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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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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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
(一)尘肺(13种);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三)职业中毒(56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8种);
(七)职业性眼病(3种);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九)职业性肿瘤(8种);
(十)其他职业病(5种)。
(具体诊断项目详见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
(一)接触粉尘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矽尘、石棉、煤尘、碳黑、石墨、滑石、云母、水泥、陶土、铸尘、铝尘、焊尘、其他无机粉尘、有机粉尘、致哮喘物质,可能致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作业等。
(二)接触化学物质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所致铬鼻病)、磷及其无机化合物(不含磷化氢)、砷及其化合物(不包含砷化氢)、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无机氟化物,氟化氢、氰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三烷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有机氟、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类、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致中毒性血液病的毒物、致中毒性心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肾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致牙酸蚀病的酸物和酸酐、致职业性皮肤病化学物质、致化学性眼灼伤的化学物和致膀胱癌的联苯胺等。
(三)接触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高温、局部震动、噪声、紫外线、红外线、微波、视屏作业、高气压环境作业等。
(四)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外照射(x线、γ线、中子、电子束)、内照射(各类放射性核素)等。
(五)接触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
(六)接触其他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含以下危害因素或作业:
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高处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具体体检项目详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或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与获得批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合。
3、有相应的临床、检验、医技等科室,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室。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有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能满足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5、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
1、有固定的符合其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或职业健康检查范围所需要的相关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
及检验、医技、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必须有相应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与所从事的诊断与健康检查工作相适应。
3、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疗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4、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其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临床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5年以上;所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该项目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应有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或放射医学专业人员,具备综合分析和评估受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能力。
5、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其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临床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临床主检医师应接受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有符合其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专科的临床执业医师;申请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应有相应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或放射医学专业人员。
6、临床专科执业医师不足的,可按规定外聘;外聘人员须具备
执业医师资格,并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职业病诊疗临床医师人员总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7、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及相关学历,熟悉临床检验和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方法。
(三)仪器设备要求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或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进行建档。
5、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的应具备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射人员剂量的设备;申请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具备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
(四)其他要求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具有规范、完整、齐全的职业病诊断、会诊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文书资料;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具有规范、完整、齐全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原始记录等文书资料。
3、具有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文件。
4、从事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在诊断或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应按规定报告。
有相应诊疗科目或具备诊治传染病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疑似患者进行诊治,无相应诊疗科目或不具备诊治传染病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疑似患者转诊到有相应诊疗科目或有诊治传染病条件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5、特定检查项目可在一定范围内委托进行:
生物样品毒物化学检验项目可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殊设备检查(含满足高千伏胸部X线摄片、神经肌电图等)及涉及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口腔科和病理科等专科的特殊临床检查项目(不超过检查项目20%)可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但必须有完备的委托合同(协议),所委托的项目质量应纳入其申请的资质项目统一进行考核并符合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资格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试行)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与方法
1、
组
织
机
构
医疗执业资格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诊断项目相符合。
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部门(科室)设置与岗位职责
*有与申请诊断项目相应的临床、检验、医技、设备与业务管理等部门及职责。
2、
人
员
要
求
职业病诊断医师
*有不少于3名所申请诊断项目的职业病诊断医师。
技术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应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申请诊断项目所需要临床学科的执业医师(见附录1),其执业范围与所从事的诊断工作相适应,临床执业医师不足可外聘或返聘,外聘或返聘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外聘和含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从事相应诊疗工作临床医师总数的20%。
*有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应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或放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限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项目)。
有从事相应检验工作2年以上的检验师(士)。
本单位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且组织实施。
3、
仪
仪器设备配置
*有按规定要求配备的与申请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详见附录2);暂缺一定范围内特定检查项目(不超过20%)所需的仪器设备可委托进行,但须有完备的委托合同(协议),且经审核符合诊断要求。
器
设
备
计量检定与自行校验
计量强检的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定期检定,并贴有标识。
非计量强制检定的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仪器设备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及使用记录。
仪器设备性能、量程、精度满足诊断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名称、技术指标、厂名、购置日期、保管人等)完善。
4、
工
作
场
所
工作场所
*有与申请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临床检查科室、检验检测室、Ⅹ线检查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
办公与工作等场所具备一定面积和符合一定条件。
安全卫生管理
工作场所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检查室水电布置符合安全要求。
5、
职
业
病
诊
断
能
力
诊断标准与依据
*有满足诊断工作需要供查阅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文件。
*掌握诊断标准与依据,且引用正确(抽查3—5份诊断记录),首次申请诊断工作的进行模拟诊断考核。
诊断文书
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受理、诊断、会诊、签名、诊断证明书等记录规范、完整、齐全(抽查3—5份诊断档案或临床病例档案)。
*样品检测(抽取2-5个盲样)(限申请职业中毒诊断项目,委托的由接受委托方承担,检测不合格整改后复审)。
*现场笔试(开卷考试,根据申请的诊断项目,分别进行书面考核,考核不合格整改后复审)。
*阅片考核(限申请尘肺病诊断项目,考核不合格或人数达不到要求整改后复审)。
*有综合分析和评估受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能力(限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项目)。
6、
管
理
制
度
诊断医师职责
职业病诊断医师职责。
职业病诊断程序与制度等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应的工作程序、质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
职业病诊断流程(受理、流转与报告签发)合理、科学。
职业病报告
*有职业病诊断报告制度及落实措施和责任部门。
档案管理
有规范、完整、齐全的诊断档案资料,且管理规范。
注:
1、有★为必备项,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2、生物样品毒物化学检验项目可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殊设备检查(含高千伏胸部X线摄片、神经肌电图等)及涉及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口腔科和病理科等专科的特殊临床检查项目(不超过检查项目20%)可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审评标准
评估结论
必备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2项,或不符合≤1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2项,其他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3项,或不符合≤2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4项,或不符合≤2
基本符合≤5项,或不符合≤3项
不通过
1项不符合
不符合>2项,或基本符合>4项
基本符合>5项,或不符合>3项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与方法
1、
组
织
机
构
医疗执业资格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体检项目相符合。
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部门(科室)设置与岗位职责
*有与申请体检项目相应的临床、检验、医技、设备与业务管理等部门及职责。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术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专业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从事体检工作相应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及检验、医技、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见附录3),临床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与所从事的体检工作相适应。
*从事体检工作的临床主检医师应经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培训或进修。
*有符合其申请体检项目所需的专科临床医师,专科临床医师不足可外聘或返聘,外聘或返聘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外聘和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总数的20%。
有从事检验工作2年以上的检验师(士)。
*申请接触放射性物质体检项目的,有与该项目相关学科的临床执业医师或放射医学专业人员。
有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且组织实施。
3、
仪
器
设
备
仪器设备配置
*有按规定要求配备的与申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详见附录4);暂缺一定范围内特定检查项目(不超过20%)所需的仪器设备可委托进行,但须有完备的委托合同(协议),且经审核符合体检要求。
计量检定与自行校验
计量强检的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定期检定,并贴有标识。
非计量强制检定的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仪器设备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及使用记录
仪器设备性能、量程、精度满足体检工作的需要,并良好运行
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名称、技术指标、厂名、购置日期、保管人等)完善
4、
工
作
场
所
工作场所
*有与申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临床检查科室、检验检测室、Ⅹ线检查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
办公、检查等场所具备一定面积和符合一定条件。
安全卫生管理
工作场所应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检查室水电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能
力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有满足体检工作需要可供查阅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文件。
*熟练掌握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体检(抽查3—5份体检记录),首次申请体检工作的进行模拟体检考核。
体检记录
具有规范、完整、齐全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等文书资料(抽查3—5份体检档案或临床病例档案)。
健康检查能力
*样品检测(抽取2-5个盲样,限申请接触化学物质作业人员体检项目;委托的由接受委托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整改后复审)。
*现场笔试(开卷)(根据申请的体检项目,分别进行书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复审)。
*阅片考核(限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体检项目,考核不合格整改后复审)。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能力[限申请接触放射(含电离辐射)作业人员体检项目]。
*按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核对申报体检项目能否开展(核对具体申报项目不少于30%,有三分之一核对项目不符合的,整改后复审)。
6、
体检医师职责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职责。
管
理
制
度
体检工作程序与制度等
有与申请体检项目相应的工作程序、质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与报告签发合理、科学。
疑似职业病报告
*疑似职业病转诊、报告制度及落实措施。
档案管理
有规范、完整、齐全的体检档案资料,且管理规范。
注:
1、有★为必备项,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2、生物样品毒物化学检验项目可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殊设备检查(含高千伏胸部X线摄片、神经肌电图等)及涉及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口腔科和病理科等专科的特殊临床检查项目(不超过检查项目20%)可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审评标准
评估结论
必备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2项,其他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3项,或不符合≤2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3项,其他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4项,或不符合≤3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5项,或不符合≤2项
基本符合≤5项,或不符合≤4项
不通过
1项不符合
不符合>2项,或基本符合>5项
基本符合>5项,或不符合>4项
附录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科室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
诊断项目
应设置的主要科室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尘肺病(13种)
内科、影像科、检验科、心电图室、肺功能检查室
内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中毒(56种)
内科、外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
眼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外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和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性放射病(11种)
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
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内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内科、眼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
影像科室、检验科室、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眼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性皮肤病(8种)
内科、皮肤科、影像科室、检验科室、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皮肤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性眼病
内科、眼科、检验科室
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眼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内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纯音听力测试室
内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性肿瘤
内科、肿瘤科、皮肤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肿瘤科、皮肤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职业病
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录2:
职业病诊断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诊断项目
仪器、设备基本配置
尘肺病(13种),职业性哮喘、棉尘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满足高千伏摄影条件的X线摄片机(最高管电压输出值不低于125kv,功率不小于20kw)、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血压计、心电图机、血尿分析仪等。
职业中毒(56种);职业性肿瘤(8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牙酸蚀病;金属烟热、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肌电图仪、肺功能仪等;
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等;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常规检查器械,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手臂振动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和航空病),噪声聋,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不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纯音电测听仪、血压计、心电图、B超机、X光摄片机、脑电图、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
眼科、耳鼻咽喉科常规检查器械,裂隙灯显微镜、眼压计、眼底镜、视野仪,痛觉、触觉、振动觉测定仪、皮温计、微循环显微镜等;
CT(高气压作业诊断)、MRI(高气压作业诊断)、肌电图仪、声阻抗测听仪。
职业性放射病(11种)、放射性白内障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摄片机、裂隙灯、眼底镜、血球分析仪、生物显微镜,离心机,恒温水温箱,CO2培养箱,超净台,放免仪,放射免疫试剂药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等。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摄片机及炭疽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附录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有科室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
体检范围
应设置主要科室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接触粉尘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外科、影像科、检验科、
心电图室、肺功能检查室
内科、外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接触化学物质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外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对可致职业性肿瘤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肿瘤科;对致牙酸蚀病的酸物和酸酐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口腔科)
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对可致职业性肿瘤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肿瘤科临床执业医师;对致牙酸蚀病的酸物和酸酐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口腔科临床执业医师)
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眼科、皮肤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应能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要求)
内科、眼科、皮肤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或放射医学专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接触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外科、眼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
(对接触噪声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耳鼻咽喉科、纯音听力测试室,对高气压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耳鼻咽喉科、皮肤科)
内科、外科、眼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
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对接触噪声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耳鼻咽喉科临床执业医师,对高气压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应有耳鼻咽喉科、皮肤科临床执业医师)
接触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影像科、检验科、B超室、
内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影像科临床执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接触其他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内科、外科、眼科、检验科、心电图室
内科、外科、眼科临床执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注:
具体体检项目详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附录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检查项目
仪器、设备基本配置
粉尘类作业
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最高管电压输出值不低于125kv,功率不小于20kw)、血压计、>3000CD三联式阅片灯、肺功能仪、心电图机、血尿分析仪等。
化学物质类作业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肺功能仪等;
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等;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常规检查器械,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等。
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作业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纯音电测听仪、血压计、心电图、B超机、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
眼科、耳鼻咽喉科常规检查器械,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微循环显微镜等。
放射性物质作业(含电离辐射作业)
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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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职业病 诊断 机构 项目 职业 健康 检查 体检 范围 资格 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