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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主体和行为类型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诸如横向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发改委(内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所有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
(例如电器、饮料)确定商品市场的意义在于,可以明确哪些商品之间存在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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