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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售合同
经销售合同
篇一: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篇二:
年度销售合同
年度销售合同
购货单位:
XX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XX市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以需方地磅的实际数量为计算。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根据需方通知发货。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4.到货地点: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款到发货,在签订合同一星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叁拾万元定金,定金可作为尾款结算。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
用。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XX年4月25日起生效,期限壹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
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三:
销售合同中文
销售合同
编号xxx
日期xxx
买方:
韩国食品有限公司
电报:
xxxx传真:
xxxx卖方:
中国传统食品有限公司
电报:
xxxx电传:
xxxx传真:
xxxx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5)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6)装运期限:
(7)装运口岸:
(8)到货口岸:
(9)保险:
由买方投保。
(10)包装:
须用坚固的新木箱/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而粗暴搬运。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11)唛头: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12)付款条件:
甲、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买方应由上海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本合同第13条甲项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上海(银行)后付款。
乙、托收付款: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将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各种装运单据,通过卖方银行寄交买方银行即上海中国银行转交买方,并托收货款。
丙、信汇付款:
买方收到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单据后,应于15天内信汇祭款。
(13)单据:
甲: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付款银行议付货款/托收付款,如为信汇付款,下列单据应径寄买方:
1.全套可议付的洁净已装运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注明“运费到付”,并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运输公司。
2.由包收据注明由费/空运提单。
3.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注明投保兵险,一切险包括TPND。
破碎,渗漏。
无百分比限制,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现残破碎,渗漏。
无百分比限制,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现残破碎,渗漏。
无百分比限制,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现残损情况,须向到货口岸之中国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
4.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唛头。
5.装箱单两份,注明毛、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6.按照本合同第18条甲项规定由制造厂签发的质量和数量/重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各两份。
乙:
货物装运后十天内,除上述装运通知电报副本外,卖方应另外准备各种单据副本三套,以空邮将其中一套寄交买方,另外两套寄交到货囗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甲、每次发货进,卖方应将下述英文技术资料一整套与货物一起装箱,运交
买方:
1.基础图
2.布线说明,电气及/或气动及/或液压接线图
3.易损零件制造图
4.零件目录
5.本合同第18条甲项规定的品质证明书
6.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乙、N个月前,卖方应将本条甲项所列各种技术资料2套,以空邮寄交买方。
(15)装运条款:
TERMSOFSHIPMENT:
甲、每次发货如毛重超过两公吨,卖方应于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装运期六十天前,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以及及货物在装货口岸备舀日期函/电告买方,以便买方订舱。
如毛重不超过两公吨,则卖方应与装货口岸的买方超前享受运代理人直接联系装运事宜。
乙、每发货毛重超过两公吨时,其订舱事宜将由买方装运代理人北京中国租船公
司(电报挂号:
ZHONGZUBEIJING)办理,买方与该公司密切联系有关装运事宜。
卖方则应与在装货口岸的中国租船公司装运代理人密切联系。
丙、北京中国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人于估计承运船到达装货口岸日期十天以前,将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编号初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事先指定的承运船如有变更,或其估计到达日期提前或延期时,买方或其装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该船未能于买方或其装运代理人所通知的到达日期后三十天内到达装运口岸,则从第三十一天起货物的仓租和火灾保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丁、承运船及时到达装货口岸时,如卖方未将货物备妥待装,因此而发生的空舱费和延滞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戊、在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以前,所有在搬运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负担。
在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6)装运通知:
货物全部装船后,买方应立即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发标金额、船名和开航日期电告买方。
如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9公吨或阔度3400超过毫米,或两旁调试2350超过毫米,则卖方应将该件重量和尺码告知买方。
如由于卖方未及时将装运通知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如货物系属危险品,卖方应将其性质及处理办法电告买方和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17)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订货系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卖方并保证本合同订货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自化物到达到货口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转
良好。
(18)检验和索赔:
甲、在交货以前,制造厂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和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书为议付/托收货款而应上交银行的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的最后依据。
制造厂应将记载试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乙、货物到达到货口岸后,买方应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步检验。
如发现到货的规格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于货物在到货口岸缺货后120天内凭商检局出具之检验证书有权拒收货物或向卖方索赔。
丙、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发现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料,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向卖方索赔。
丁、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在三十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19)索赔解决方法:
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卖方者。
同时买方按照本合同
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理赔。
甲、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通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乙、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
能。
卖方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对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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