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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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四、危险货物申报
x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
x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
1.申报单位
x船申报。
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
x货申报。
由与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船申报、托运人(或收货人)如
无法直接办理申报,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代或货代单位办理申报。
2.危险货物申报员
x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发证。
x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
申请培训发证的申报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x申报人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的适运状况进行声明的。
因此,申报人应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申报时限
x船申报
进港、过境:
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出港:
应在船舶装货24小时前。
x货申报
出港。
应在货物装船24小时前。
散装液态货物进港。
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4.申报单证
x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x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5.附送材料
x船申报
(1)船舶载运集装箱箱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应附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出港和散装液态货物进出港、过境,应附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船舶载运中转危险货物,应在申报单上加盖“中转”章,并附送装货港签发的“货申报”单。
x货申报
(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充罐作业点出具的货物装载情况的相关资料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的装箱检查员签署和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使用压力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由交通部规定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
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书。
(5)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提交该货物的《放射性剂量证明》。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装运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按“未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同一品名因其成份含量不同而具有不同危险特性的货物、具有二种以上的危险特性的货物、需拼箱出运的危险货物以及其它需要说明技术状况的货物,应当提交《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8)装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承运船舶适装证明、码头作业许可证、散装液态化学品技术说明书。
对拟过驳作业的货物应附经核准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
(9)装运货况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货况安全适运证明。
(10)托运内贸民用爆炸品应当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按规定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6.单症流转
x流转。
有关船舶和货物申报单各一式三份,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中二份退申报人;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港口作业单位;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中一分由申报人转送承运船舶。
x申报单证的有效期为。
经主管机关核准后,7天内有效。
7.未列名危险货物
托运有关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于托运前向主管机关提交有效的注明其性质的有关材料,经主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按相应“未另列明”项办理。
8.变更申报
因故需改船或改航次出运的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经审核后,方予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1)更改原因的书面报告;
(2)货物申报单原件二份;
(3)或经认可的船舶代理出具的退关、漏装、短装证明等。
第二篇:
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定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定
一、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固定车辆和专业运输机及押运员,安全员负责运送,向托运单位调查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注意事项,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二、危险货物不能同车混装,各种危货车必须配备防火设备。
三、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在汽车前方应悬挂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显示“危险品”的标志。
四、汽车行驶中不应急骤起步,紧急制动,任意超车和高速行驶,车厢内严禁吸烟,中途停车时,不应停靠在公共场所,如学校,机关,集市附近,以及明火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
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五、运输油类(汽、柴油)的罐车,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空地或开阔场地,场地附近群众应立即疏散到安全地点。
六、装载危险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三停,四查”行车规定,谨防轮胎温度过高爆胎或由于缺气长时间碾压,造成自燃,引起火灾殃及货物安全。
七、严禁私自配载货物。
第三篇:
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办事处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办事处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由物流公司营运部综合办公室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第六条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等。
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
途中经停,应当有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第七条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超速运输。
危险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载。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运输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车厢内不得载人,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
第九条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丢失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称,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办事处车辆由办事处调度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十二条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三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四条所有车辆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制定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被盗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1、驾乘人员上岗前,应对口接受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在每次运输前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检查传动、转动、制动等部位,严禁病车运输。
平时应注意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车辆严禁携带多余燃料和其它易燃物。
在加油站加油过程中,确保关闭发动机。
加油后地盘、发动机外壳应擦洗干净,不得有废油与
机油。
4、装车时,驾乘人员也应对爆破器材包装进行检查,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内,具体按《爆破器材运输车使用说明书》中危险品同车运输表执行。
5、每车爆破器材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装载质量的三分之二及爆炸物品运输上核定的数量,严禁超量装载。
同时,应尽可能的将爆破器材均匀地装在车厢内,包装件总码垛高度不得超过1.5m。
6、在运输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7、运输中遇有雷电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带上,并距人口稠密区和高大树林不少于200米。
停车后应关闭发动机,驾乘人员应撤至距运输车200米以外,但警卫人员应能警戒车辆。
8、当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标示后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情况下方可修理,修理中严禁运用明火。
9、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10、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路途中,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段。
11、行车时应控制好车速,高速路面行车车速不应超过80km/h,一般路面行车不应超过40km/h,夜间行车不应超过30km/h。
遇恶劣气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区等,车速应适当降低或停驶。
12、两辆以上车辆运输,在一般道路上,前后车之间应保持50米以上的车距;在高速公路上,前后车之间应保持200米以上的车距;上下坡时,上下车不应小于100米。
与其他同向行驶的车辆之间应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13、车辆运输途中,驾乘人员应服从公安部门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检查。
14、车辆前胎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车辆前后轮胎充气应适当。
15、行车时电瓶应稳固、牢靠,无特殊情况驾乘人员不应随意改变电瓶的安放位置。
16、每行驶160km左右应停车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制动系统是否漏气,车辆轮胎是否过热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17、车辆上路时,应选择平坦宽阔的道路行驶,并尽可能绕过人口稠密区;如难以绕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18、运输途中住宿时,应选择较为安全和偏僻地点住宿、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2车辆每行驶1500—25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保养内容包括清洁、检查、紧固、调整和润滑
3、车辆每行驶2500—5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保养、检修内容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按规定进行扭矩检查,紧固车辆外露各联接机件的螺栓、螺母,对润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润滑脂和润滑油,保持各润滑部位润滑性能良好
4、车辆每行驶4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三级保养(总成拆解)以上的项目检修,除完成
一、二级检修保养项目外,还应完成以下项目:
4.1、清洗燃油箱和冷却系统;
4.2、检查车架有无变形,铆钉有无松动、脱落等现象,必要时修理,除锈和补漆;
5、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修理档案。
6、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在外修车
7、车辆维修保养完毕须驾驶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厂,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车辆gps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gps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技装备在管理、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制止道路违法行为和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易普力攀枝花分公司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gps车载系统的使用管理
1、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车辆在运
输途中gps终端要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卸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
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管理平台反映,以便及时维修。
2、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3、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洗涤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导致电路烧坏车载设备。
4、车辆出车前驾驶人员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5、驾驶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系统,了解车gps载系统的功能。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出加油站时,不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液晶屏。
7、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人员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8、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时应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gps车载系统的消息管理
1、为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平台实施监控车辆行驶状况,车辆在出发前应向平台发送一条定位信息,以确定和平台取得联系。
2、在行驶过程中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平台发送与车辆无关的消息。
3、驾驶员阅读平台向车辆发送的有关消息时,要确保安全。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警报,同时,平台也会向驾驶人员发送为了行驶安全要求降低超速的
提示消息,驾驶人员应按规定时速行驶。
5、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抛锚或被抢劫)需要平台帮助时,驾驶人员可以手动按下或脚踏紧急报警器2秒钟,向平台发送紧急报警或发出请求帮助消息,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内容向车辆提供帮助。
6、除了遇到紧急情况时发送紧急警报外,一般情况下不要发送紧急报警消息,造成不必要的误报,严禁故意向平台发送假警报。
7、车辆主管单位或驾驶员不要通过其他途径向gps车载系统或平台发送消息,如需要通知、了解情况可通过管理平台发送消息,否则,超出的短信费用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gps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对平台要求的纠正违章行为提醒应及时纠正。
2、严禁无故或恶意动手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行驶中要随时关注终端的信息。
3、保护好gps终端,以利于gps监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4、车载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和平台汇报。
第二十条gps车辆的行驶线路及限速管理
1、所有安装gps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道的(如塌方、道路阻断等),要请示平台后方准行驶。
2、驾驶gps车辆的驾驶员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根据攀枝花市道路状况,危险物品运输车最高行驶时速为60/小时,采场公路限速3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违反gps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违反gps车载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第1条、第3条,造成gps车载系统损坏的,扣减责任人200元.2、违反gps车载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第2条,扣减责任人100元。
3、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逃避平台监控的,扣减责任人500元。
4、严禁向平台误报假报信息,扰乱平台正常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减责任人100元。
5、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扣减责任人500元.第六章驾驶员岗位职责及操作指南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并且要熟练掌握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操作事项和规范。
1、严格执行上级和企业民爆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安全驾驶。
2、负责对出车前后车辆状况进行安全全面检查,不出故障车。
认真完成三检四查工作。
3、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审验,确保车辆清洁、完好。
4、驾驶员必须做好一勤,二慢,三掌握。
一勤。
勤检查、勤保养、勤紧固。
二慢:
情况不明、视线不清、起步、会车、让车、倒车、停车慢。
交叉路口、狭路、窄桥、弯道、车站、装卸场地、上下渡船慢。
三掌握:
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天气变化情况;掌握车辆行人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装载,行车及停车。
1、能见度良好时,车辆行驶速度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或遇复杂道路情况时,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减速行驶,车速保持在安全可控范围之内;
2、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应小于50米,上山或下山不应小于300米;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做到行驶中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开违章车,不开人货混装车;
3、遇热带风暴或台风、雷电、暴雨雪、大雾、磁暴等特殊恶劣气象时,不得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作业。
严禁携带打、六级以上大风火机、火柴等进入施工现场。
严禁酒后驾驶;
4、在运输危险物品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严禁将车辆停在居民区、行人稠密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尽量在平坦地方停车,必要时用三角垫木塞住车轮,保证停车平稳。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5、行车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要完整详细。
6、驾驶员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7、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严禁有损害企业良好形象的言行。
第七章押运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押运员要经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上级和企业关于民爆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运输方针,政策听从指挥,做好押运工作。
1、负责对押运货物进行检查,在装货后,卸货前核查民爆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数量,确保危险物品无遗失遗漏,做好交接工作。
2、押运危险物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物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4、在危险物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环境污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第八章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安全员要把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对危险品货物的安全重视程度放在同等的位置。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企业关于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度等规定,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2、负责对危运车辆、危险物品装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和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情况还应向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安全活动的开展,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安全学习记录。
4、定期对消防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做好记录。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方案供领导参考。
6、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查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第九章
机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机长全面负责车辆在外工作期间的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变处理及维修保养工作1认真做好三检四查工作.2行车记录,维修保养记录要完整详细.3要与驾驶员经常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做到友好相处.4夏季在外停车时,应检查车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有应将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5做好车辆内外的清洁.
第四篇:
深圳熏蒸货物危险品海事申报深圳熏蒸货物危险品海事申报
自xx年起,除了某些特殊情况,熏蒸货物将被算作危险品,编号为imo9unno3359,请务必按照以下相关规定申报。
1.如果货物已经熏蒸且货柜不通风,货柜将被以危险品处理。
以下是具体的要求:
1.1需要以imo9unno3359做危险品申报。
毛重为货物重量加上包装重量(比如货板重量),净重为货物重量。
1.2当一个装有熏蒸货物集装箱不装有其他危险品时,危险品编码使用imo9unno3359。
以下为在运输或熏蒸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具体信息:
深圳凯腾专业危险品运输,可代理危险品申报。
576057621.2.1托运人/货代的电话号码1.2.2最终收货人的电话号码1.2.3集装箱号码
1.2.4unno,正确运输名称,主要危害1.2.5所用熏蒸剂类型和数量1.2.6熏蒸日期和时间
1.2.7如使用熏蒸设备或熏蒸剂,应提供处置残余熏蒸剂或熏蒸设备的指示
1.2.8如无包装要求(熏蒸剂而非货物含有有害物质),发货人应在“危险品申报”中签名1.3与熏蒸且不通风货柜运输相关的文件在运输前需包括以下信息:
1.3.1“un3359,熏蒸货物货柜,9”或“un3359,熏蒸货物货柜,级别9”1.3.2熏蒸日期和时间1.3.3所用熏蒸剂类型和数量
1.4实施危险品货物费用(码头以危险品收取附加费,处理舱单等)和在订舱时实施危险品附加费。
1.5熏蒸货物货柜须贴警告标签,包含以上第1.3项所列信息,贴在货柜开合时人们能一眼看到的位置。
该标记不得从货柜上移除直到满足以下条款:
1.5.1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已通风排除熏蒸有害浓度剂气体;且1.5.2熏蒸货物或物质已卸
1.6熏蒸货物危险品标志须为长方形,不得超过300毫米宽250毫米高。
标志须为白底黑字,文字不小于25毫米高。
以下为该标志图例。
1.7当装有熏蒸货物货柜已通风且被卸载后,该标记方可移除。
1.8除非货柜中装有其他九级物品或以九级物品包装,否则无须在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上粘贴九级标牌。
2.如果货物已经熏蒸且货柜通风,货柜将被以非危险品处理。
以下是具体的要求:
2.1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在熏蒸后已彻底通风确保无有害气体浓度残留后,警告标志上可修改通风日期。
我们要求托运人提供来自有资质的熏蒸公司的气体无残留证明,显示货柜中残留气体最低浓度。
2.2如果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通过开门或机械通风已完全通风,通风日期须知熏蒸警告标记上注明。
如果发货人不申报熏蒸且不通风货物,货柜将被以错误申报危险品处理。
海事局将处以罚款最低每柜三万元。
第五篇:
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危险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一、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三、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
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六、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七、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为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八、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九、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十、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停车场内。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一、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十二、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十三、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十四、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装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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