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避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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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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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险
一、紧急避险设施
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煤矿井下三级避险系统
第一级:
利用个体防护设备,灾后人员迅速撤离灾害影响范围,到达安全避险地点;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隔绝式自救器)。
第二级:
在工作面附近设立可移动式救生舱或临时避难峒室,提供氧气、饮用水、一定数量食品,使逃生人员就近快速进入安全避险环境;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第三级:
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永久避难硐室(所),持续供氧、饮用水、食品,为采区或矿井避险人员提供避难空间。
永久避难硐室(所)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二、可移动式救生舱
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
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
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1、紧急避险设施的功能
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的内部环境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
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
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三、永久避难硐室建设要求
1.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2.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m,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低于0.75m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m。
5.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6.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7.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8.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9.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m3/分·人。
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h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
10.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避难硐室建设要求
四、临时避难硐室
1.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2.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m2。
,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m,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m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mm,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4.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
5.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6.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
7.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的能力应应能保证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
8.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
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可移动式救生舱建设要求
1.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
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生存舱提供的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m3。
3.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
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Pa/h;软体救生舱在+500±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Pa/h;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Pa,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
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5.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
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6.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
7.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5%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3m3/min·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流量不低于20L/min。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
8.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
救生舱安装在20m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
9.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安设救生舱处应设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基站,对救生舱附近的O2、CH4、CO2、CO、温度、救生舱附近人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10.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1.移动和运输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作业规程,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
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12.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MPa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d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a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六、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目标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4.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七.井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三条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文,《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
煤矿井下“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是正常生产的“保障线”,被困矿工的“生命线”。
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目标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4.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八、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目标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3.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4.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九、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目标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2.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3.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5.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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