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化版安全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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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化版安全部分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安全部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行为准则
2.3安全行为要求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各单位在配备项目组织机构时,应在招投标阶段就按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要求,统筹组建项目部所需人员,确保“人证合一”,满足人员尤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上一级逐级考核下一级,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操作水平。
年初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过程中保持培训记录,建立每位员工的培训档案,动态评估培训效果,实现PDCA的改进提高。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各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指导、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各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执行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并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各层级要在年初或项目开工前,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计划,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立实物投入台账,避免重复投入,并留存相关票据的扫描件(复印件)备查。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照措施、人员、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原则实施监控,限期整改销号,并由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复验,同时保留整改前后的图片、影像或音频等可视化资料。
实行登记、整改、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单位和主管领导。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各单位应逐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明确规定: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单位应逐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尤其对重大危险源、危大工程等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动态评估、组织评审,按规定周期修订更新,同步及时到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行集团公司《危机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基坑工程
4.1.1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与基坑开挖,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施工季节变化及支护结构使用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型,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2)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1年,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土石方开挖前应对围护结构和降水效果进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开挖中应对临时开挖侧壁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和均衡、对称开挖的方法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线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
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2)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3)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4)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5)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6)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与排水措施,地下水宜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mm—1000mm。
(5)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6)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是,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7)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4.1.2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
(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3)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4)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
(5)确定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荷载;
(6)雨季时的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渗入对地层土性影响的状况。
4.1.3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雨期施工时,应有防洪、防暴雨措施及排水备用材料和设备。
(2)基坑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在周边设置防水围挡和防护栏杆。
对膨胀土及冻土的坡面和坡顶3m以内应采取防水及防冻措施。
(3)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
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基坑周边地面宜做硬化或防渗处理;
3)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4.1.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
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
(3)地下水控制措施有:
坑底明排、井点降水、管井和大口井降水、周边和坑底截水防渗、坑外回灌等方法。
各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地下水实际情况,有条件地选择使用。
4.1.5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周边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计限值。
(2)在基坑周边破裂面以内不宜建造临时设施;必须建造时应经设计复核,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应在基坑周边划出限载警戒线或警示标识。
4.1.6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基坑工程的现场检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降低监测频率。
(6)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位置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9)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支护结构成型质量;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施工工况:
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监测设施:
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检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4)周边环境:
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6)日常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具以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并做好巡视记录。
4.1.7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数量不应少于2个。
作业位置的安全通道应畅通。
4.1.8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2)巡视检查内容:
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3)如发现超过设计规定的明显裂缝与变形,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制止继续延展。
4.2脚手架工程
4.2.1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
连墙件宜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矩形布置。
连墙杆宜呈水平设置,也可采用连墙端高于架体端的倾斜设置方式。
2)连墙件宜从底部第一道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3)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
4)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临时拉结措施。
5)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6)当双排脚手架下部暂时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应采用可靠的防倾覆措施,但无连墙件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6m。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脚手架的步距、跨距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脚手架类型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以指导施工。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单、双排脚手架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0~600之间;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3)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竖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为45º~60º,水平剪刀撑与支架纵(或横)向夹角应为45º~60º。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地基应坚实、平整,场地应有顺畅的排水措施,不应有积水。
2)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要求,地基上的立杆应采用底座和垫板。
3)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1)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进入施工现场的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搭设施工。
2)在对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采取随机抽样的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实量实测检验、功能测试检验。
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应抽检1%~3%;
安全锁扣、防坠装置、支座等重要构件应全数检验;
经过维修的材料、构配件抽检比例不应少于3%。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1)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2)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支撑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3)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作业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
密目式安全网应为阻燃产品。
2)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用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的宽度。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作业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严禁探头板。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工具式钢脚手板必须有挂钩,并应带自锁装置与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锁紧,严禁浮放。
3)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笆脚手板两端应与水平杆绑牢,作业层相邻两根横向水平杆间应加设间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130~150mm。
4.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着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着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附着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C10;
6)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附着支座。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使用都得重组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力能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制动距离: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80mm、单跨式升降脚手架≤150mm。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7)防倾覆装置中应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当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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