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金融工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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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金融工具1
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笔记——金融工具(概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十四章金融工具
第一节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其中,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一、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再如,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和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持有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章不涉及以下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外能够形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2)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二、衍生工具
金融工具还可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
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知识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
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
衍生工具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结算,也可能在未来多个日期结算。
第二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金融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
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
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
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将金融资产分拆为更小的组合,以合理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企业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例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所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等。
(5)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例如,对于某金融资产组合,如果企业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况下将其出售,且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该压力情形不得影响企业对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此外,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
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刘莱昂,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影响着企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能力。
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
因此,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应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此外,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与以收取合通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价值更大。
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时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4、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他业务模式。
例如,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时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
即使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未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无论金融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否为一项贷款,都可能是一项基本借贷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1、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按照1和2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例如,企业常见的下列投资产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股票。
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
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本章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在不考虑特殊指定的情况下,企业持有的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基金。
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
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企业持有的基金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转股权。
通过嵌入衍生工具,企业获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
企业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由于可转换债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投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
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1、关于“非交易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界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
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除外。
例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
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进行该指定。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本章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售回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本章第三节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
(一)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第五节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在初始计量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例如,有些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错配。
如果将以上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会计错配就能够消除。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
如果企业能够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可以有合理的延迟。
此外,公允价值选择权只能应用于一项金融工具整体,不能是某一组成部分。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企业也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组合,由于其按照规定已经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不再将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此类金融资产。
此项条件强调的是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
企业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即使造成会计错配的金融工具被终止确认,也不得撤销这一指定。
三、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例如,甲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3月22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个季度会计期间的期初);乙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10月15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8年1月1日。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
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
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
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2、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更,而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单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不允许重分类。
如果金融资产条款发生变更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不涉及重分类问题,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
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第三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签出的外汇期权。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根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例如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的股票期权。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例如普通股股东)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章第三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
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按照本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
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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