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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防范规范word版
第二部分银行安全防范规范
一、概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标准
执行规范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银行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1、营业场所选址应掌握周界安全的原则。
应避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无法避免的要采取安全设施。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和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机房监控室、自助银行装钞间要安装盼盼牌透气镂空专用防盗门。
现金业务区(封闭柜台内的办公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防盗安全门。
2、营业场所一层窗口安装防爆玻璃、二层窗户安装钢制防盗栏杆等防护设施(营业场所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攀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现金区内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各分区、机房、自助银行、消防疏散通道、楼层安装自动应急照明灯具,采用充电装置的灯具,充电容量大于1.5小时。
3、营业厅(营业操作室)必须设置柜台及防护屏障。
现金柜台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使用500mm以上的混凝土台身,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厚度3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
其他墙体厚度为370mm。
4、营业办公区一、二层安装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和网点电源总开关必须与火灾报警控制箱联动控制,如网点所处物业有消防控制系统,则消防设施和报警系统必须与物业消防联网联动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采用铜芯绝缘导线,且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
设置烟感探测器,在网点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警铃和手动报警按钮。
(详细见VI手册161页)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范》摘录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同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2。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
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x200mm(宽)x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安装防弹符合玻璃的,防弹符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想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
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二)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
5.安装要求
5.1柜台(基座)
5.1.1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应符合GA38的相关防护要求。
5.1.2基座应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地面牢固融为一体。
5.2横梁
5.2.1横梁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
横梁必须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墙体、墙柱或墙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
焊接固定横梁时,其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用膨胀螺栓固定横梁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两相邻螺丝间距应小于0.5m。
5.2.2钢结构横梁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
不采用钢结构的横梁,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横梁相当。
5.3立柱
5.3.1立柱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
立柱的下端应嵌入柜台(基座),其嵌入深度应不小于300mm;立柱的上端应与横梁或与屋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
5.3.2钢结构立柱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
不采用钢结构的立柱,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立柱相当。
5.3.3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4凹槽
5.4.1通常凹槽成框架形结构,是置放透明防护板的部件,应与立柱、横梁、柜台(基座)等牢靠固定。
5.4.2透明防护板周边置于凹槽内,并依靠凹槽加以固定。
凹槽的深度应足以满足5.5.1要求的透明防护板嵌入深度并容纳定位块,凹槽内宽度应比透明防护板厚度大2mm-5mm。
5.4.3凹槽与柜台(基座)台面的结合部位应无缝隙。
5.5透明防护板
5.5.1透明防护板通过凹槽被柜台(基座)、横梁、立柱所固定,透明防护板嵌入凹槽的深度应不少于40mm。
5.5.2透明防护板的单块尺寸和错位交接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
5.5.3对透明防护板四棱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5.4透明防护板不宜紧靠发热体或空调出风口,防止骤热或骤冷,以免引起爆裂或加速老化。
5.6定位块
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加定位块,定位块应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材料制作而成。
5.7衬垫物
在凹槽内的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填充衬垫物,衬垫物应符合JGJ103的有关规定,选用邵式硬度为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
5.8密封料
透明防护板到位后,在凹槽内采用密封料实施密封。
采用密封胶作为密封料的,应符合GB/T14683的要求;若采用其它密封材料,至少应等效于GB/T14683的要求。
5.9收银槽
收银槽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并嵌入柜台(基座)内。
5.10防护栏(网)
在防护屏障未及屋顶的情况下,屏障顶沿与屋顶之间若加装防护栏(网),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
(三)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
5技术要求
5.1外观
防弹复合玻璃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划痕,胶层均匀,没有气泡和任何类型的疵点,防弹玻璃四棱边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2透光度
防弹复合玻璃透光度应不小于75%。
5.3环境适应性
室内使用的防弹符合玻璃正面表层温度在10℃-30℃范围内应能保障防弹性能符合表1规定。
室外使用的防弹符合玻璃正面表层温度在-32℃±5℃和+49℃±5℃条件下防弹性能符合表1规定。
5.4防弹能力
各种类型的防弹复合玻璃在高温、低温和常温条件下的防弹能力均应满足表1规定
表1防弹能力
产品
型号
防弹
级别
射击用枪、弹
射击
距离
m
射击
发数
弹速
范围
m/s
弹着点距离
mm
防弹
能力
要求
F64
A
64式7.62mm手枪,
64式7.62mm手枪弹(铅芯)
3,5,10
3
300-320
100±10弹着点呈正三角形
4.2.1
B
3
4.2.2
C
3
4.2.3
F54
A
54式7.62mm手枪,
51-1式7.62mm手枪弹(钢芯)
3,7,10
3
420-450
100±10弹着点呈正三角形
4.2.1
B
3
4.2.2
C
3
4.2.3
F79
A
79式7.62mm手枪,
51-1式7.62mm手枪弹(钢芯)
5,10,15
3
480-515
100±20弹着点呈正三角形
4.2.1
B
3
4.2.2
C
3
4.2.3
F56
A
56式7.62mm冲锋枪,
56式7.62mm普通弹(钢芯)
10,15,30
3
710-725
100+30-10弹着点呈正三角形
4.2.1
B
3
4.2.2
C
3
4.2.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摘录
4.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4.3.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包括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设计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供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4.3.3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设计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4.3.4工程设计应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位、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3.5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视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7.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
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4.3.6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当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第4.3.5条第5款第3-5项的规定。
4.3.7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4.3.8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
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4.3.9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
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3.10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4.3.11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7条第1款的规定。
2.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4.3.12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第1、2款的规定。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4.3.13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
7.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4.3.14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4.3.15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应符合第4.3.11条第2款的规定。
4.3.16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12条的规定。
Ⅴ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4.3.17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4.3.18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4.3.19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库户操作的密码。
4.3.20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
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3.21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风险区域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
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讯设备。
如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的功能。
6.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2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3.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
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报警控制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4.3.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计,具有自动、手动切花及定格功能。
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事件、日期。
4.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不应低于现场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s。
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宜配置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不设置公共吗。
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4.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能自动存储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
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3.25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4.3.26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为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4.3.27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7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7.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7.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兼容。
7.1.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7.1.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7.1.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哦:
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1.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7.1.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7.1.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7.1.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7.1.11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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