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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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
学有效地实施教职工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也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办法制订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绩效考核工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二、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学校和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
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特别是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
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主要考核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参加班级活动和主动关爱学生的情况。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行为习惯、班风学风、学生学习兴趣和巩固率、学习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学生进步情况等。
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过程、教学效果。
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基本工作量和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的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办法详见附件1)。
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准备和教学实施情况。
重点包括教师备课及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设计、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学生学习成效评价和组织课外实践活动等教学常规工作的落实情况。
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主要包括学生学习方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指导学生发展兴趣和学科特长所取得的成绩、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度等,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要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
要把防止学生辍学、提高巩固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后反思及对学生成长过程和教育方式的研究等情况。
高、中级职务教师还应增加对初级职务教师教育教学实施指导、帮带等考核内容。
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拓展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自主学习和更新教育理念、知识等。
3、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
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考核指标包括教育方法、学生巩固率、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班级整体学业水平等方面。
4、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教育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中心学校、初中学校及其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
各中心学校成立由校长、人事、业务、工会、纪检专干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及其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纪检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总数的1/2),具体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
2、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遵循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教师自评、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及学生、家长评议等多个评价主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对学校的绩效考核与对学校实施的目标管理督导评估结合进行。
(二)考核程序
1、学校绩效考核
(1)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考核的相关表册。
(2)民主测评。
学校领导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对本学年度学校工作进行述职。
教育局(中心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乡镇(村)相关领导和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价。
教育局(中心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听、看、查、访等形式全面考核学校工作。
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平时工作,逐校撰写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本学年度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确定等次。
考核报告经教育局党委(中心学校校委会)审查,确定学校考核等次。
2、教师及班主任绩效考核
(1)教师自评。
教师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填写相关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个人自评只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不记入综合考核结果。
(2)民主测评。
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和所教学科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其中对任教小学低年级教师的测评主要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
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民主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建议。
(4)校内公示。
教师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本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或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5)确定等次。
对公示无异议后,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校长的绩效考核
校长绩效考核参照学校的考核方法进行,其中中心学校、初级中学校长的考核实施办法由县教育局制订(另行下发)并由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完小校长的考核实施办法由各中心学校参照县局校长考核方案并结合小学实际情况制订,由中心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其他人员绩效考核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教师绩效考核方法进行,由学校负责实施。
既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又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分别按不同系列参与考核,再按不同工作任务所占其工作总量的比例打折后合计出总分,评定等次。
中心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教师绩效考核方法和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要点,由各中心学校具体制订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
六、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学校绩效考核依据对学校实施的目标管理督导评估结果划定等次,在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后,将按照考核等次核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适当拉开差距。
(二)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其中优秀等次可占被考核对象总数的20%以内,合格等次占50-70%,基本合格等次占10-20%,不合格等次按实际情况认定。
工作人员(含校长)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进行有偿家教家养的;
3、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从中牟利,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4、连续旷课(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课(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6、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
7、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8、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9、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10、有其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校长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的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的等次,合理确定等次间的分配差距,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受处分期间的相关规定
1、在职人员在政策规定的休假期内(含法定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平均水平计发。
2、在职人员在产假及经批准的离岗休养期间和确诊患癌症、精神病、尿毒症等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其绩效工资(含基础性与奖励性部分)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
3、除经鉴定批准并暂列编外的长期病休人员外的在职人员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绩效工资照发。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工作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撤职以上处分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9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学校50岁及以上人员个人所承担的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教职工标准工作量(或平均工作量)的80%,50岁以下人员个人所承担的工作量必须达到本校教职工标准工作量(或平均工作量),凡未达标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所承担的工作量占学校标准工作量的比例计发。
七、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学校发展和教师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制订本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
校长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领导和组织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中普通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要推选原则性强、办事公正、懂学校管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三)各学校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校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初中学校及规模较大的完小校(学生数在300以上)以校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学生数在300人以下的完小(包含所属村小及教学点)的实施方案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制订。
(四)鉴于我县各类学校情况差别较大,故本办法在工作量计算方法及绩效考核要点等方面仅作原则框架性的规定,各中心学校应认真组织所属学校及全体教职员工对本办法进行研读,由各学校参考本办法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评分细则。
(五)各校在制订绩效考核方案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的意见,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中心学校汇总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要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方案、依程序定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过程要透明,考核结果要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六)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学校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
要建立健全正常的申诉、复议机制,妥善处理教职工正常申诉。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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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 学校 教职工 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