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大学生时的特殊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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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大学生时的特殊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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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大学生时的特殊情况》
招聘大学生时的特殊情况
一、专题界定
毕业了,该找工作了。
选择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其中,户口和档案的安置、三方协议中的细节条款、试用期的纠纷等等,这一系列繁琐而又敏感的问题总让初出茅庐的大学生们应接不暇、疲于应对。
这一专题针对大学生就业遇到的问题,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二、名词解释
1.三方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2.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相互约定的考察期。
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未毕业能签劳动合同吗?
【案例】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
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
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
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
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评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说,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人都有一处归属。
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
入学时将档案转入学校,外地学生甚至户籍都转入就读学校。
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而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
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跳出了这个“坑”,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
其实并非如此。
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就业意向使用。
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因此建议小何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
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小何在7月离开学校后,应该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例2勤工俭学签不签合同
【案例】某高校大学生小沈为增加社会阅历,暑假期间去打工,经过几天的寻找,被一家餐饮店雇佣,双方口头约定按月领取工资,每月600元,包吃不包住。
小沈在辛勤工作两个月后,面临开学,于是向老板提出领工资,老板“爽快”地给了小沈900元,小沈提出是1200元,可老板坚持说当初讲好每月600元是不包吃包住的,若包吃则每月扣除150元伙食费。
小沈无奈,只得拿着900元血汗钱返校。
【评析】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劳动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学生特殊的身份,法律上,这种勤工俭学的行为不视为就业,因而不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只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大学生暑期打工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属民法调整,而民法中的15种有名称的合同中并没有对大学生暑假打工做明确规定。
所以,学生如果遇到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因未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而起诉手续较为繁琐,成本较高,加之证据不足(没有书面合同),令大学生们感到很为难,因此大多只能唉叹一声“倒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建议勤工俭学的同学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协议,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水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以备双方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案例3签约须慎重避免吃完定心丸再寻后悔药
【案例】李鸿春来自新疆,学机械设计的他3年综合排名位列班级前5,还连续3年拿了学校的奖学金。
凭其优异表现,他顺利与广州铁路局签约。
“当时大伙疯狂找工作,很多人都没找到。
我也慌了手脚,不过好在当时签了这份工作,算是吃了个定心丸。
”不过他很快意识到自己有些“屈嫁”了。
虽然广州铁路局能将他的户口落到广州,但他们开出的1500元月薪在广州可“并不够花”。
11月18日下午,不甘心的他与天津铁路信号工厂的人事部主任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加盟该公司。
对方对李鸿春的条件相当满意,打算录取他。
但人事部主任表示,因时间所限,不能保证李鸿春毁约后能签约。
面临抉择,李鸿春一咬牙,交出3000元毁约金,与广州铁路局解除合约。
11月20日,当他拿着新的就业协议书来找天津铁路信号工厂时,其招聘工作已经完毕。
扔了3000元的毁约金,却落了个两头空的下场,李鸿春坦言自己当时觉得天都要塌了,在招聘现场呆呆站了半个多小时才缓过神来。
【评析】《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旅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18条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往往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不敢在坚持己见,委曲求全地在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
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签约应慎重。
案例4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案例】毕业生陈东看到某贸易公司正在招业务员,就前往应聘。
经面试合格后,公司决定录用陈东。
陈东到公司报到上班后,公司人事部说根据公司规定,新来的员工要试用4个月,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辞退,试用期间工资为400元。
陈东也同意了。
经4个月后被确认合格,公司宣布正式录用。
但由于人事部门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一直未与陈东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评定工资。
陈东多次找人事部门交涉未果。
后来不得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裁决:
公司三日内按录取之日与陈东补签劳动合同,补发试用期满后至裁决生效日期的基本工资200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有两点违反了此规定:
一是把本应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规定4个月后才能签;二是试用合格后,以内部意见不一致为由,拖着不签。
根据《劳动法》98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所称人事部门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不能成为区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属于故意拖延。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和享受用人单位的其它福利待遇。
本案中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使得陈东一直领试用期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予补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劳动保险待遇损失,应按国家规定补齐,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它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裁决是合法的,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违约金约定要合法
【案例】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五年,合同中没有说违约金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毕业之后不满五年离开单位的话,劳动者需要赔偿工资及其它费用总数的300%,请问这个协议合不合法?
【评析】这个协议不合法。
根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培训所支付费用等。
即赔偿金必须以他的实际损失为准,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等,在服务期协议中有两项约定会体现,一个是对违约金的约定,一个是赔偿损失的约定。
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回去上班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没有损失产生也要承担,违约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于12个月工资总和;关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培训等费用计算在违约金之中,那么劳动者无需支付。
如果在关于违约金的内容里没有体现,而是将损失单列出来作为赔偿损失的约定,则需要支付损失。
四、操作实务
1.试用期须知: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不允许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
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
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事由须合法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且只有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4.违约金数额确定要合法。
对违约金数额各地规定不同,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工资是指“月工资性”收入,不是基本工资,也不包括鼓励性支出。
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是十万,如果违约金数额高于12个月的工资标准,则超出部分无效。
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培训所支付费用等。
毕业与用人单位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
5.拒绝“搭车”赔偿
一些用人单位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
如约定:
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
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征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
五、相关法规
1.对劳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对试用期期限、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3.对服务期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
4.对工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对劳动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问与答
1.问:
什么情况下毕业生解除合同可以免责?
答: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订一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问:
违约金包括哪些部分?
答:
解除就业合约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那么,哪些费用是“毁约”的大学生该支付的呢?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
(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解除就业合约,还应该注意提交解约申请的时间,应提前30日。
这是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3.问:
如何正确理解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第三,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问:
签约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
1、签约一个法律行为,签约前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
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京还应经过市人事局大学生处的审批,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签约的一般程序为:
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5.问: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答:
国家规定:
“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说明情况,及时与学校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
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
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提出难以达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
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持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6.问:
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答:
《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中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
学校凭上报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报到证》派遣毕业生,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手续。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户粮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问:
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如何转移?
答: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
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
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8.问:
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办理上海市户口的条款,但正式办理的时候,由于上海市政出台了新的政策,用人单位不再符合为员工办理户口的条件,因此现在无法为本人办理上海市户口,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他履行合同中的承诺?
答:
这就涉及到合同中存在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出现不可避免不可预测,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是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免责的。
9.问: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应该注意事项?
答: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
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
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3、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法律要求某种或者某几种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台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现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台资企业劳动台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合同必备条款。
冯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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