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docx
- 文档编号:7561562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10KB
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docx
《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邀请招标规定
篇一:
20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8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县)机管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三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四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项目认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节能主管部门。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公共机构本级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储备)
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的申报材料,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市机管局。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区(县)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区(县)机管局。
各区(县)机管局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建立区(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纳入区(县)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市机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
市机管局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县)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
市机管局应当对区(县)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采购方式)
公共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对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各方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
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合同各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节能量计算原则)
公共机构提供的基准能耗数据为项目实施前一年能耗数据或者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并按照规定换算相应的能耗费用。
节能量计算所用的基准期能耗量与报告期能耗量,应当为实际能耗量。
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依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测算的合理性。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分享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章国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资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30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4月7日
附件
填表说明:
1.单位信息中的“单位性质”填写机关、参公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建筑信息中的“建筑面积”,有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登记面积;无产权证的,以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含地下部位)。
3.建筑信息中的“启用时间”是指,该建筑投入运行的时间。
如该建筑进行过维修或改扩建的,填写维修或改扩建时间并注明。
4.能耗信息中的“上一年度建筑能源(资源)费”中,“能耗费”是指除车用燃油费和水费以外的,其他建筑能源消耗支出总额,请注意计量单位为“万元”。
篇二:
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做好合同能源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集团公司“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任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设备经济环保性能,加快实现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
第二条充分利用、发挥集团公司管理优势和高科技企业的资源优势,用好用足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有关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扶持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改善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协调、指导区域内所属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条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的产业政策,在做好对标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合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全面提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论证、筛选、确定、方案审查、招标组织以及项目后评估,组织协调各方认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项目融资、收益确认、收益支付方式、资产划分等提供指导意见和支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要统筹安排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负责区域内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筛选工作。
每年上报年度技改计划时,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环集团)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
负责已确定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障和其它技术服务,按合同约定回收投资收益。
第九条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作为检验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的评估和方案审查,负责项目性能测试和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工作。
第十条企业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上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确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确定的原则: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于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的企业,应委托电科院、科环集团专业节能公司等有资质的机构对机组进行整体性能诊断,编制测试报告,分析查找影响机组能耗的关键问题,制订节能技术改造计划,使指标尽快达到并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2.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于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各分(子)公司应鼓励、支持其它企业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3.采用集团公司自有技术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的编报、批复与调整。
1.每
年8月1日前,各企业将下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报分(子)公司初审。
2.各分(子)公司应于8月30日前完成初审,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3.安全生产部于9月30前组织对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必要性、技术方案、节能效益和投资额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拟实施的项目。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企业应精心组织,严格执行。
确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计划,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分(子)公司申报,经分(子)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企业与科环集团共同编制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方案、投资金额和回收年限、回收方式等,由企业报各分(子)公司初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专家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招标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技术方案、投资额度确定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详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
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可以子公司名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整体合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分(子)公司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督,跟踪项目进度,保证按期完成。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企业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验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电科院进行测试、评价。
验收合格后,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支付项目实施单位收益。
第十七条每年12月10日前,科环集团和各分(子)公司应对当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四章投资回收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资产归企业所有。
第十九条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方式由科环集团和企业商谈确定,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由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科环集团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企业所有。
2.固定收益率方式:
对安全有益但节能量难以计算的项目,由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并在约定的合同期内按固定收益率方式取得回报,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归企业所有。
3.节能量保证方式:
科环集团提供项目的资金及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企业按合同规定向科环集团支付服务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指标则由科环集团按合同约定向企业赔付或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4.能源费用托管方式:
由企业委托科环集团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科环集团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第二十条确定项目节能效益分配模式后,在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情况下确定合同总金额,按合同约定分年度回收投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科环集团要积极争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的间接收益,如各级机构的奖励、国家以奖代补的财政补贴、CDM收益、税收优惠等。
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和CDM收益归企业所有,其它收益归科环集团。
第二十二条改造项目设备的折旧方式、税费计算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
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
合同编号:
009
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
甘肃厂
乙方:
甘肃有限公司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甘肃锅炉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设备更换、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能源托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GB/T24915-2021合同能源管理标准格式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能源
本合同提到的能源,除另有注明外,指自来水、电、气。
1.5能源系统
指制造、转换、输送、使用能源的设备、设施。
1.6能源系统管理
指经甲乙双方协商,把原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的能源系统,以一定的条件交由乙方运行、维护。
1.7运行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运行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8维护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9环保费用
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所必须付出的各项处理费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要求而付出的职能部门的处罚费用。
1.10年能源费用
甲方每年支付的水、电、气费用。
1.11节能收益
指甲方每年消耗的总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基期对应的费用基数的差值。
1.12年能源费用基数
甲方2021年11月-2021年11月支付的能源、运行、维护、环保费用作为甲乙双方基数按节能收益的基期基数,20年11月以后和2021年11月到20年11月相比,因为甲方建筑面积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算法或协商对能源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作为新的年能耗费用基数生效。
1.13基期
双方约定的能耗费用计算基准期,通常以月为单位。
1.14基期基数
基期内,甲方全年实际消耗的水、电、煤气、运行、维护、环保、人工等总费用。
1.15计算期
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
1.16计算期基数
计算期内考虑因建筑面积和能源单价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后的能耗基数。
1.17计算期节能量
计算期内,计算期基数与甲方实际发生的能源总费用的差值。
1.18计算期节能率
计算期内,计算期节能量与计算期基数的比值。
1.19年节能量
合同期内,某年计算期节能量的总和。
1.20年综合节能率
合同期内,年节能量与全年计算期基数总和的比值。
第2节项目托管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期限为10年(最后一年以完成一个跨年供暖季结束为止)。
自20年6月1日始,至2022年5月30日止。
第3节项目托管范围
3.1乙方管理范围:
锅炉房设备及水、电、气系统3.1.1锅炉房设备:
锅炉主机、辅机、控制系统3.1.2水系统:
供暖系统用水、热水管线、供暖管线3.1.3电系统:
供暖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
3.1.4天燃气:
供暖系统用气设备和管线3.2乙方承担的管理事项:
3.2.1制定详细的运行规程和系统维护规程。
3.2.2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3.2.3承担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
3.2.4整理汇编系统改造资料和运行、维护、检修记录。
3.2.5负责系统所在区域的清洁工作。
3.2.6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的其它事项。
3.3用能保障
供暖时间:
每年11月10日开始供暖,到3月31日停止供暖,正常为五个月,计150天,可根据天气变化和政府规定增加机动天数,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发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除楼自身原因外,供暖期间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第4节项目托管费用
4.1托管费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能源 管理 邀请 招标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