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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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篇一:
20XX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20XX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和服务新常态,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省消费者协会决定于20XX年”3.15”前后,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纪念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宣传工作效能,为全面做好消费维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纪念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牢记全心全意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大力宣传”携手共治,畅想消费”年主题,全面推进新《消法》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执行力,积极引导科学消费的理念,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宣传新《消法》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消法》和”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广泛传播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及时发布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成果,传递消费维权正能量,使”年主题”成为引领科学消费的一面旗帜;大力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对探索维权新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等方面意义重大。
大力消协组织的新定位、新职责,推动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协工作的大力支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取得的成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3.15”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类咨询服务活动。
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紧贴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
在城市可以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子电器、食品安全、服装鞋帽等专业咨询服务;在农村可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家电消费知识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
各地要积极联合工商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发布会、人物专访、专板专栏、纪念文章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参与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业中,扩大社会影响力。
4、组织开展重点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
监督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5、组织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服务下乡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不同形式教育和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不良消费风气;继续组织品牌家电企业、品牌农机、农资及其他企业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服务下乡活动,并将活动贯穿全年工作中。
6、组织开展公开评议消费热点活动。
“3.15”前,各地要结合当地消费者投诉热点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挑选
1–2行业组织开展消费热点评议,并上报省消协。
省消协将根据各地评议结果组织开展全省消费热点公开评议,批驳不合理的消费论调、观点和舆论,遏制以错误理论为指导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倡导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具体要求
1、2月30日前各市将”3.15”活动方案和开展的消费热点评议内容上报省消协,并在当地开展好消费热点评议活动。
2、3月30日各市要将”3.15”活动工作总结上报省消协。
3、各地要开拓创新纪念活动,既要开展的有声有色,又要丰富多彩;同时,室外活动要注意安全,确保纪念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篇二:
20XX市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0XX市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由法制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本年度“六五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与本单位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二、完善措施,丰富宣传教育方式
要积极推进法律“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重点要开展新修订的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充分利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12315”、“12365”、“12331”维权网络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开办法制宣传栏目、刊播公益广告、举办知识讲座,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上下联动,注重普法开展效果
要充分发挥个协、消协等协会组织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向各类市场主体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法制讲座、研讨会、案件互审会、法律知识竞赛、网上培训和测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系统市场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六五普法”以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以迎接省局和县政府对“六五普法”中期实施情况的督查。
篇三:
20XX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新解读
20XX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新解读
问:
请问《处罚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问:
《处罚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杨红灿:
《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问:
《处罚办法》如何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杨红灿:
《处罚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规定要通过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的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
《处罚办法》如何规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障义务?
杨红灿:
《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上,经营者还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违法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问:
《处罚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杨红灿: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
因此,《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处罚办法(:
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问:
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处罚办法》有什么规定来保障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责令措施?
杨红灿:
《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
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
《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何处罚?
杨红灿: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
《处罚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杨红灿:
针对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消费方式变化,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
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
预收款方式消费很容易带来消费纠纷,请问《处罚办法》有什么新规定?
杨红灿: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
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请问《处罚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杨红灿:
《消法》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在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
问: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请问《处罚办法》如何落实《消法》的有关格式条款等的规定?
杨红灿: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总局已于20XX年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51号令)。
《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51号令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
问:
对于日常生活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何新规定?
杨红灿: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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