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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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国全部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讨论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别缘由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
对全国全部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已制定强制免疫方案或完成疫苗招标选购的省份和方案单列市,可仍根据《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有关要求实施)。
对全国全部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
对全国全部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各省依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实行免疫措施;各省依据评估状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准时进行免疫;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等省份的包虫病高发地区,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试点开展牦牛强制免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要指导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牛包虫病强制免疫供应技术支撑。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国家防治指导看法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和名目见附件。
疫苗生产企业和详细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担当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方案。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详细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方案,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试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担当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状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选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协作做好强制免疫方案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准时制定本省份强制免疫方案实施方案。
对散养动物,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动"先打后补'。
各省份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化推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2〕5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状况。
(三)规范疫苗选购。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选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选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选购活动。
疫苗选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加竞标和超出访用范围宣扬等行为,一经发觉,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开展技术培训。
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养殖场户要具体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状况,特殊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
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选购状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状况。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状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免疫过程中发觉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准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状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状况和免疫失败状况,应准时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状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峻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
七、经费支持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2〕10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方案、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省份依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支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牧区半牧区和偏远山区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名目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名目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病活疫苗。
五、包虫病
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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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动物 疫病 强制 免疫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