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docx
- 文档编号:7826386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28KB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docx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治理,保护低速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知足农村市场需求,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利用的低速汽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低速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4.1款、第款和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款和第款所概念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治理
第四条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有必然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第五条低速汽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低速汽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低速汽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低速汽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打算。
(四)企业具有低速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给体系,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申请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大体情形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低速汽车产品情形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要紧技术参数及要紧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低速汽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八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取得准入许可的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大体情形或能力条件发生转变(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份或全数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转变情形、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伙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转变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转变符合《汽车产业进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治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转变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许可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形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九条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知足许可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治理。
第十条2020年末以前,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应当与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一致。
届时达不到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条件的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可转产三轮汽车、专用汽车及零部件等产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附件: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品种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2*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三轮汽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8000万元。
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低速货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10000万元。
3*
生产纲领不低于5万辆。
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2000辆.
生产纲领不低于5000辆。
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500辆。
4*
应至少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后桥等四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
驾驶室覆盖件必须采用正规模具生产。
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且符合环保要求。
驾驶室、货厢或车架如为外协生产,配套厂家应提供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应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变速箱、车桥等几大总成中三大总成的自制能力。
应具有焊接或铆接、冲压工艺和相应设备。
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5*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具有流水作业的驾驶室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
6*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三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7*
企业应建立专门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相适应的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与检测、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至少不少于20人。
8
应为产品设计开发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
9
企业应有稳定的开发投入,以满足产品研发的需要。
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
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
10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建立适合企业自身产品开发的文件化工作程序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作业指导书,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11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
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并通过企业审核批准。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产品设计输入应包括:
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及法规、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可追溯性等。
12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13
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包括批产确认),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均应按规定保存。
14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15*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产品企业标准;
产品图纸(含整车图、部件图、零件图);
外购件汇总表;
关键件、重要件特性分类表或类似文件;
标准件汇总表;
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包括自制件工艺文件);
设计计算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16
关键零部件重要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车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
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四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17*
产品样品应符合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8
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19*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产品型式、结构、技术参数应与送检样车一致。
五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0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整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
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1
企业应具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整车和主要总成的检测设备。
整车路试检测设备应包括五轮仪或综合测试仪、声级计、转向力测试仪、油耗仪。
主要总成的综合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发动机、变速器、后桥等总成的试验台。
整车路试检测设备应包括五轮仪或综合测试仪、精密级声级计、转向力测试仪、油耗仪。
主要总成的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发动机、变速器、后桥等总成的试验台,并能进行加载试验。
22*
成品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自由加速烟度、转向轮转角、最高车速等项目。
其中,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及最高车速等项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
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成品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自由加速烟度、横向侧滑量、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车速等项目。
其中,制动力及分配、前照灯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车速表指示误差及最高车速等项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
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23
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对检测设备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
24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并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5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并具有相应资格,能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6*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六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27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与服务机构和体系,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文件,文件应包括销售和服务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资料如维修手册、零部件手册等。
28
企业能提供规范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维修养护、索赔、服务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及投诉处理等。
对于产品销售的地区应在销售当地区县或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内设置满足本要求的指定售后服务机构。
29
企业应建立产品的质量信息统计、跟踪系统。
保存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和产品售后服务实施情况的记录,并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量化分析,提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通过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其它手段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采购至整车出厂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
各部份考核条款小计
考核内容
否决项
一般项
总计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1
0
1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5
0
5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2
8
10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2
1
2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
5
7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0
3
3
合计
12
17
29
审查要求
1.*号项为否决项。
现场考核全数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样项不符合数量不超过3项(含3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形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体会证达到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在规按期限内体会证未达到要求的,结论仍为不通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低速 汽车 生产 企业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