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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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方案
广东省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方案
可移动文物认定是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基础工作。
为提高普查工作效率、规范认定工作流程,为文物信息采集及登录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认定依据
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含补充通知)、《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和《1795至1949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馆藏文物登录规范(草案)》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
二、认定原则
本次普查的文物认定工作遵循简捷、高效、保质的原则。
对此前已经过文物专家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或者已经过图书、档案部门认定的国家珍贵古籍、珍贵档案,不再到现场进行重复认定,可由文物普查员直接进行信息采集和数据登录,最后由省、市普查机构统一组织专家在网上进行审核确认,包括如下五种情形:
一是已经按文物藏品进行登记入册或已经省文物鉴定专家鉴定确认的文物;二是2009年至2012年按国家文物局开展的“文物调查与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已登录的所有馆藏珍贵文物;三是我省境内出土文物、出水文物;四是经国家或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过的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五是已经图书、档案部门确认的国家珍贵古籍和国家珍贵档案。
其他需要进行认定的文物,依据本工作方案进行认定。
三、认定主体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工作。
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所有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工作;需要省普查办协助认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局(省普查办)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认定对象
这次普查的可移动文物仅限于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重点限定在1949年(含)以前的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是兼顾文物收藏情况覆盖1949年后的部分文物,即:
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中规定的禁止出境的1949年后代表性实物,以及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三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所有馆藏文物均列入普查范围,不受1949年的限制;各级档案馆作为档案保管的1949年前的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档案卷宗由国家档案局统一汇总,除此之外档案馆收藏的书画、印玺、地图等各类文物实物等,需纳入此次普查;宗教寺庙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所藏文物应纳入普查范围;考古品(残片)的普查原则上以能够修复的为主,其他残片依珍贵情况而定,如稀有窑口的瓷片和距今一万年前后的陶片需要普查,其他大量的重复品可暂不纳入普查范围;博物馆所藏自然类标本已经登记造册的应纳入普查范围,未登记的可参照考古品的标准而定;田野碑刻已经移入博物馆保护的属可移动文物,未移入博物馆但没能纳入三普的,也应一并普查;博物馆所藏珍贵录音、录像制品应纳入普查范围。
五、工作流程
(一)文物收藏单位填写《可移动文物认定需求情况表》,包括收藏单位名称、所在地区、藏品总数、申请认定总数、具体类别及数量等,并向当地普查办提出文物认定申请。
(附件一)
(二)各地市(区)普查办汇总各文物收藏单位认定需求情况后,向省普查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附件二)
(三)省普查办根据上报的认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认定。
(四)在专家进行现场认定前,文物收藏单位需要做好认定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场地、填写《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表》(附件三)或《文物认定信息登记卡》(附件四)等,在专家现场认定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做好认定记录。
(五)专家首先进行真伪认定,剔除假文物;其次,对确定的文物,进行名称、年代、质地等指标项的认定;第三,对可能上级的文物给予特别标注。
(六)文物收藏单位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表》或《文物认定信息登记卡》相关指标项。
(七)专家审核《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表》或《文物认定信息登记卡》,确认无误后签字。
(八)地方普查办根据专家意见,在确认无误的《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表》(一式三份)上加盖公章,分别由文物收藏单位、地方普查办及省普查办存档。
六、工作分工
根据我省各地文物收藏情况,结合专家专长,将省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相应分成四个工作小组。
各片区工作小组在省普查办的领导下开展本片区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认定及普查工作指导,但专家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普查办统一调配。
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省普查办:
负责全省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主 任:
龙家有 省文物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主任:
曹 劲 省文物局副局长
魏 峻 省博物馆馆长
何 斌 省考古研究所所长
肖洽龙 省文物鉴定站站长
邱立诚 省文物普查办(专职)
成员:
颜永树省文物局综合处副处长
刘丽团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副处长
胡 钰省文物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程国锋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黄金清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陈映红省文物局综合处工作人员
余 熙省普查办工作人员
黄夏冰省普查办工作人员
(二)第一组:
负责珠三角片区(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中山、惠州、顺德),以及中央驻粤及省直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认定工作。
组 长:
何 锋省文物鉴定站副站长、副研究员
专 家:
杨汉卿 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副教授
周大鸣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教授
倪俊明 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研究员
谢海山 省文物鉴定站副研究员
许建林 省文物鉴定站副研究员
吴生道 省文物鉴定站馆员
刘欣欣广州博物馆保管部主任、副研究员
黄利平广州市南沙区虎门炮台管理所所长、研究员
陈 滢广州艺术博物院研究员
张健雄鸦片战争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李穗梅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馆长、研究员
吴凌云西汉南越王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刘 涛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军珠海市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曹学群佛山市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张振升江门市博物馆副馆长
钟雪平惠州市博物馆副馆长
张一兵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研究员
工作人员:
胡 钰省文物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黄金青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三)第二组:
负责粤东片区(汕头、梅州、揭阳、潮州、汕尾)的文物认定工作。
组 长:
林 锐省文物鉴定站副站长、研究员
专 家:
李淼翔 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肖茂盛广州市货币金融博物馆教授
叶其峰 省文物鉴定站研究员
潘鸣皋 省文物鉴定站鉴定科科长
赵 敏 省文物鉴定站馆员
白 芳省博物馆藏品部副主任、研究员
程存洁广州博物馆馆长、研究馆员
叶 杨深圳博物馆馆长、研究馆员
凌 建佛山市祖庙博物馆馆长、研究馆员
侯鸿忠广东中国客家博物馆副馆长
工作人员:
黄金清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余 熙省普查办工作人员
(四)第三组:
负责粤北片区(韶关、河源、清远)的文物认定工作。
组 长:
邱立诚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专 家:
王国梁 省委党史研究室副巡视员
林子雄 省地方志办广东省方志馆研究员
单小英 省文物鉴定站研究员
郭学雷深圳博物馆副馆长、研究员
刘春喜省博物馆副馆长、副研究员
邓炳权省博物馆研究员
萧润君孙中山故居纪念馆馆长
邓宏文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蔡惠尧深圳博物馆副馆长、副研究员
何 露韶关市博物馆副研究员
工作人员:
黄金清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黄夏冰省普查办工作人员
(五)第四组:
负责粤西片区(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的文物认定工作。
组 长:
阮华端省博物馆副馆长、研究员
专 家:
李遇春 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鉴定委员、研究员
黎显衡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
谢 晖 省立中山图书馆副研究员
任志录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所长、研究员
刘成基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莫 鹏省博物馆研究员
全 洪广州南越王宫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张万星阳江市博物馆馆长、副研究员
钟 莹湛江市博物馆馆长
陈 羽肇庆市博物馆馆长
工作人员:
程国锋省文物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陈映红省文物局综合处工作人员
附件一:
可移动文物认定需求情况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序号
收藏单位名称
所在区、县
藏品总数(件/套)
申请认定总数(件/套)
具体数量
书画
古籍
陶瓷
玉器
杂项
其它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附件二:
×××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申请书
广东省促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
我市已顺利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摸底工作,反馈有物质遗存××件。
目前已做好认定工作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普查标准、规范及相关流程,现提出申请,前来我市进行认定工作。
附:
可移动文物认定需求情况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登记表
编号:
收藏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隶属关系
□中央属□省属□地市属□县区属□乡镇街道属□其他
负责人姓名
上级主管机构
认定意见、
结论
根据年月至年月专家组对(单位)文物收藏情况现场实物鉴定的意见,经审定,该单位下列藏品共件\套认定登记为文物(附文物列表)。
认定组织及批准机构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次认定为文物属性确认,不涉及所有权的确认和商业价值的判断。
本表一式三份。
文物列表
附表编号
现登记号
文物名称
年代
级别
质地
备注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文物认定信息登记卡
附表编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收藏单位
现登记号
文物照片(正面)
名称
原名
文物级别
文物类别
质地
年代
具体年代
质量范围
具体质量
完残程度
保存状态
包含文物
数量
实际件数
文物来源
尺寸
入藏时间
范围
入藏年度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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