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 芬兰税收管理体系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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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芬兰税收管理体系考察报告
湖北省税务系统关于税收管理体制赴欧洲考察团俄罗斯芬兰税收管理体制考察报告
应俄罗斯亚太经合组织、芬兰赫尔辛基市政厅邀请,湖北省税务系统关于税收管理体制赴欧洲考察团一行于10月13日至10月22日赴俄罗斯、芬兰进行考察。
考察团在俄罗斯圣彼得堡拜会了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了解了以俄罗斯税收法律和税收系统为主的俄罗斯税收状况;同时还拜会了亚太经合组织,了解了俄罗斯税收管理体制、结构、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俄方依法治税的武装保障——税务警察的职责职能。
考察团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拜会了波尔沃税务局,了解了芬兰税收管理体制、主要税种、税率,以及税收体制特点;同时还拜会了赫尔辛基市政府,听取了其政府人员介绍芬兰的税收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了芬兰国家税务总局在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俄罗斯、芬兰税收管理体制概述
(一)俄罗斯税收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在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愈来愈多。
了解俄罗斯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知识、对于更好地开展对俄经贸活动有重要意义。
1、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
俄罗斯联邦所规定的税制包括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地区税)和地方税。
这种三级税制实际上是所有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制度。
哪些税归属哪一级,这是根据地域范围及所属地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级权限决定的。
联邦税是由《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及原《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原则法》直接规定的,是在俄联邦境内普遍实行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税的税收统归联邦预算。
同样的道理,地区税是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的,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
地方税是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的,并在其管辖地域普遍实行。
这些税的税收归于哪级预算,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2、俄罗斯联邦税收种类
俄罗斯现行税制中共有联邦税16种,地区税7种,地方税5种。
(1)联邦税。
增值税、消费税、个人(自然人)所得税、统一社会税、机构利润税、资本所得税、国税、关税、地下资源利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碳氢化合物开采额外收入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保护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
(2)地区税。
企业财产税、不动产税、销售税(2004年起已停征)、道路使用税、交通税、经营娱乐项目税、地区许可证照费。
(3)地方税。
个人财产税、土地税、广告税、财产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照费。
3、俄罗斯主要税收政策
(1)利润税(所得税)。
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法人实体必须在与公司注册地址相对应的税务机关和与该实体的分支机构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公司有义务就其每一处机构缴纳利润税。
最高的利润税率为20%,其中2%的税率应缴纳至联邦预算,18%的税率应缴纳至地方预算。
利润税的计税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利润税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下年的3月28日。
纳税人必须选择是按月还是按季度缴税,只要相同的方式贯穿全年即可。
如果按月缴纳,必须在下月28日之前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若按季度缴纳,则每月缴纳上一季度税负的1/3,剩余税款在申报季度的次月的28日以前缴纳
(2)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于公司(含外国公司之办事处和分公司)、企业和任何进口货物到俄罗斯联邦的人士,其在俄提供包括免费提供货物、劳务的,大部分皆应征收增值税。
俄罗斯的大部分进口亦征收增值税。
转让财产权和某些自给货物、劳务如转让纳税人为内部消耗而生产的货物和服务,亦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货物、劳务提供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增值税率:
一是0%的税率,适用于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货物,以及与出口和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服务。
如运输、货运代理和其他类似的服务,进口货物的铁路运输除外。
0%的税率还适用于起点或目的地在俄境外的客运和行李运输;二是10%的税率。
适用于特定食品、儿童食品、医疗产品、药品、特定图书和期刊;三是18%的税率。
适用于所有其他应课税货物、劳务的销售。
俄罗斯的增值税必须在俄罗斯境内开具包含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总会计师的原始签名。
由于俄罗斯公司的分公司不被视作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人,因此分公司间的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该交易所产生的支出在计算利润税时可以扣除。
在俄罗斯设立多家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外国法人实体有权指定其中一家办事处或分公司承担其在俄罗斯境内所有的增值税申报和支付义务。
增值税的申报期为一个公历季度。
其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下年的4月20日,每季度次月的20日提交季度税务申报单并预缴税款。
(3)财产税。
财产税属于地方税收。
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进行运营的外国法人实体、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的外国法人实体、拥有单独的资产负债表的俄罗斯法人实体的独立分支机构需向与其相关的地方财政缴纳财产税。
负缴税义务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盈利性投资财产”。
课税基础为根据俄罗斯会计准则计算的应课税财产的年平均净值,即原值减去折旧。
年平均值的计算方法为相关财产在计税期每月第一日的净值与计税期最后一日的净值的总和除以计税期月份数加一。
财产税属于地方税,最高税率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的2.2%。
计税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纳税人必须依据每个季度的结果计算和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将该报税期内应课税财产的平均净账面价值乘以1/4的适用税率。
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纳税人必须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4)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俄罗斯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的公司和个人企业。
应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主要类别有卷烟和烟草制品、机动车辆、酒精、特定的酒类和石油产品。
税率因应缴纳消费税商品的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税务机关定期会对税率作出调整。
消费税应在发出商品的日期即销售日进行征收。
消费税计税期为一个公历月份。
不同税目支付税款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不相同,主要取决于应缴纳消费税商品的类别。
消费税的申报与支付必须在纳税人所处地区和进行消费税应税交易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
针对特定的酒精和烟草产品,包括国内生产与进口所征收的消费税应通过加盖消费印章的方式进行预先支付,消费印章须在产地销售以前加盖在每一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上。
(5)个人所得税.俄罗斯纳税居民和非纳税居民均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在任意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若个人在俄罗斯居住满183天,则该个人会被认定为俄罗斯的纳税居民。
俄罗斯纳税居民个人的收入适用于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
13%的税率试用于大多数的收入;9%的税率主要适用于从俄罗斯或境外企业所获得的红利收入;35%的税率适用于超过特定限额的特殊奖项、保险单据和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被认定为低利息贷款收入(房贷除外)。
针对非居民获得的来源于俄罗斯的各种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30%。
应税所得为总收入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和免除额。
个人必须在下个纳税年度的4月30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应提交至管辖个人注册地的税务调查机构。
该申报表必须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所收到的所有收入,并列明项目、来源、每月金额和收到的日期。
(6)法定社保费和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
俄罗斯雇主有义务为雇员缴纳法定社保费和意外保险费。
社保总税率目前为含税工资额的34%,具体明细为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26%,俄罗斯联邦社保基金2.9%,联邦医疗保险基金2.1%,地方医疗保险基金3%。
此外,雇主还需为其雇员缴纳意外保险费。
现行的意外保险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2%至8.5%,取决于职位的行业风险大小。
法定社保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公历年度。
法定社保费需在不迟于下月的15日前按月缴纳。
按季预缴的申报日为每年的4月20日、7月20日和10月20日。
年度法定社保税申报日为下年度的3月30日。
(二)芬兰的税收管理体制
芬兰是高福利国家,税收是其社会福利支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每年高达GDP三分之一的税收收入保证了芬兰社会保障、教育及其他社会福利体系的正常运转。
芬兰税收制度完善,税务管理和征收严格,国民自觉纳税意识强。
1、税收管理体制
芬兰国家税务局是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下设国家税务委员会、7个地区税务办公室以及大纳税人税务办公室。
国家税务委员会负责对税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税收战略规划、信息与评估程序管理及各类税收指南、表格和手册的编制工作。
地区税务办公室负责该辖区内的税务征收工作。
大纳税人税务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内大企业税务。
所得税、增值税、遗产税、赠予税和博彩税等均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由各地区税务办公室征收。
此外,芬兰海关也承担了部分税收管理工作,并负责欧盟税收规则的应用和监督。
芬兰对税收的管理和偷漏税的惩罚均较严格,惩罚包括行政性罚款和刑事处罚。
如故意或因疏忽提交错误报告书,或未按时提交税收报告书,将受行政性罚款。
如犯有严重税收欺诈,将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比如提交欺骗性簿记,将被判以至少四个月监禁。
2、主要税种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
根据芬兰《所得税法案》,投资收入和报酬均为个人所得。
其中投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和租赁收入、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人寿保险收益、投资于林业的收等等。
芬兰个人投资收入税的税率是28%,收入归国家所有。
报酬指除了投资收入之外的任何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和养老金、个人企业收入和合伙企业收入中的报酬部分、从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等。
报酬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征收,国家征收的部分根据收入多少实行累进制,税率每年由议会决定。
地方征收的部分实行单一税率,税率由各个市镇委员会根据各自市镇财政情况决定。
公司所得税。
根据芬兰《所得税法案》,凡在芬兰注册或根据芬兰法律建立的公司主体和合伙企业等,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6%,税基是公司的净收入。
在外国注册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在芬兰的投资收入或其它来自芬兰的收入须按章纳税。
增值税。
芬兰1995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同时出台了《增值税补充法案》,使芬兰增值税系统与欧盟准则协调一致。
根据该法案,从其它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须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商品到其它成员国免予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以应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为基础征收。
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税率为22%。
遗产税和赠与税。
根据芬兰《遗产和赠与税法案》,如果个人继承或收到了一定价值的遗产或礼物,需向国家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金额低于2万欧元的遗产或4000欧元的礼物免税。
具体税率根据金额不同而有所差别。
消费税。
根据欧盟对成员国统一规定,对酒和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矿物油(液体燃料)征收统一的消费税。
据芬兰《消费税法》规定,对于一些特定商品,如:
软饮料、电、某些燃料、酒精饮料和软饮料的包装、润滑油及待掩埋垃圾等也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包括在芬兰生产以及进口的产品。
3、税收体制特点
芬兰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
芬兰财政部负责税收立法工作,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种的设立提出建议,交议会通过后执行。
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都没有权力设立税种,也没有权力提出收费项目或罚款项目。
地方政府只能根据中央决定的税种和各地经济情况决定税率的高低。
芬兰各种税收收入按比例上缴给各级政府,一切公共支出也由各级政府负责。
芬兰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对各项公共项目的开支。
同时,制定税收和收费项目的机构与实际收税的机构相互独立。
二、俄罗斯、芬兰税收管理的经验借鉴
尽管俄罗斯、芬兰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地理、政治和经济因素,是其独特的环境、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发达的经济和较少的人口等条件所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并不一定都可行。
但是,这两国税收制度以及在加强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运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强化税务宣传和咨询、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经验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有益启示。
(一)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
1、扩大营业税征收范围。
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营业税征税对象纳入征收范围,对一些未列举以及不能列举全的项目,可考虑与服务业子税目“其他服务业”一样,新设“其他资产转让”税目,其他资产转让介于不动产、动产与无形资产之间的其他一些资产转让,只要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同时又无法界定其营业税税目的资产或财产转让行为均纳入“其他资产转让”税目。
2、完善企业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税制,扩大所得税税基。
适当取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产业发展政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或特案制定减免税目,尽量做到税前扣除充分,实行分类综合课征制度,制定单项课征标准、综合扣除制度。
将个人所得税制改为综合税制。
改变现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分类计税的办法,在税前扣除上,考虑家庭成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实行以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收入的方法,同时简并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
3、完善其他税种。
要本着控制税源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调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
4、适当开征新的税种。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开征绿色税收,取消环保收费;建议加快“费改税”进程,将具有税收性质且宜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范畴;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赠与税。
(二)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1.在全国推行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
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建立惟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
个人用身份证作税务代码,以便核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监督其照章纳税。
对于公司而言,只能有一个税务代码。
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健全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
2、简化办税程序,推行多元化申报,实行通报通缴,实现税收征收信息化和数据处理的集中。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革申报手段,广泛采用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纳税程序,提高申报和接受申报的工作效率。
通过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就近划卡缴税、委托银行自动划缴等多种方式,纳税人可在任何一个地方缴纳税款,从而实现税款的集中征收——信息的多方采集和集中处理。
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修改和适当合并一些纳税申报表,便于纳税人申报和资料收集、管理和保存,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3、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强化重点税源管理。
在省级、市级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专司税源管理职能。
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不仅关注其收入支出、纳税情况,而且监控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资产变化状况,随时掌握和控制税源的变化情况。
一旦纳税人有偷逃税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征、管、查等相关部门,将征、管、查三者有机结合,从而杜绝“征、管、查”三分离而出现的“断层”,有效解决“税前监控不力,漏管面太大,漏征率过高”的问题。
在管理分局应改变目前对纳税人按纳税识别号顺序设置科室的做法,设立纳税大户管理科,负责对纳税大户的跟踪监测,对重点税源户和高风险纳税户,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
4、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加大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
扩大稽查队伍,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稽查人员要一专多能,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经济、会计、企业管理。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速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强化税收征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应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技术水平。
将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法规的存储检索、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
统一全国税收征管软件,建立新的信息化平台,实行全国联网,并将税收征管或监控软件与相关系统紧密相联,特别是要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等系统进行联网,做到资源共享,全面监控。
(四)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周全的服务,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俄罗斯和芬兰尤为突出。
纳税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税收宣传、税务咨询、信息咨询、信息公告、涉税事务指导以及接受纳税人意见,对税收征管措施进行完善等。
为纳税人服务主要有两个目标:
一是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向纳税人提供持续、公正、及时的服务。
我国也必须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用途等内容的宣传,提高税收的透明度,树立纳税人的自豪感和信任感。
此外,要经常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发放社会调查表,征求纳税人对税务工作和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并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检讨、修改和完善。
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缓解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收管理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完善信用体系,加强银行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经济生活中的现金交易,强化税源管理手段
建立完善的信用实名制,构建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和社保机构等资源共享的资讯系统。
每个公民在银行开户时需要出示身份证,其中的姓名、地址等个人资讯必须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个人档案一致,这些资讯须运用于所有个人商业活动。
加快对现金交易的立法,加强银行功能,对使用假名开设、使用账户属违法行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或法律制裁。
大力推行信用卡、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货币支付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交易,防止税源流失。
湖北省税务系统关于税收管理体制赴欧洲考察团人员名单:
考察团团长:
郑超;考察团成员:
陈细荣、陈平、姚涛、彭学彪
(考察团成员朱国鑫因父亲去世未能赴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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