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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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虹口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本区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号令)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规〔〕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上海市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预计总投资金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二、投资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按企业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一)符合国家、本市、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经营战略与发展规划;
(四)主业投资为主,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不影响主业发展和企业持续经营;
(六)遵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相匹配,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资金筹集、供给能力相适应;
(八)对投资事项进行专项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投资监督职责
(一)区国资委的职责。
区国资委以区域发展战略和企业功能发展定位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战略和管理制度;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外部董监事、财务总监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二)企业的职责。
企业投资应当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风险管控制度;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制度等。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由党委(党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贯彻出资人意图,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由党委(党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投资项目。
.开展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其他。
(三)负面清单管理。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后,报区政府审批通过;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其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负面清单的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在区国资委建立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投资事前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投资结构分析(含:
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主非比重等);
()投资资金来源;
()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政府投资项目、自营项目等)、当期(累计)投资额、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二)投资决策的流程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区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投资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预期的投资收益、项目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风险的措施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管理。
.列入企业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其他必要的材料。
.区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必要时可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投资事中管理
(一)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二)过程跟踪。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三)半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于每半年终了后日内向区国资委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六、投资事后管理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区国资委。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对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未完成年度计划的,要说明原因);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对当年度完结的项目分析整个项目投资回报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集团对年度内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的后评价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
.企业在投资项目终结(收回)后的一年内,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结算的投资项目,有选择的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评价结果。
.区国资委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项目投资收益情况列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内容。
七、投资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投资事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企业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转报区政府。
异常情况包括:
.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或合同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企业超出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发展的;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国有控制地位发生转移的;
.投资合作方违法或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投资项目连续三年发生经营亏损的;
.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应取得而未取得投资分红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区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适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
(三)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八、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资流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国务院国资委或上海市国资委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上级机关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出台前的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特别监管类项目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非主业投资项目
重大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投资项目
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低风险金融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禁止类项目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市外新增项目投资
股票、期权等高风险金融投资
(主业为金融投资的除外)
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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