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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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报批稿)
2008年11月北京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
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
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
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教室……………………………………………………………………………(4)
第三节实验室…………………………………………………………………………(4)
第四节图书馆…………………………………………………………………………(5)
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6)
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7)
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7)
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7)
第九节会堂……………………………………………………………………………(8)
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8)
第十一节食堂…………………………………………………………………………(8)
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8)
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9)
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0)
第一节一般规定………………………………………………………………………(10)
第二节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1)
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4)
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5)
附录三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16)
附录四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18)
附录五术语…………………………………………………………………………………(20)
附录六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21)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一般院校
5000
体育院校
3000
艺术院校
2000
10000
5000
5000
20000
8000
8000
注:
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综合大学
(1)
文法类
60%
综合大学
(2)
理工类
6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40%
师范、民族院校
文法类
45%
医药院校
医学类
9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10%
艺术类
10%
财经、政法院校
文法类
100%
体育类
5%
外语院校
外语类
90%
理工院校
理工类
7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30%
体育院校
体育类
90%
农林院校
理工类
7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30%
艺术院校
艺术类
100%
注:
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指标
综合大学
(1)
5000
综合大学
(2)
5000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师范、民族院校
5000
财经、政法院校
5000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理工院校
5000
外语院校
5000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农林院校
5000
体育院校
3000
10000
5000
20000
8000
医药院校
5000
艺术院校
2000
10000
5000
20000
8000
注:
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教室
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名称
生均教室指标
学科名称
生均教室指标
工学
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
(建筑学)
经济学、法学
理学、医学
艺术
农(林)学
(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外语
体育
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
生均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生均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1)
综合大学
(2)
师范、民族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理工院校
外语院校
农林院校
体育院校
医药院校
艺术院校
第三节实验室
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教学实验用房:
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
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
学科规模
研究生补助指标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10000
(8000)
15000
硕士生
博士生
工学
理、农(林)、医学
文学
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
艺术
()
-
(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
-
体育
-
注:
()括号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
第二十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生均实验室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生均实验室指标
综合大学
(1)
5000
综合大学
(2)
5000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师范、民族院校
5000
财经、政法
外语院校
5000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理工、农林院校
5000
体育院校
3000
10000
5000
20000
8000
医药院校
5000
艺术院校
2000
10000
5000
20000
8000
注:
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6执行。
第四节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二十二条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
学科规模
研究生
补助指标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15000
理、工、农(林)、医、体
文、法、经济、外语
艺术
-
-
注:
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
2、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8000人时用8000人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表9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综合大学
(1)、师范、民族、财经、政法、外语院校
-
-
综合大学
(2)、理工、农林、医药院校
-
-
体育院校
-
-
艺术院校
-
-
-
注:
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8执行。
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第二十四条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非体育院校
注:
1、师范、民族院校的体育专业室内体育用房指标参照体育院校指标执行。
2、1000人指标用于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二十五条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体育院校
注:
1000人、2000人指标用于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各类院校
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第二十九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一般院校、体育院校
-
艺术院校
-
-
-
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第三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师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各类院校
注:
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九节会堂
第三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表15会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各类院校
注:
200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会堂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
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生类别
本科生
研究生补助指标
硕士生
博士生
各类院校
10
5
14
注:
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
第十一节食堂
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第三十六条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各类院校
注:
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生。
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
表18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5000
8000
≥10000
各类院校
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第三十八条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第三十九条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各类院校
注:
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
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
2000
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1000
5000
2000
8000
3000
注: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
第四十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综合高职学院
(1)
文法类
60%
综合高职学院
(2)
理工类
6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40%
师范、民族
高职高专院校
文法类
45%
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医学类
9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10%
艺术类
10%
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
文法类
100%
体育类
5%
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外语类
90%
理工高职高专院校
理工类
9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10%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类
90%
农林高职高专院校
理工类
9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10%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艺术类
100%
注:
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四十三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四。
表22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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