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委发7村居务监督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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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委发7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中共简阳市委文件
简委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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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简阳市委简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制度(试行)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务民主监督工作,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居)民主自治机制,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资阳市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彰显村(居)民的监督主体地位,提升村(居)务监督组织设置层次,增强民主监督力度和作用,有利于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对于拓展村(居)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对村(居)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村(居)务监委会制度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幸福简阳的奋斗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监督、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居)组织延伸,完善村(居)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健全落实以村(居)务公开、“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促进村(居)事务流程化管理;着力构建以村(居)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居)务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居)民主自治格局,切实保障村(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力争在2012年5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居)建立起村(居)务监委会。
同时,废止村(居)党风廉政义务监督员制度,其补助经费截止于2012年5月底。
三、村(居)务监委会的组织设置
(一)设立
各村、社区挂牌设立村(居)务监委会,统一名称为“简阳市××乡(镇)××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红字)”。
村(居)务监委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监委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
监委会成员不作为村(居)实职干部,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村(居)务监委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与村(居)“两委”任期相同,在村(居)“两委”换届后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成员可连选连任。
(二)成员资格条件
1.村(居)民代表。
2.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敢于监督。
5.按照回避的原则,村(居)“两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其他明显特殊关系人员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
(三)职能定位
村(居)务监委会是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其委托对村(居)“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在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指导下,在村(居)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居)务监委会成立后,原建立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村(居)务监委会履行。
四、村(居)务监委会的产生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村(居)务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居)务监委会由选举产生,具体步骤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提名公示
1.推荐提名。
由村(居)党组织推荐、村(居)民代表联名推荐和村(居)民代表自荐报名方式进行。
2.村(居)党组织酝酿。
村(居)党组织召开会议,综合考虑联名推荐和自荐情况,按差额1人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乡镇审查。
3.乡镇审查。
乡镇纪委应认真审查候选人条件,并商村(居)党组织提出候选人,经乡镇党委批准同意。
4.张榜公示。
经乡镇审查同意后的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选举的实施
1.选举村(居)务监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直接差额的办法选举产生。
2.选举会议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持,监票、唱票、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村(居)民代表中推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3.召开村(居)民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过半数,会议有效。
村(居)民代表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4.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5.村(居)民代表本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按本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村(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
7.乡镇党委应派员参与选举大会全程监督。
村(居)务监委会选举产生后,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三)罢免、辞职与补选
1.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受到处理,不适宜继续担任村(居)务监委会成员职务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请辞的,按程序由村(居)党员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提议,村(居)党组织研究同意,上报乡镇党委、纪委审查批准,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进行罢免,被要求罢免的村(居)务监委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罢免的人数应不少于参加会议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
罢免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2.村(居)务监委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党组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3.村(居)务监委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二是连续两年参加村(居)年度民主评议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由村(居)党组织向村(居)民公示,上报乡镇党委、纪委备案。
4.村(居)务监委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
五、村(居)务监委会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村(居)务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村(居)务工作。
(一)职责
1.监督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2个不准”,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干部廉洁履职情况。
3.监督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4.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居)事务流程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三农”政策落实、集体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计划生育、低保、五保、医疗救助、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等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决策及办理情况。
5.监督村(居)务公开情况。
6.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7.组织开展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
8.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村(居)干部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工作。
9.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权利
1.监委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法规保护。
2.监委会全体成员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监委会成员,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4.对村(居)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5.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干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居)民自治章程,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村(居)党支部和乡镇纪工委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对涉及村(居)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7.根据多数村(居)民群众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三)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决不允许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配合支持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居)民群众支持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3.收集、受理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管理和村(居)、组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保障居村(居)群众对村(居)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4.及时向村(居)党支部和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村(居)、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等情况。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六、村(居)务监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程序
村(居)务监委会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一事一监督”。
监督程序为:
一是监督“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居)民意见;二是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三是监督重大事项实施情况,操作是否得当,进展是否顺利,最后是否完成,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
在全程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两委”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两委”要及时纠正。
七、村(居)务监委会的运行管理
(一)运行机制。
村(居)务监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监委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委会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以及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记录等文本资料。
(二)监督管理。
村(居)务监委会每年至少要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工作,同时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测评信任票未达到到会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拒不辞职的,由村(居)党组织提议,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过半数同意即予罢免。
监委会成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或法律处理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居)党组织应及时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缺额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补选。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成立简阳市推进监委会制度领导小组及选举指导小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纳入村(居)民主自治机制建设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规划,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乡镇纪委书记承担直接责任,村(居)党支部书记承担具体责任。
(二)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保障。
各乡镇要积极协调村(居)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其办公用房中为村(居)务监委会调剂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要为监委会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要把监委会主任的误工补贴和监委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监委会主任误工补贴每月200元,监委会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三)强化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的工作指导。
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全面推进村(居)务监委会制度建设,并负责做好对监委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监委会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各乡镇纪委要具体负责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要对监委会成员进行1次业务培训。
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监委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
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村(居)务监委会选举的指导工作。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经局要加强对村(居)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要结合实际,细化监委会工作职责任务,制定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考评机制。
对工作不规范、运行不顺畅、作用不明显的,要派出工作组进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附件:
1.简阳市推进监委会制度领导小组及选举指导小组
2.简阳市村(居)级事务民主管理运作流程
中共简阳市委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1日
附件1
市推进监委会制度领导小组及选举指导小组
一、简阳市推进监委会制度领导小组
组长:
钟世全市委副书记,市两湖一山发展区党工
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权秀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郑中礼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李茂鸣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张灿市纪委副书记
吴良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白樵疆市民政局局长
汪强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白樵疆同志兼任。
二、选举指导小组
一组:
汪强王兰英
二组:
何琨治袁志全
三组:
吴艳华万宁
四组:
艾克军谢启银
五组:
吕川路辜育文
附件2
简阳市村(居)级事务民主管理运作流程
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提出议题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议题
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方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村(居)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表决通过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结果
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听取反馈意见
中共简阳市委办公室2012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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