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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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都市规划规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备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运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原则)
3.1.5 住宅构造在规定设计使用年限内必要具备足够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备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选材应避免导致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服、卫生等生活起居基本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要采用有效隔声和减振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备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立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卫生间门不应当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
(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禁止布置存储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用有效防水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要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用办法。
(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要采用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办法。
(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原则)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禁止将宽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立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立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楼(电)梯间应设门,禁止运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原则)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种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原则)
5.1.2 获得冬季日照规定居住空间,日照原则应符合表5.1.2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原则
建筑气候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
大都市
小都市
日照原则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m高外墙位置)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规定;
2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原则。
“旧区”范畴由都市总体规划拟定。
5.2.2 住宅采光原则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原则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1
1/7
1.1/7
楼梯间、卫生间、走道
0.5
0.55
1/12
1.1/12
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不大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不应不大于55dB),外窗不应不大于30dB,户门不应不大于25dB。
5.4.3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白天容许噪声(A声级)为50dB;夜间容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原则)
5.4.4 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不不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原则)
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用密封隔声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
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用有效隔声办法,水泵、风机应采用减
振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
6.2.1 住宅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重要涉及:
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某些围护构造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原则)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原则。
(省住宅设计原则)
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规定。
(省住宅设计
原则)
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mg/m³
游离甲醛
≤0.08mg/m³
苯
≤0.09mg/m³
氨
≤0.20mg/m³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0mg/m³
6.1.3 住宅内使用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电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
3.1.10住宅必要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运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
3.1.12住宅应采用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她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办法。
(住宅建筑规范)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拟定。
住宅日照原则应符合表4.1.1规定;对于特定状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原则;
2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原则。
4.1.2住宅至道路边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4.1.3住宅周边设立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
第二章 面积原则及层高
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2.运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7.3(省住宅设计原则)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
第三章 阳台及栏杆
4.6.4 6层及6层如下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原则)‘
3.7.3 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爬,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要采用防坠落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不大于0.11m。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用设立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安全办法。
(住宅设计规范)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 门窗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
第四章 楼梯及电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
6层及6层如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00m。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75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不大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不不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不大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不大于0.11m。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9.5 楼梯井净宽不不大于0.11m时,必要采用防止小朋友攀滑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第五章 出入口及走道
4.10.1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00m以上住宅必要设立电梯。
(省住宅设计原则)
4.11.1 住宅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11.2 设立电梯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原则)
4.11.4 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用设立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安全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11.8 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不大于2.00m。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4.11.9 住宅公共走廊通道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第六章 无障碍设计
7.4.1 7层及7层以上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省住宅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坡度应符合7.4.2规定;
表7.4.2坡道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
16
《1:
12
《1:
10
《1:
8
3 供轮椅通行门净宽不应不大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不不大于0.50m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门扇,应安装视线观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20m。
4.2.5 设立电梯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范)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坡度应符合表5.3.2规定;
3供轮椅通行门净宽不应不大于0.80m;
4供轮椅通行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不不大于0.50m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门扇,应安装视线观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O.35m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住宅 建筑规范)
第四章 消防设计
8.1.2 住宅建筑中禁止设立经营、存储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省住宅设计原则)
8.1.6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设立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8.2.1 住宅建筑耐火级别应符合表8.2.1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表8.2.1 住宅建筑耐火级别规定
建筑类别
耐火级别规定
1至3层住宅
四级及以上
4至9层住宅
三级及以上
10至18层住宅
二级及以上
19层以上住宅
一级
8.2.2 住宅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表8.2.2住宅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3.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0.75
不燃烧性
0.75
楼梯间墙、电梯井墙、住宅单元之间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性
0.75
不燃烧性
0.50
不燃烧性
0.50
不燃烧性
0.25
柱
不燃烧性
3.00
不燃烧性
2.50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1.00
梁
不燃烧性
2.00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1.00
楼板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0.75
不燃烧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0.50
不燃烧性
0.25
疏散楼梯
不燃烧性
1.50
不燃烧性
1.00
不燃烧性
0.75
不燃烧性
0.50
注:
1 上人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 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 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主体构件。
当外墙可燃保温层为可燃材料时,应采用防止延燃办法,其外层应涂敷不燃材料。
4 耐火级别为三级6层至9层住宅楼板、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8.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2规定;当建筑外墙采用必要防火办法后,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或贴邻。
(省住宅设计原则)
建筑类别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或其她高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如下住宅或非高层民用住宅
高层建筑
群房
耐火级别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层如下住宅
耐火级别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
8.3.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8.3.4.1 低层、多层住宅居住区应设立消防车道,其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60.0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3.4.2 高层住宅周边应设立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住宅一种场边设立消防车道。
商住楼消防车道按关于规定执行;(省住宅设计原则)
8.3.4.3 住宅群火沿街高层住宅,当一种方向长度超过150.00m,或总长度超过220.00m,消防车道应设环形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家住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当两个场边设立车道时,应设立连同消防车道间距不不不大于80.00m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2 塔式住宅安全出口设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一种安全出口。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2.1 6层及6层如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00㎡,且每套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00m塔式住宅,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省住宅设计原则)
8.4.2.2 7层至9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00㎡,且每套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00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省住宅设计原则)
8.4.2.3 10层至18层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应设一座通向屋顶防烟楼梯间。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650.00㎡且符合下列条件可设一种安全出口。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1 6层及6层一下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2 7层至9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如分户们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通至屋顶;(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3 10层至11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单元之间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规定;(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4 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单元之间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规定;(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5 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某些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18层及18层如下某些应满足8.4.5.6规定;(省住宅设计原则)
8.4.5.6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窗间墙看度不不大于1.20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窗槛墙高度不不大于0.80m,防火挑檐出挑宽度不不大于0.40m,长度不应不大于开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00h不燃烧体。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6 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8.4.5.6条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5 高层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要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出入口处,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明显标志。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8 消防电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8.1 10层及10层以上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不大于800kg;其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运营时间不超过60s计算拟定;(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8.2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规定;(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8.3 消防电梯间前室其面积不应不大于4.5m2,前室内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2.00m2,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不大于6.00m2,合用前室内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3.00m2。
(省住宅设计原则)
8.4.18.4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立,在首层应设立直通室外出口或通过长度不超过15.00m通道通向室外。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1 高层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墙为防火墙,防火墙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2 防火隔墙两侧窗洞设立应符合下列贵地农户: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2.1 防火隔墙两侧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2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5.2.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0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5.2.3 转角两侧窗口之间最低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0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2.2.4 单元之间防火隔墙突出窗外沿不不大于0.50m时,相邻窗距离可不限。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3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3.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她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省住宅设计原则)
8.5.3.2 电梯井应独立设立,井内禁止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她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省住宅设计原则)
8.5.3.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立,其井壁,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1.00h不燃性构件;(省住宅设计原则)
8.5.3.4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4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不应设立煤气管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立水管井。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4.1 每层楼板处采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不大于0.1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5.4.2 井壁上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5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立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5.1 每层楼板处采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不大于0.10m;(省住宅设计原则)
8.5.5.2 井壁上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6 当住宅建筑中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其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用防火分隔办法。
(省住宅设计原则)
8.5.8 住宅建筑楼梯间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省住宅设计原则)
8.6.1 35层及3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00m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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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标准规范 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