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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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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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审计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篇一: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论文)
题目: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系别:
工程造价
班级:
学号:
111834102学生姓名:
陈贝指导老师:
黄德育
XX年6月3日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计的也尤为重要。
本文这要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意义,对合同主体、标的、工期的审计,以及对招投标、合同履行阶段的审计。
关键词:
审计意义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工期招投标合同履行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的基础,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始终,是项目管理的灵魂。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也是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因此以审查合同管理情况为抓手,加强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标的工期及合同履行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工程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本文谈谈对合同管理审计的几点认识,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1.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意义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3)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未能相应研究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作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6)工程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目的
为了避免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减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失,审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进行必要的审计。
通过审计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审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审计合同的合法性;
(4)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性,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以及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和内容含糊不清。
2.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对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选择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是否能保质、按期、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
审计人员在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应把握好两个要点,一是检查合同签订主体的选择是否阳光普照;二是检查合同实施主体是否名至实归。
合同签订主体的审核
目前,建设单位对于施工方企业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对外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
工程项目造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曾一度被誉为“阳光法案”。
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之下,各类规避以及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屡见不鲜,手法也层出不穷,严重扭曲了招标制度的设计初衷。
审计人员在对企业招投标程序进行审计时,首先应检查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是否遵守了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其次,审计人员还应关注招标程序是否健全、完备,以判断招标程序的有效性。
审计中常常发现,部分单位虽然设立了招投标程序,但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
有的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从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有的项目因为有个别领导干部的介绍或者指定,因此该单位不得不创造条件,进行暗箱操作,采用加设招标条件等方法让该单位中标。
综上不难看出,完备的招标环节对于确立合同签订主体的具有重大意义。
对合同实施主体的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提及名至实归的话题,是因为目前建筑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约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以及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通常采用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高资质施工单位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接施工任务,以至于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
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针对上述现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严格比对合同的签订实体和实施实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存在,应立即指出,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
3.对合同标的、工期的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
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
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
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
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
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
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
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4.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本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
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
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5.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
合同执行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保障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
因此,此阶段的审计工作应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检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跟踪,是否建立了合同台帐,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是否做到了专业化、系统化。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实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都有清晰的认识。
另一方面,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变万化,合同实施常常偏离预定目标。
审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跟踪,防止因合同执行的偏差对合同总体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的影响
检查合同资料的保管是否完整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资料的缺失,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此,企业应重视项目合同资料保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完整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
结束语
加强合同管理审计对于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防范工程项目风险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从而,减少和避免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刘禹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XX
(3)梁世连工程项目管理学[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XX篇二:
关于对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思考
关于对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思考
发布日期:
XX年11月24日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工程结算方式、有关价格调整等也做出相应的规定,是规范、控制、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法律文书。
为此,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对客观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搞好建设工程审计的关键所在。
一是要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否存在欺诈和不公平的条款,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等,直接关系到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凡是工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约定都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均不能作为对工程审计的依据。
为此,在审计中,我们要必须密切关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判断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只有如此,我们接下来的审计工作才能有正确的判断依据,才能从源头上把握审计的关键点。
否则,如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判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将直接导致审计判断的错误和审计结果的偏差,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审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是要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招标文件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对合同内容作了部分约定,因此,工程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才能确保招投标程序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才能成为我们审计的有效依据。
然而,有些施工单位为确保在投标中取得工程建设资格,在报价时故意压低工程造价,获取价格优势,在中标后,则通过各种手段与建设单位签订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合同,以逃避招标文件的约束,来弥补报价过低的损失或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将固定价格合同变成可调价格合同或按实际工程量和定额结算的工程合同等等,致使招投标程序成了某些施工单位承接工程、获取高额利润的合法幌子。
因此,在审计中,我们必须认真仔细核对工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特别要重点关注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的约定条款。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我们最终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公平性。
三是要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工程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或投资额大幅度小于实际工程量或投资额;是否存在合同只对某一单项进行约定,而实际上却有多个项目;是否存在合同约定套用的定额与工程实质和特点不符(如实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按园林定额计算,取得更高的定额单价)等等,直接关系到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直接影响我们审计结果的正确性。
因此,在审计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正确判断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虚假内容,只有如此,才能合理判断工程合同是否能作为审计的有效依据。
四是要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合同内容完整性是指合同内容约定是否全面,是否细致,关系到合同的执行,有利于减少甲乙双方的分歧,消除双方的矛盾,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施工单位为在合同执行中留有回旋的空间和余地,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有意简化工程合同内容,特别是对关键的条款不明确,如合同内外工程量不明,结算方式不确定,工程质量等次不明确,工程质保条款无约定等等,造成合同在执行中总是存在分歧,也为施工单位创造了讨价还价的空间和机会。
因此,审计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如不完整,则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完善,避免产生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五是要密切关注工程合同变更的合规性。
工程合同变更指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已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更改,是对工程合同内容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以工程量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施工环境恶劣、施工工期过紧以及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等各种因素,要求建设单位变更合同内容来确保自身利益,如原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变更后按实结算等等。
因此,在审计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合同变更条件是否符合原合同规定合同应该变更的条件,是否经过批准原合同签订的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是否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意愿的一致表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等,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原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六是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到位性。
合同履行的到位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果,也直接影响我们的审计结果。
履行到位的合同能较好的表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义务情况,能为我们审计提供有效的依据,反之,履行不到位的合同就难以成为审计有效依据。
因此,在审计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到位性,正确决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履行不到位的条款,要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及时补救,或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确保合同履行到位、有效。
综上所述,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审计是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审计的重要环节,是影响审计结果的关键程序,因此,我们在进行建设工程审计中必须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计处丁达明)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重要的呢?
他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
据。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价款支付,影响到工程的投资效益,对合同签订、履行和终结过程的跟踪审计,应纳入常规的工程审计之中。
一、合同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付款和竣工结算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投资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也越来越多。
施工合同如果不够规范和严密,可能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给竣工结算埋下隐患。
这就要求保证合同签订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
但审计中发现,不少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重要条款约定不清,成为工程结算出现扯皮情况的根源。
为有效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高校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开展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十分必要。
合同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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