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煤矿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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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煤矿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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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煤矿章程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由原高阳煤矿分立而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原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的所有债权债务。
公司以其全数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对公司资产实行治理,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治理者等权利。
第二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记录治理条例》进行记录,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全数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成立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治理科学、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五条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
公司通过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带头作用,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治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在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公司名称、地址和注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地址、注册资本
注册名称: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高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地址:
山西省孝义市神福村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七条:
公司宗旨
坚持依法经营、稳步进展的方针,以现有品种的煤炭产品为依托,大力进展配套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深加工的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慢慢实现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
第八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加工、销售、煤炭技术咨询效劳。
经营方式:
生产、加工、销售等。
第四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依法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领导层等法人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
第九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任领导,董事2名。
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副董事长由董事长从董事中提名,经董事会确认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归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用或解聘公司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并依照领导的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决定由董事会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九)授予领导资金处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必要时可提早三天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签署以董事会名义颁发的文件。
负责处置董事会日常事务,并代表公司与外界和谐处置有关事宜;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形,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对公司事务行使专门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必需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负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出资者权益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
(三)对违背《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及其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那么: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部董事,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到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对作出的决议承担责任。
因决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说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
(三)董事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才能形成决议;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的原那么。
当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表决权。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出席的,能够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超越该范围的表决为无效。
(六)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公司职务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设专职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产生。
其对董事负责,要紧负责处置公司日常财务核算事项。
三、监事会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付主席1名,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控股方委派。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领导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领导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领导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干与公司正常的经营治理活动。
四、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活动。
公司领导的职权范围: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付领导;
(七)聘用或解聘公司一样治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领导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的平安生产承担第一责任;
(二)对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
(三)对公司的经营治理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承担《公司法》
第十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和劳动爱惜、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前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机构设置:
公司拟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领导必需符合《公司法》第二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并非得从事与公司业务和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第五章财务会计治理和收益分派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企业会计准那么》、《企业财务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务会计法规成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月终止时,依照股分制企业对财务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别离报送公司董事会、领导、监事。
财务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一)资产欠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治理费用表
(五)销售费用表
(六)产品生产本钱表
(七)其他业务收支表
(八)其它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呈报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照以下原那么分派昔时税后利润:
(一)处置按规定列支的被没收财物损失,交纳违背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三)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上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昔时利润弥补亏损;
(四)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后,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出资比例分红;
(六)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再也不提取。
第三十九条年关公司亏损的,股东按所持股分比例承担风险。
第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经股东会决议后转为公司新增股本。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法定公益金要紧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四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另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劳动人事、工资分派
第四十三条公司取消职工身份界限,统称“公司员工”。
公司自主决定劳动用工,但在一样条件下,优先聘用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高阳矿员工和高阳矿工贸公司员工。
员工与公司在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公司用工实行双向选择。
公司依照国家劳动法规有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惩罚、辞退,关于辞退的职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高阳矿和高阳煤矿工贸公司劳资部门依照国家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也有辞职自由,但必需按公司劳动人事治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职能部门、生产经营负责人以上的治理和技术人员辞职时,应提早三十日向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擅自离职者应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公司实行“按劳分派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派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劳动爱惜方面的规定,制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爱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党、工、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公司党支部、工会、团组织,仍按原程序和渠道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工会经费,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工会必需制定出相应经费利用方法。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依照公司进展需要能够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条公司《章程》修改的条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居处;
(二)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
(四)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变更记录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一)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经股东会代表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后通过;
(二)报工商治理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公司的归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归并、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其内容包括归并的形式或分立时财产相应的分割方法。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时;
(二)因公司归并、分立需要解散时;
(三)因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发生,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四)公司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被依法撤消时。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3款缘故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公司分立、归并、解散与清算的相关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归公司董事会说明。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记录事项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事后,自公司记录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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