讲座、青年教师导师、统一安排的督导听课等;
②兼职等补贴工作量;
教学效果(Y2)
2.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学生评教
根据Z分数按高低排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业绩分:
100分:
排列前10%(含,下同)的;
95分:
排列在10%-20%的;
90分:
排列在20%-40%的;
85分:
排列在40%-60%的;
80分:
排列在60%-70%的;
75分:
排列在70%-80%的;
70分:
排列在80%-90%的;
60分:
排列在后10%的;
0分:
学生评教或专家评教成绩低于60分的。
各学院根据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综合计算每位教师的标准分数Z
专家、督导、同行评教
2.2指导学生获奖情况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国家级比赛:
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
省部级比赛:
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
学校比赛:
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同一项目就高计算一次;获奖当年给予计分。
学会级比赛降低一个档次计分。
其它有关专业赛事由学院自行认定。
指导学生立项、论文获奖或发表等
指导学生在省大学生“新苗计划”、“科技创新计划”等立项的加5分;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分,非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分;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的校外盲审吻合度完全一致的加3分;入选校优秀论文加3分。
当年给予计分
指导学生其他各类竞赛和立项
由各学院参照学科竞赛制订计分办法
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Y3)
3.1教学建设
专业建设(建设期内)
国家级重点(特色)100分/年
省级重点(特色)60分/年
市级重点(特色)30分/年
校级重点(特色)20分/年
验收合格当年双倍计分。
课程建设(有效期内)
国家级精品课程60分/年
省级精品课程30分/年
市级精品课程15分/年
校级精品课程10分/年
校级精品课程群15分/年(建设期内)
双语课程5分/年(建设实施期内)
精品课程有效期为4年;
双语课程建设实施期为2年
教材建设
国家级重点建设(规划)教材:
主编、副主编、参编分别为30、15、5分;
省部级重点建设(规划)教材:
主编、副主编、参编分别为20、10、2分;
公开出版教材:
主编、副主编、参编分别为8、4、1分;
出版当年计分
优秀教学团队(有效期内)
国家级80分/年
省级50分/年
校级20分/年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100分/年,省级60分/年,校级20分/年
验收合格当年双倍计分。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期内)
国家级100分/年,省级60分/年,校级20分/年
其它教学基本建设(含学院级专业、课程、实验室、实习基地、教学文档等建设)
每项分值为5-20分,但总分不超过40分。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情况在学院的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3.2教学改革
教改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80分/项;
省级教改项目40分/项;
校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为15分/项、10分/项。
项目总业绩分在实施周期内按年均平分。
教改论文
一级刊物论文15分/篇;
2A论文8分/篇;
2B论文4分/篇;
针对所任课程或所教专业进行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的研究论文。
3.3教学奖励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特等奖300分,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
省级:
特等奖100分,一等奖60分,二等奖20分;
校级:
特等奖2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
获奖当年计分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优秀奖、教学技能竞赛等
(1)教学名师:
国家级80分/年
省级30分/年
校级10分/年
(2)教坛新秀(教学优秀奖):
省级10分/年
校级5分/年
(3)教学技能竞赛:
省级一、二等奖分别为15分、10分
校级一、二等奖分别为10分、5分
(1)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连续计分二年;
(2)教学技能竞赛等,获奖当年计分;
教材奖
国家级:
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省级:
一等奖3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教材主编在获奖当年计分;
3.4其他
其他重要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业绩
计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在学院的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育人工作(Y4)
4.1育人工作
教师承担:
班主任、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学生社团、见习、实习的管理等工作。
各项育人工作量的计算按《温州大学教师育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行政〔2007〕84号)文件精神,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工作量,但各项累计得分上限为7分。
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订育人工作考核办法。
4.2其他育人工作
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承担的育人工作。
最高得分为3分
说明:
1、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大小协商分摊,或参照下述规定执行:
二人,主持或完成人按6:
4;三人,主持或完成人按5:
3;2;四人,主持或完成人按4:
3:
2:
1;五人,主持或完成人按4:
2:
2:
1:
1的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业绩分。
2、对于业绩分值的给定,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表中的各项教学项目和教学奖励未提及到的级别、等级和排名另作具体规定,但需在学院考核细则中明确。
3、对于优先确定为A级的具体要求,各学院也可根据不同职称作出不同要求,但需在学院考核细则中明确。
4、申请延期的各类立项建设项目,其业绩分计算至原承诺完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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