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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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结构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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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结构劳务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高层)
工程总包商:
劳务分包商:
签订时间:
合同协议条款
总包商(甲方):
分包商(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m2
结构类型:
层数:
第二条承包范围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方式。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开工
完工日期:
2011年月日竣工
总工期日历天
具体施工工期按照总包商施工进度计划为准,分包商应已经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报价。
2、因总包商原因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
3、分包商必须按总包商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分包商未按总包商项目计划工期时间竣工,每拖延一天罚款金额为结算劳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按拖延天数依此累计,但最多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4、施工进度
如总包商认为由分包商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总包商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总包商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商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分包商应在总包商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分包商应考虑必要的加班以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全部和其中每一区段的工作都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如期竣工或完工。
分包商不能在已作考虑的基础上再为加班而提出索赔。
分包商无权取得因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执行总包商按本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分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法定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分包商有权请求总包商对此给予准许。
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为履行分包商职责所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措施,致使业主增加了附加监理等费用(仅指因分包商的原因延误工期而采取赶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则总包商应在与业主和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由总包商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总包商按平面布置网提供的大型机械、配电柜数量,分包商应预先熟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
经双方确认后,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数量不够影响施工为由,提出索赔(含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6、砌体、抹灰工程验收单
砌体、抹灰工程验收完毕后,若分包商仍有部分剩余工作未完成,在取得分包商以书面形式承诺将在总包商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和修补缺陷后,总包商可向分包商颁发(但不是必须)结构验收单,但并不意味着分包商施工的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问题,对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包商告知分包商并由总包商、分包商、初装修分包商同时确认,结构分包商须及时剔凿修补。
若在装修期间分包商不给予配合,总包商有权安排其他分包商处理,处理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合同金额
1、合同价款(人工费)
合同价款为: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1)按F2#楼砌筑体积确定综合单价为:
430元/m3;其中人工费150元/m3(综合单价包含税金)
注:
由于目前砖体材料供应紧张,价格呈大幅度上涨趋势,砖体材料价格暂按195元/m3计(包括配砖),若市场砖体材料价格上涨,则按实际市场价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
最终砌筑体积根据重庆市2008年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建筑施工图纸办理结算。
(2)为满足创“巴渝杯”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建筑物各层四周临边及楼梯、孔洞周边,设置架管防护栏,涂刷红白相间油漆。
以11000元包干使用(一个月的租赁费)。
大写:
壹万壹仟元整。
其它费用由分包商自行考虑,综合至各项费用中。
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且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反映现行市场价格,不因人工、材料、货物和临时设施的费用、汇率等构成本分包合同的任何价格的波动(上升或降低),也不因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职工工资单价或收益和任何其他与本分包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率、收费、征收费用或其他在本分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货物和设备应付税收的现行法规的任何变化而得到调整;
B.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与分包商有关费用、保险费、税费、冬雨季施工费中的人工费、二次搬运费、超高费、塔吊盲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工费调增、赶工费、垫资利息、优良工程增加费、安全文明工地增加费中的人工费、春节期间分包商所有停工费、现场看护费以及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遇有工程增减项、增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按重庆市2008年计价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相应增加或扣除(单项工程量1000元以内均不调整);
C.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D.业主出设计变更后,若不发生窝工、返工的情况,则不能提出索赔。
E.双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2、合同单价包括以下内容:
2.1合同单价:
砌筑工程单价中应包含砌块砌筑、构造柱(或门窗抱框)、圈梁、过梁、配筋带、拉结筋、植筋、墙垫混凝土浇注、钢筋加工绑扎、模板支立拆除、砌筑用脚手架搭拆、材料搬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各种措施费、各种奖励费用、生活水电费、现场管理费总包商收取的劳务管理费等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费用,上述合同金额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
2.2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出场费、现场内材料搬运费、跟车拉退周转材料人工费、生活费(含住宿用品及餐具)、教育经费、冬季取暖费、操作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除总包商提供的资源及服务之外由分包商须负责的运输费、卸货费、工作台、所有辅材及工具费、设备费、冬雨季施工降效及施工不可预见费、夜间施工费、抢工费、措施费、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工具加工费、测量试验费、环境保护费、结构处理费、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成品保护费、装修过程中外挂架搭拆费用、模板及脚手架超高费、劳保费、外地施工企业驻烟管理费、各种办证费、节假日补助费、误餐费、医疗费、差旅费、施工队的各项管理费用、利润等合同范围和合同内容所规定的与该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
2.3钢管、扣件、方木、密目网、安全网、铁丝、钢丝绳等所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材料购买及场内外运输费用,由于分包商拖延工期所发生的租费和由分包商的使用造成的材料的不合理损耗由分包商负责。
2.4分包商工程承包范围内及由分包商提供的资源及服务所包括的其他所有费用。
2.5其他:
2.5.1砌体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处理用工,总包商原则上不再发生用工。
若确实因结构原因造成砼结构大面积剔打或增加抹灰工程量,经总包商现场确认工程量另计。
2.5.2模板、钢管、卡子、等周转材料、钢筋及其他材料的场内装卸车以及材料的码放、二次搬运用工,跟车拉退各种材料的用工。
在施工过程中,按技术要求需要搭设马道,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5.3承包区域内、生活区内及现场内总包商指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材料码放,包括政府部门、总包商公司各部门及业主检查是临时性的卫生清扫、挂条幅,场区内每天派专人打扫一次卫生。
2.5.4若总包商指派分包商完成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时,所发生的定额用工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量定额》计算工日,工日单价为45元/工日;如总包商指派分包商进行临设建设时,所发生的定额用工按照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量定额》计算工日,临设定额工日单价为45元/工日,计时、零用工工日单价按60元/工日(八小时为一个工日)计算。
2.5.5现场所需安全防护及成品保护措施的搭设用工。
2.5.6创优、贯标宣传标牌制作、安装、拆除。
2.5.7灰浆搅拌机用工以及灰浆搅拌机维修保养、清理余料用工。
2.5.8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使用费、超高费、脚手架使用费、竣工清理费、排污费用工。
2.5.9本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为塔吊或外用电梯。
甲方仅提供外用电梯。
工程分包商提供塔吊司机或外用电梯司机。
提升架和吊蓝由分包商负责,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5.10外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所有配件看护用工,若出现丢失或者被盗的情况,总包商将按实际丢失或者被盗东西的成本从分包商劳务费中扣除。
2.5.11外用电梯配合架子搭设、维护、拆除用工等。
装修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用工等。
2.5.12清理楼里各个专业的所有施工垃圾用工。
2.5.13负责水电专业预留洞的堵洞用工。
2.5.14各个施工队伍交叉施工作业,分包商应做好配合工作,文明施工。
2.6总包商视分包商考察并熟悉图纸及现场内外的所有情况,在施工中无论出现何种问题,均由分包商负担,分包商在合同总价以外任何形式的索赔及调整,总包商概不接纳。
第六条结算办法
1、工程进度款结算:
总包商根据施工进度按分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分包商按总包商要求完成月计划工作内容,由分包商提出申请,每1个月结算一次,由总包商工程、技术、质量、材料、财务、预算人员对分包商完成工程量签认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2份分包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量的计算:
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施工图纸按照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如有相同或相似子目,执行附件,如没有相同或相似子目,则按照重庆市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结算原则:
结算时参照施工图纸按照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
如果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履约不能令总包商满意,或者分包商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致使总包商将分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拿出重新发包,则结算时从分包商的分项单价中扣除此项费用,分包商不得以工程量增减为由向总包商提出任何形式的经济索赔。
4、结算总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之和,扣除生活区水电费、总包商代购材料及机具费、各种奖罚单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分包商承担却由总包商代付的各种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后2年内支付。
5、分包商生活区水电费单独设表计量,单价与建设单位收取总包商水电费的价格相同,结算时以表量为准,按实际发生予以扣除。
6、总包商派出的生产副经理、工长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指派施工队伍完成合同以外的工程任务时,派工人仅确认已完工程的部位和数量,派工人无权确认已完工程量所需工日和费用,总包商派出的经营副经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所需工日和费用并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方可生效。
7、劳务分包人按时完成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工程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扣完劳务分包人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项进行结算,付清剩余尾款。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1、劳务分包商每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向总包商报量,总包商审核后按实际完成产值的60%支付当月劳务分包商进度款。
砌体分部工程完工后总包商向劳务分包商支付该工程合同总价的70%,最终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总包商向劳务分包商支付结算总价的85%,结构竣工验收合格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工程款在满一年后付清。
甲方每次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分别注明材料费、人工费金额。
2、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总包商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出具支付证明:
注明人工费、材料费所占比例或金额,分包商须在书面证明文件上签字承诺后方可领取工程款。
总包商支付的人工费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总包商有权直接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并且从结算款中扣除此笔费用,分包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总包商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1、临水至主干管,临电提供至二级箱,在此以后的临电临水设施均由分包商负责提供。
本工程总包商提供的临水临电设施在整个施工期间分包商须负责保管、保护、维护,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工程施工的需要对于已经完成的临水、临电工程需要移动、整改、拆除,分包商也须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完成。
分包商须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正常工作,满足施工需要。
如由于分包商照管不力或故意损坏造成总包商提供的临时设施损坏或丢失,分包商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2、生活区提供用水、用电、住宿、办公用房、厕所,并向分包商提供按规定要求的便利条件。
3、提供民工生活区入住时的第一次灯泡、门窗玻璃、插座、开关、门锁、合页、水嘴、暖气片等水电易碎易跑的物品,如在使用生活区的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等现象,由分包商自己负责购买、安装、维修,总包商不再另支付费用;
4、总包方代扣代缴生活区的水电费;
5、负责牵头组织整个工程的试验工作,分包商负责所有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试件制作、养护、试件的送检、搬运等所需的人工等。
分包商须由固定的专业人员按规范要求提供试件至总包商实验室进行试验;
6、将施工垃圾由指定垃圾站运出现场并负责消纳;
7、钢筋由总包方提供,其他所有材料由分包自理。
总包商提供的钢筋按照总包商颁布实施的施工方案用量提供,分包商负责在上述用量之内控制使用,对于超出单位用量部分总包商将上述超额材料费用从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材料进场计划由分包商向总包商提供,待总包商审核后实施,但总包商的审核并不免除分包商之任何计算失误之责任。
总包商提供的钢筋丢失、损坏、码放、保管等均由分包商负责。
8、垂直运输机械由总包方提供。
第九条分包商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1、分包商提供的资源:
1.1计价性材料等辅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温度计、刀片、钢锯条、应急灯、手把灯、碘钨灯架、碘钨灯管、高低压灯泡、防水灯头、黑胶布、麻绳、塑料胶布、海绵胶条、胶带(包括米黄胶带、塑料胶带)、脱模剂、棉纱、美纹纸、滴水条、彩条布、透明塑料布、手推车内外胎及辐条、尼龙绳(含绑扎安全网用的)、筛子底、木工锯片、砂轮片、云石机片、磨光机片、结瓷砖的刀片、冲击钻头、麻花钻头、各种螺丝螺母螺栓、挂锁、合叶、吊扣、拉手、插销、膨胀螺栓、射钉、射弹、小型机具的电源线、照明机械的电源线、铜线、塑铝线、插头、插座、电池、低压变压器、钢筋加工场用的钢丝绳和卸甲、粘结剂、修补所用的胶、钢丝绳卡子螺栓和螺母、安全带、手套(含电焊手套)、雨衣、雨鞋、胶鞋、风镜、防护镜、焊帽、安全帽、工作服、棉大衣、口罩、肥皂、洗衣粉等与主体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辅材和劳保用品均由分包商负责(含变更洽商及临设部分的三类材料及计价性材料等辅材费用),总包商提供材料以外的所有图纸包括的材料均由分包商购买。
1.2地下室及地上楼梯间等低压照明等
1.3混凝土工程:
本工程中的构造柱、圈梁、过梁、砌筑砂浆所用的水泥、砂、石子。
1.4钢筋工程:
总包商提供钢筋。
钢筋的加工绑扎由分包商负责。
1.5垂直运输机械由甲方提供,其他由分包自行负责,单价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6小型机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打夯机、手动电锯、倒链、砂轮切割机、磨光机、铁锹、铁锤、手锤、铁镐、管钳、压力钳、台虎钳、断丝钳、扳手、改锥、克丝钳、靠尺、灰斗、抹子、瓦刀、大铲、油灰刀、托灰板、油漆刷、滚筒刷、毛刷、排笔、油漆桶、皮老虎、手动套丝器、水平尺、水平管、线坠、合尺、电焊机、刀架、板牙(包括圆板牙)、板牙架、钢锯把、收据把、手推车、布剪刀、大剪刀、剪头、圆规、木锉、打气筒、大锤、电钻、直尺、工具包、炊具、云石机、风镐头、风管、胶皮堵、剥线钳、手工刨、錾子、凿子、电焊钳及铜接头、手钳、弯管器、割枪、焊枪、滑轮、手电钻、皮尺、角尺、钢卷尺、铁锉、圆锉、扁锉、割刀、丝锥、丝锥架、斧子、撬棍、钢筋钩子、开孔器(包括手用)、钢筋加工机械、大中型木工加工机械(电锯、平刨、牙刨)等手动工具和电动工具均由分包商提供。
1.7临边防护。
2、分包商提供的服务
2.1分包商应设置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配合项目测量员放线,楼层放线(平面、高程等)自负,测量需要的一切仪器由分包商提供,测量仪器在使用前报总包商备案;设置1名专职人员配合项目试验员进行各项试验,测量员、试验员必须具有上岗证;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1名专职质量员,1名电工,1名文明现场管理人员,如分包商不具备此项人员,总包商可以为分包商外聘,工资每月从分包商劳务费中扣除,一方施工队伍各个专业应配置专业人员与总包商各个部室相对应,其中包括专职的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工长以及一天24小时看管施工现场物资的护场人员,分包商应视工程情况安排具体人员及人数,但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2、按总包商的要求及时完成法律、法规规定领取许可证所需的的文件。
2.3、整个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示意、导向牌的多次搭设及拆除;
2.4、配合总包商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之所有总包商、有关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
2.5、负责其合约范围内之工程保修工作;
2.6、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现场整洁、服从总包商清理现场的安排;
2.7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开工直至竣工时段的临水临电等的保管、维护工作,保证能满足整个施工现场的正常需要;
2.8分包商须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配合、照管(如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清理、竣工清理等),其费用在投标单价中考虑;
2.9与其他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商的其他分包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以及其他专业分包商)的配合工作;
2.10为其他分包商的放线提供参考点:
在装修完成以后将轴线、标高线放至招标方所要求的部位上,并保证其准确性;
2.11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冬雨季施工;
2.12负责将本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装饰垃圾集中到总包商指定的地点;
本工程分包商提供的资源应得到总包商的书面认可,分包商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经总包商认可的供应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机械、用具等各项资源。
第十条工程质量、安全
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优。
2、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国家及重庆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总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如果总包商对本分包工程有特别说明质量要求,分包商亦必须达到此要求。
如果图纸和总包商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国家及重庆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商已在其投标中作了合理的考虑,不另外增加。
分包商应设置专职质量员、安全员。
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公司管理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或最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分包商按照总包商的要求逐步向总包商提供有关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内的自检、自验记录,并自留一份作为结构验收资料。
4、工程质量处罚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若分包商未能实工程质量目标,分包商无条件接受元/m3的处罚;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总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总包商就该事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且对分包商处以单项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5.安全文明现场
在总价中扣除10000元做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若承包方达到要求10000元返还给承包方,若达不到要求,总包方用此笔费用做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分包商的技术方案
分包工程施工前7日,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该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应满足总包商关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健康体系、OHSOS18000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和本分包工程的实际需要,经总包商、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1、分包商自备测量仪器等,同时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无总包商的指令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2、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总包商对机械、设备性能状态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安全程度并发挥应有的功效。
3、分包商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后归总包商统一管理、调配使用,如果调配给其他分包商使用,总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因自带进场的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而影响到本工种及其他工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分包商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因机械、设备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赔偿损失外,分包商亦将受到总包商的处罚。
第十三条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加工计划
1、分包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城建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经检测合格,特殊材料如安全网、安全帽等必须从城建集团提供的合格供应商名单目录中选择供应商进行供应,无论何种情况下,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无条件更换总包商认为不合格的任何材料。
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或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
无总包商的相应指令,分包商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2分包商应负责对其提供的材料加以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材料进场7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进场,并存放在总包商指定地点。
3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堆积和码放材料,及时清理材料堆放场地周围的废料和垃圾,随时保持材料堆放场地的整洁与消防安全。
4分包商应编制详细的材料供应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
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因分包商计划提供的延误或错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5对于以下有质量要求的分包商提供的材料,经总包商专职质检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脱模剂(楼板模板须采用水性脱模剂)
第十四条工程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应有预见性的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无论分包工程为何种形式(包工、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等形式),分包商均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包括总包商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分包商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质量员,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分包合同价款中。
第十五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
涉及到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属于总包商。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完成分包工程过程中任何有关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各临边洞口、电梯洞口、马道、出入口防护标准等按北京城建集团标准及重庆市规定实施,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在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与施工现场的整洁,及时维修责任区内损坏的临时道路。
施工现场内清运垃圾产生的人工费及台班费由分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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