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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香港
簽約合同
合同編號()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簽署成立。
(乙方橫線內手寫有效)
公司名稱(甲方):
香港伊凡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04室
登記證號碼:
2170132
簽約藝人姓名(乙方)_______
藝名或曾用名:
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
民族:
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通訊位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親母親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親母親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長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法》、等相關規定,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合同主體保證
1.保證自身依法註冊成立並合法存續的唱片公司,履行合同義務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乙方保證自身具有完全民事權力民事行為能力,有權自行簽署本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條合作內容
乙方正是委託甲方成為唯一合法代理人,在本合同書有效期之內,完全負責乙方所有與文化,
、藝術、娛樂之事及行業有關之事物代理。
上述文化、藝術、娛樂事務包括:
1.一切現場表演(舞臺與非舞臺、商業與非商業的)。
2.一切電影、電視等影像方面和一切廣告的表演、代言及拍攝
3.一切錄音(音樂或非音樂的、專輯或單曲、錄音或製作的)。
4.一切音樂、歌曲、文學創作及影視創作等一切創作和著作權
5.一切出版、發行
6.甲方代理乙方上述關於文化、藝術、娛樂等業務的地域範圍是:
全球(以下稱代理區域)
7.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上述範圍和代理區域內為乙方安排關於電影電視劇、演出、代言、廣告、歌友會、唱片製作及發行等並以甲方名義代表乙方與協力廠商進行業務和報酬洽談、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落實執行有關法律檔。
8.8特別聲明:
公司藝人在合約未滿期間,不准進出色情場所、網吧、迪廳、吸毒、賭博、打架鬥毆、談戀愛、不准私自用任何通訊設備等(處公司安排的之外),在合約未滿期間,藝人如要結婚、必須經過總公司藝人總監的書面簽字同意後並加印公司公章證明後均可
個人造型、形象、一切以公司定位為主,公司規定的髮型及所有設計沒有公司藝術總監的允許,藝人不得私自理髮,不得做任何破壞個人形象和公司定位的標準。
包括(整容、穿耳孔、修眉等)
9.上述未涉及到的所有商業性與非商業性之文化、藝術、娛樂事務。
以及與上述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務(以下簡稱“演藝業務”)。
合同有效期內,除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參加任何上述規定的活動,也不得另行委託除甲方外的任何協力廠商提供相同的服務,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違約金計算方式:
違約固定罰款:
1萬元人民幣,情節嚴重者評估計算)
10.本合同有效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14年11月14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共計_____年。
11.合同有效期結束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于甲方續簽合同,續簽合同期限不得低於5年。
甲方同意不在於乙方續簽合同或拒絕與乙方續簽合同的除外。
12.為了有效地宣傳乙方的藝術形象,擴大與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進乙方演艺事業的發展,甲方有權在包括商業廣告,廣告性文章,報導在內的一切宣傳媒體及其他宣傳品中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為本合同的目的
13.甲方有權為宣傳、促銷的目的,免費給協力廠商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本名、曾用名、藝名)、肖像、簡歷、表演及有關資料的錄音、錄影、電影、照片、交稿等。
第三條製作方面
1.在錄音製品專輯的製作和宣傳階段,乙方應確保服從甲方調配和管理,應確保專輯工作按計劃完成。
如由乙方原因導致專輯工作不能按計劃完成,情節嚴重的乙方須賠償因此而為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甲方為乙方製作和創作的所有詞曲錄音錄影等所有版權歸甲方所有。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中全部或部分進行單獨處理。
如合約期滿或雙方解除本合同的情況下,乙方不能以任何商業性質和非商業性質繼續演唱歸甲方所有版權的歌曲和任何相關的事宜。
3.甲方根據市場情況定制音像製品的加工、生產和發行計畫,無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乙方一切文化、藝術、娛樂、sp業務、cp業務、演艺事務等相關活動業務雙方分成比例如下:
1.雙方同意上述乙方個人之文化、藝術、娛樂、sp業務、cp業務、演艺事務等所產生的一切收入按比例分成,簽約5-10年的藝人統一按照以下分成比例分配。
第一年:
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
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
甲方70%乙方30%
第四年:
甲方60%乙方40%
第五年:
甲方50%乙方50%
第六年:
甲方50%乙方50%
第七年:
甲方50%乙方50%
第八年:
甲方50%乙方50%
第九年:
甲方50%乙方50%
第十年:
甲方50%乙方50%
2.乙方應當嚴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完成甲方為其安排的演艺活動及相關的專業培訓活動,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變更住址、聯絡方式或外出,應提前通知甲方,如乙方的個人安排與甲方演艺活動安排發生衝突,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
3.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因病不能完成甲方為其安排的演艺活動,事先應出具甲方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如因情況緊急乙方事先無法出具上述診斷證明,則事後應及時補交並說明情況。
如經甲方查實,乙方情況不屬實者。
會按照乙方違約欺騙處理根據造成的情節輕重罰款。
4.與乙方個人演唱會及專項海外商業演出活動有關的收益成比例也完全按照合同第四條的分成比例結算
5.第五條違約責任
1.若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造成違約過錯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甲方有權採取書面提醒、要求損失評估和賠償、直至單方面中止和解除合同等措施。
2.在本合同期滿前,乙方擅自提出解約本合同的,或因乙方過錯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佰萬元人民幣(小寫5000000元人民幣),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預計的損失,損失的計算方法是:
評估等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根據造成損失輕重的全部賠償甲方。
4.
(1)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參加甲方為其安排的文藝活動或演出活動,情節後果嚴重的;按照違約處理,情節不嚴重者進行罰款一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場合洩漏甲方的商業資訊或商業秘密,(包括藝人簽約合同)或者詆毀、貶損甲方名譽的;直接解除本合同處理,要求乙方賠償甲方伍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情節更為嚴重者,根據情況賠償甲方的所有損失和預估計的一切損失。
(3)乙方實施任何刑事犯罪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活動而被司法相關羈押或者處以刑罰的;按藝人違約處理,根據情節嚴重的輕重處理。
如因乙方過錯給公司帶來嚴重負面影響,公司可以和乙方解除本合同,並要求讓乙方賠償違約金伍佰萬元人民幣。
(4)乙方嚴重違反自己的保證,導致本協議無法完全正確履行,後果嚴重的按照違約處理,情節不嚴重者進行罰款一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六條不可抗力
1.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處理、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5日內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應就不可抗力立即進行協商,尋求雙方認可的解決方案,盡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到最低。
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無法補救的影響,或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90日,並且沒有達到雙方認可的解決方案,可以通過相關法律部門來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甲方當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也可以由行業協會調解解決。
雙方不顧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注:
只能選一種):
(2)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八條其他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因病或非甲方安排之出國行為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則本合同有效期自行按所拖欠之事件順延。
按乙方違約處理,每日罰款違約金1萬元。
直到乙方回歸公司報到為止。
如超過60天未回公司報到或無法取得聯繫的按照嚴重違約處理,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在此期間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2.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規章,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3.甲、乙雙方嚴格履行很合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發生違約行為,應視情節嚴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仍需賠償由此而為對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4.本合同終止後,甲方可繼續按照計畫完成乙方的未盡事宜如:
SP和CP業務音像製品的製作,發行工作,並為此目,有權繼續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進行有關經營活動/
5.在合同期內及期後,甲方代表乙方與協力廠商所簽合同出現糾紛時,甲方有權終止該合同或代表乙方提起訴訟,提出訴訟外的各項請求,及與利害關係人簽訂協定或達成和解。
乙方有義務給予配合。
6.品行與形象乙方應遵紀守法,不得有任何形式案底記錄,嚴格自律,保證無吸毒等嚴重不良嗜好和品行,遵守職業道德,注意自我形象,提高品德修養,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有損害甲方及甲方員工形象、名譽的言行,保守約定,不得洩漏公司機密。
7.乙方保證有權自行簽署本合同,能夠承擔合同義務,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人事和法律糾紛,影響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保證,至本合同簽署時,未與任何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達成與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和口頭協定(“在先協定”)。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存在上述在先協定,乙方應保證該第三人不得妨礙乙方與甲方簽署並履行本合同,否則,由於在先協定而導致本協定無法完全正確履行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8.乙方服從甲方為乙方安排和決定的種類活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執行各項相關工作程式,及簽署相關檔,乙方應隨時與甲方保持聯絡。
9.乙方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良好形象,不發表任何負面言論,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第九條附則
1.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簽署本合同,如因乙方違約或在合約未滿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以上第五條右明碼規定)在乙方償還能力有限的情況下,乙方擔保人要為乙方承擔一切經濟賠償。
2.保密由於本合同涉及商業機密,各方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不包括因為司法部門調查要求顯示的內容);各方應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瞭解和獲得資料、資訊等相關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洩漏方應承擔因洩漏給其他合作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3.轉讓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協力廠商。
4.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
5.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即生效
6.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書面簽訂補充合同。
7.本合同一式兩份。
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香港伊凡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04室
電話:
00852-27935511
乙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擔保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現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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