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情协议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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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情协议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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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情协议书2
胜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老东门“湘鄂情”
经营管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派遣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管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甲方(派遣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管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委托管理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委派由孟小玲为首的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及厨房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与条件:
(一)甲方所配置的人员条件:
1、甲方只提供酒店内各部门档口的管理层以上人员,酒店内所有基层服务人员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招聘。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酒店管理人员。
所有甲方配置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服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层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服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经营管理合作收费标准及结算:
(一)合作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按照以下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及其他费用:
1、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基本管理费用3.8万元。
2、甲方所有配置管理人员的保险由乙方承担缴纳。
3、甲方所有配置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由乙方发放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
1、乙方所付甲方的基本管理费用以半年交付一次的方式支付甲方。
首次支付需在甲方人员到场前付清,管理费用不得拖欠,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滞纳金按10%每日计算)
2、所有支付费用如需开发票加收10%的税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甲方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员工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所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所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所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乙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服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乙方应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五)乙方应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为服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派遣管理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将服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
(二)乙方不得将被派遣服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费用,不得拖欠。
(四)乙方对服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服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
七、其他事项
(一)乙方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甲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服务派遣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名)(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书附件:
附件1: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附件2:
《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
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适用劳务派遣人员)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
具体工作岗位和地点由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确定,但工作岗位和地点需告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务派遣期间,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或按用工单位的安排实行其他工时制度。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用工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月工资为元,甲方应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第七条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结合乙方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调整乙方工资。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乙方无工作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代表乙方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双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乙方拒绝用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乙方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
(二)项规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他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签名)
年月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充分了解,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或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可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四、本合同中涉及用工单位的相关义务,甲方应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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