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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本章学习要点
·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经营条件及剧毒品购买、销售的相关规定。
·掌握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等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及装卸工具等。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③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④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⑤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3,其店面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⑥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
⑦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⑧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⑨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类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安全经营责任制、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了零售业务范围: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①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②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急救安全设施。
③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有明显标志。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国家严禁无证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完全是非法的,而且未取得许可证说明其没有完全具备《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
因此,其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根本不能保证安全,从这样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是必须禁止的。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一旦非法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因此,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对化学品经营单位规定.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同时要求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是违反规定的。
4.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1)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2)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转让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发证机构。
①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②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③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2)办理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③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⑤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所需材料。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安全评价报告。
③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④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要编制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⑧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
⑨营业执照复印件。
⑩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审批制度、安全储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定义与种类
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停留。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
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
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
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
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都潜在很大的危险。
因此,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有7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从仓库建筑防火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可归为3类: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物品)、毒害性商品和腐蚀性商品。
1.储存物品(易燃易爆性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储存中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其火灾危险性特征分别如下。
(1)甲类:
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乙类:
闪点为28~60℃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
(4)丁类:
难燃烧物品。
(5)戊类:
非燃烧物品。
2.储存毒害性商品的分类
凡少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能与体液和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产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均属毒害品。
按化学组成和急性毒性大小,毒害品分为一级无机毒害品、一级有机毒害品、二级无机毒害品和二级有机毒害品。
3.储存腐蚀性商品的分类
按化学组成和腐蚀性强度,腐蚀品分为一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无机碱性腐蚀品、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一级其他腐蚀品、二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二级碱性腐蚀品、二级其他腐蚀品。
一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3min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能在3~6min出现可见坏死现象的同时产生有毒蒸气的物品。
二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在55℃时对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的物品。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制度
《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
《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储存地点的选择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划分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条件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①建筑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
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③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
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够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避雷设备要实现有效覆盖)。
④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防护措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⑤禁配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⑥储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三种储存方式。
隔离储存是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是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是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的储存方式。
⑦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⑧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且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明确了仓储地点设置标准。
①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划分为三种类型: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③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至少保持1000m距离。
④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条例》第四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非常重要。
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储存单位储存商品的类别、数量,仓库的规模、设施等情况具体确定。
一般要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商品养护管理制度、安全防火责任制、动态火源管理制度、剧毒品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认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3.申请和审批程序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内容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包装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1)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认定。
《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四十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一般规定。
①《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剧毒化学品运输
(1)《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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