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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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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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自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复兴至今,我国学者对政治哲学的探索逐渐由理想性呼吁转向现实性建构,由宏观叙述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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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科
自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复兴至今,我国学者对政治哲学的探索逐渐由理想性呼吁转向现实性建构,由宏观叙述转向微观探讨,由批判视角转向建构视角。
在这种学术背景下,我国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反思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可能,如何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等重要论题。
由于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受到传统理论解释体系的束缚,人们总是难以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人本价值规范维度关联起来,由此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长期处于真空状态。
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得以展开的理论基础,它既是对客观现实社会的事实认知,又是彰显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人本道义的价值论域。
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然要着眼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本质,通过彰显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向度,探究事实与价值辩证统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本质,我们才能够积极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断地向前发展。
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首先要探索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和以往我们大都注重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虚假、幻想的政治共同体展开理论研究,而后把理论立足点拔高到共产主义的视野下,通过对“史前史”社会形态的综合批判,得出只有共产主义才是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结论,由此把人的生存域境推向了理想的未来,这种逻辑理路其实是对马克思政治理论的误解。
从内容上讲,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现实的人类解放运动,而不是固定的社会形态,以上所述的政治理论是把历史的必然发展规定为共产主义的宿命论,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
从方法上讲,将人类的真正解放寄托于理想的未来,认为到了共产主义任何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这是对共产主义的误解,犯了脱离实践的形而上学错误。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经典创举,马克思拒斥形而上学式的思辨体系和理论脱离实践的理性构建,把着眼点放在现实的历史发展中,从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得出科学认知,从而引导人们追求真实政治价值的实现。
历史唯物主义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实践的、以人为目的、开放的论域,从历史唯物主义阐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内容,就要在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理论中把握好事实与价值、历史与价值的方法论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批判性与建构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德布拉·萨茨认为: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社会理论的硬核。
不是马克思关于市场、哲学方法、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观点,而是历史唯物论将马克思的观点与政治哲学中的其他传统区别开来。
”可以看出,分析马克思主义在发展马克思政治理论中对历史唯物论是相当重视的。
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与理论方法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
直到今天,我们不应再去争论历史唯物主义是否可能,而是要阐释其何以可能。
历史唯物主义何以可能、它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能否融合、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原则和研究对象中展开,这才是当今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要论题。
长期以来,唯物史观被解释为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不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似乎人是站在历史之外,历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如果违背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人就会受其惩罚。
这种解释模式一度成为一些西方学者批判或否定历史唯物论的靶子。
政治哲学家约瑟夫·克罗波西在评价历史唯物主义时指出,马克思思想的革命性体现出“以历史取代哲学便为以社会和经济取代政治和宗教奠定了基础。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
”他对马克思历史发展方向的预设深表怀疑。
面对理论的质疑,目前的主要任务不是澄清历史理论的合理性,而是深入历史理论中,探索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如何在历史唯物论中展开的。
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阐述得过于笼统,他们试图在微观基础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范畴进行阐释,或采用当代的理论术语,或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加以剖析。
这些研究对于突破旧有的解释模式具有启发性,同时也要检审这些阐释对马克思理论造成的各种影响,以防使其再次陷入理论误区。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领域,这不仅是因为马克思自始至终在历史唯物主义中阐发其政治哲学思想,以求突破旧式思辨体系,通过科学考察和价值规范的统一达到对历史进程的全面认识,而且还在于通过彰显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中发展适应新时代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同时纠正各种马克思主义学派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的曲解和错误认识。
针对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同人本道义的价值论域毫无关联的传统科学理论体系,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启了人本主义思潮的强烈回应。
人本主义思潮重在强调人的主体性,从历史发展中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来把握人的主体地位,从主体性视角去理解人与外界的关系。
卢卡奇强调历史发展的总体意识,提出“主体~客体辩证法”,他否定“自然辩证法”,把自然抛到历史之外,认为历史仅是人与人所创造的社会生活世界的活动领域,而与自然界本身无关。
我们看到,从这种历史观出发,他否认了历史理论的唯物主义基础。
之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大致沿着人本主义方向展开理论探索。
葛兰西的实践哲学突出强调人的历史活动,彰显人的主体性维度,把人的问题放在自己研究的中心地位,并把自然统摄在历史之内,具有进步意义。
另外,无论是法兰克福学派还是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都通过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和批判来突显对人本身及其生存域境的关注,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强调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主体性因素和人本向度,可以说是对传统理论解释模式的反叛。
在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运用分析哲学的基本方法来解析马克思的理论,他们不满足于以往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宏大叙事,而是运用分析哲学的明晰性、精密性的概念和解析方法来解释马克思。
有些学者在发展中扞卫马克思,也有些学者在解释中将马克思理论予以扭曲或否定。
但是不可否认,分析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理论的研究具有启发性,他们试图为马克思理论寻找微观基础和清晰的理论脉络,从而引起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反思。
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面,安德鲁·莱文建议把历史唯物主义的追随者称作严格的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重建、扞卫和修正历史唯物主义,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任务。
”这一任务最早是由英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柯亨承担,他竭力对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予以明晰澄清。
在柯亨的代表作《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中,他力图建构一种实用的历史理论,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概念进行详细的功能性解释,他的贡献在于突出生产力的首要地位,认为生产力是一个不断推动历史发展的基础。
柯亨在解释生产力时显示出独特的理论视角,他认为马克思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其理论创新在于他高度重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分。
“他认为这一区分是他在政治经济学中所作的决定性的概念革新,是他能够超越斯密和李嘉图理论的基础。
”虽然价值增值确实是在劳动活动中发生,劳动活动确实也创造价值,但是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是劳动力创造价值,“劳动的交换价值”是一个无意义的表达,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构成生产力的构成要素。
柯亨的解释是有道理的,这样把人理解为多元性,人不是完全被动地服从生产力,但是为了生存需要,人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能力来满足多元性发展。
人和生产力是并列的,人离不开生产力,生产力为人提供发展的动力,生产力也不是脱离人的孤立力量,人的劳动能力在其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柯亨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考察,既展示了历史事实的构成要素,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他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构成要素中引申出人本价值规范的政治哲学向度。
柯亨的分析引起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思考,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要素确实彰显出政治哲学上的人本价值意蕴,由于长期以来理论界存在认知上的偏颇,历史唯物主义被解释成为一种科学理论或机械决定论,这样一来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向度就自然被传统的科学理论解释方式长期掩盖起来。
然而,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要求在准确把握历史唯物主义包含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彰显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哲学向度,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二重维度密切关联起来。
在近代西方哲学发展史上,黑格尔对历史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黑格尔认为历史发展是受绝对精神所支配,是绝对精神及其自身演进的历程。
在历史进程中,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和观念来行动,但是行动的结果并不是每个人计划的结果,仿佛历史有其自身内在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黑格尔认为这是“理性的狡计”,历史的发展中起支配作用的绝对精神有其自身固有的使命,牵引着历史的发展趋势,绝对精神最终将在自身运动中完成使命而返回并实现自身。
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辩证性,但是并不满意历史是由绝对精神主宰的过程,这种唯心史观违背了真实的历史发展进程。
马克思否定了黑格尔的唯心史观,认为历史是现实的人的活动的历史,从理论上来讲,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辩证运动过程。
现实生活是最具体的表象,是最真实的实在,然而作为思维所要把握的对象,我们必须把它上升为抽象,“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
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
”所以,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范畴的理解,仅是抽象思维掌握具体的一种精神上的再现方式,但绝不能忽略了精神背后的实在。
与黑格尔重视精神因素相反,马克思更重视历史发展的现实因素。
历史与唯物主义相结合的意义就在于历史并不是思想史,而是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思想观念也是对人们现实生活反思的结果。
马克思正是在对历史的现实要素进行综合考察、科学认知基础上得出了人类解放、自由发展的规范价值。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不仅具有价值判断的规范尺度,还有科学认知的事实尺度,并且价值判断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两者体现内在的辩证统一,从而实现了“应是”与“是”的统一,“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为政治哲学开辟了新的理路。
通过科学地考察人类自原始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得出规范性的政治价值,并寻求基于科学考察之上符合人性的政治制度,他对历史的考察绝不是经验描述和现象罗列,而是在把握历史发展进程及其总结历史发展特点之后形成的关于“是”的理性认知,而作为规范性的“应是”则是呈现于科学认知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科学认知与价值规范是统一的,不能片面强调其科学性,而无视其规范性,反之亦然。
建构事实与价值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须从事实认知与价值规范两个维度来考察历史唯物主义,从而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实质。
就事实认知而言,马克思从两个层面论述:
宏观层面上,通过批判黑格尔精神哲学与费尔巴哈直观哲学,回归到现实生活领域,并对现实的实践活动进行了唯物地、辩证地剖析。
人通过劳动生产不断地摆脱自然的束缚,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特定时期的生产关
哲学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揭示世界本质和普遍规律的科学,它为音乐教育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音乐教育哲学是一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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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揭示世界本质和普遍规律的科学,它为音乐教育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音乐教育哲学是一门研究音乐教育的本质和价值的学科。
作为音乐教育学的基础理论,音乐教育哲学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
从理论层面来看,它对音乐教育的本质进行思考;从实践层面来看,它又对音乐教育起着导向作用。
一、音乐教育哲学是反思音乐教育的思想前提音乐教育哲学借鉴哲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古今中外音乐教育理论全面、系统的反思,从整体上认识音乐教育本质、音乐教育规律、音乐教育价值、音乐教育教学中知识认知等问题,形成科学的音乐教育观;评价、批判和总结人类历史的音乐教育经验,深刻分析音乐教育的现实问题,科学预测音乐教育发展的未来;启发、激发和锻炼教师的音乐教育理论思维,掌握科学的音乐教育学科研究方法,提高教育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
哲学对于人生起的作用也正是哲学对一门学科所应起的作用,例如音乐的哲学应为音乐“掌舵”,音乐教育的哲学应“内在地塑造”音乐教育。
这就是为什么如今人们如此热衷于讲究音乐哲学和音乐教育哲学的缘由。
音乐教育必须仰仗音乐哲学的启迪、扶持与指导,去识别和领悟其美与价值。
缺乏哲学的基础与高度,它势必流于一般知识或一门技艺。
教师通过音乐教育哲学的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其基本知识,深入理解其基本理论观点,初步掌握其理论方法;形成音乐教育研究的问题意识,锻炼和提高音乐教育研究的理论思维能力,进一步增强音乐教育研究的学术敏锐性,开拓音乐教育研究的学术视野;能应用所学理论和方法创造性地分析音乐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并初步形成独立的有说服力的见解。
二、音乐教育哲学解释音乐的本质和价值音乐教育哲学的目的就是力图站在最高的境界去揭示音乐本质的美与价值。
我们告诉学生音乐很重要,但重要的原因却往往是其他学科也可以提供的,音乐艺术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并没有体现出来,这无疑是没有说服力的。
我国高校音乐专业招生的分数线远远低于其他专业,音乐教师的地位也由音乐考生的录取分数决定,教师是否从提高审美能力的角度去组织教学已经不重要了,只要带好音乐高考班就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然而,这种承认不是对音乐教育价值的承认,而只是对教育价值的承认,甚至仅仅是对功利的一种承认。
音乐的教育作用,是开发人们对音乐艺术力量与生俱有的反应能力,而一旦非音乐性的强调超越了音乐本身,就将削弱和淹没音乐艺术。
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哲学中关于知识的价值和性质的观点,对音乐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提供理论支持。
哲学中对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探讨,有助于面对知识的多方面价值做出明智的选择。
三、音乐教育改革需要音乐教育哲学的引导当今中国刚进行了一场浩大的教育改革工程,从基础教育改革到高效管理体制改革等等,正深入到教育的每一个环节。
改革往往是痛苦的,却是必需的,因为传统的中国教育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束缚了人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的音乐教育改革同样需要音乐教育哲学的引导。
音乐教育哲学作为音乐教育学的基础理论,是对一切音乐教育、教学现象进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反应了音乐教育的基本规律,并且对各种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教育哲学的引导下,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教育价值判断。
对于学校音乐课程来说,哲学是其课程研究的最重要的基础,音乐课程的理论、实践、设计需要哲学中关于知识的来源和知识性质观点的指导。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音乐老师都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学校音乐教育理论研究需要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分析音乐基础教育教学现象,搞清教学行为背后的原因,以便建立独立的学科观点和策略,形成稳定的音乐课程教学风格。
当然,哲学人文素质教育不会立竿见影,与科学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人之为人的灵魂,而不是纯知识教育,不可能短期见效,所以要长期坚持。
另外,哲学在不断地发展,新的哲学理论层出不穷,哲学素质教育要与时俱进,要注意介绍哲学理论的最新成果,让学生了解哲学发展的现状。
充分认识音乐教育哲学在音乐教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引导音乐教育工作者与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将音乐课程问题放在哲学层面进行探讨和思索,从而在正确的观点指导下进行音乐教育实践。
文
教育网
关键词:
电力,经济,企业
关键词:
2000年,中国北方,游牧
古汉语中的度量衡单位
关键词:
视域,官僚,大学
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分析秦汉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官僚政治是统治时间最为久远的一种政治制度。
王亚南先生曾指出:
“由秦以后,直到现代
附送:
分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分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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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论文真是件烦心事啊,不知道该怎么写,一般人写论文都提前好多天就准备了,那么你写论文准备了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分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希望你能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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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
关键词:
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涉税纠纷
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据此,税务部门有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税务部门规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规定,纵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的法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被列举在依据或者参照范围之内,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的依据或者参照。
二、效力层级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税务部门规章抵触,也不能变相对税务部门规章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三、名称和编号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以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采用的名称,如税务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名称中包括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的文件可能属于税务部门规章也可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出,单独办理公告编号,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不能再选择原有的国税发或者国税函等文号、文种。
而根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
从形式上看,文号、文种可以作为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便捷手段。
四、能否审查合法性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合法性审查,但不能对税务部门规章申请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据此,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复议机关对该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审查。
以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方式,但税务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确规定了可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围不包括税务部门规章,因此能够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主体范围相对局限。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而不再必须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申请,有利于在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前提出审查建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审查建议,既然是审查建议,那么对于税务部门只有有限的影响,税务部门可以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如果不能要求税务部门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充分的解释,那么该合法性审查方式也会流于形式。
五、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据此,税务部门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你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征而将其区别开来,能避免税务行政相对人因税务部门合法性存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导致的损失,也有利于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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