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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部分搭建
租赁合同无效部分搭建
篇一: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李丹:
找法日期:
20XX年11月25日
目前由于房价较高,加上房贷紧缩,房屋租赁市场异常繁荣,为了能够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苏省的司法实践笔者提醒您下列几种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
房屋建设不能任意而为,事前及事后都不能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许可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对这种房屋的租赁活动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租赁合同也当然是无效的。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理由: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建设秩序,临时建筑也需要审批,事前未经批准,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事后也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其出
租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
理由:
法律规定需要验收而没有经过安全验收的房屋是禁止投入使用的,这样的房屋出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无效。
附:
根据公安部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篇二:
无效租赁合同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娄##,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被告:
李##,女,岁,住郑州市##区##路与##路交叉口。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招待所转让协议”无效;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20XX元;(共计87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招待所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经营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的“##招待所”转让给原告,招待所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20XX元。
当日,原告即将上述款项共计8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之后,原告发现招待所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其他手续也不合法,经营权难以得到保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三:
浅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浅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案情再现:
20XX年7月,孙某与某经济社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用该经济社的285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自20XX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
约定年租金为50000元,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交了10万元保证金,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孙某在租赁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或违约,将没收保证金;若孙某遵守合同约定,10万元保证金到期无息归还。
在20XX年初,孙某经营困难,开始拒交租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
某经济社诉诸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而孙某此时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厂房无任何报建、规划手续,同时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取得相关报建、规划手续。
笔者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若合同无效,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3、若合同无效,某经济社要求支付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笔者有如下看法:
1、由于涉案房屋未进行任何报建手续和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办理相关报建、规划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因此,该合同无效。
此外,本案双方约定租期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该合同的租期也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期限。
2、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某经济社也未告知厂房是违章建筑的事实,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某经济社应酌情返还保证金给孙某。
3、因合同无效,“租金”一词便失去了法律基础。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孙某在占有使用该厂房期间,都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陈仲文陈丹律师)
篇四:
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办法
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办法[案情]原告李俊将自建违建房出租给被告张军,双方于20XX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27000元。
到期后,双方口头协议续租一年。
但到期后,被告张军拒付租金,并继续使用违建房。
现原告李俊要求被告张军腾房并给付拖欠租金27000元。
[焦点]1、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如何处理[处理]1、该租赁合同无效。
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产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9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违法建筑不得出租。
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本案因签订合同内容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归纳起来共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
“无效”按“有效”走,具体做法是,由于该合同无效,但系双方合意,故被告已使用原告所有的违建房应支付使用费,其标准参照市场价,其数额一般与当事人双方约定租金数额相同,考虑被告已实际使用2年,拖欠1年房租,被告应支付1年使用费27000元并腾房。
原告已履行1年合同的情况应予以维持。
这种处理办法时下较为流行,但处理结果恰好对违建行为予以法律保护,维护了原、被告双方利益。
虽于法理相悖,但能平息当事人纷争;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并收缴其非法所得。
其理由是原、被告所订立租赁合同违返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造成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因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签订合同时未严格审查争议房屋的权利是否完整,明知其是违建而与之订立合同,故也有一定过错。
原告收取租金等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对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应适用收缴而非追缴,包括合同履行中约定交付和尚未交付而预约取得利益。
故本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决定如下:
收缴原告非法所得27000元及预期所得27000元。
第三种意见是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理由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其无效处理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追缴三种情况。
本案中,由于原告出租行为并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被告使用了原告所有的房屋,故被告支付使用费,其标准应以房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为准,不应以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原告依无效合同取得财产27000元房屋租赁金应依法返还给被告。
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对违章建筑收其所有人进行整改处罚。
故本案应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年房屋使用费(房管部门核定);原告退还被告收取房屋租金27000元。
同时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篇五: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临时性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实践中,将违法建筑对外出租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进行解析。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因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返还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
因此,承租人应当将其依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
”
据此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承租人支付使用费。
(三)按过错分担损失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解释》第九至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对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综上,房屋租赁合同因标的物是违法建筑而被认定无效的,承租人应归还房屋给出租人,并按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承租人的装修现值等,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篇六: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说案
坐落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为原告更新公司出资建造,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9月16日,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中介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将上述房屋对外租赁。
同年9月18日,中介公司与被告博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上述房屋介绍给被告,并收取被告中介服务费30万元。
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原告将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一次租断价格每平方米20XX元,租期自原告交付被告钥匙之日起25年;在租赁期内,被告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房屋转租他人。
该《协议书》对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均作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40万元。
20XX年12月15日,被告与大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大丰咨询公司使用,转让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同年12月28日,被告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转租给陈某某使用,转租年限自20XX年1月至2024年6月30日止。
被告对上述房屋中的第四层部分房屋进行了装修。
20XX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迁出。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
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
20XX年9月18日,被告明知原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
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且约定的租赁期25年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辩称:
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的规定。
目前房屋已经租给案外人,因此本案不但涉及原、被告的实体利益,还牵涉到其他第三人,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20XX年1月6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诉争房屋的建设。
20XX年1月12日,石景山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某监督站对诉争房屋的工程质量作了核验,结论为符合合格等级。
现诉争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确认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据此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原告的此一主张,是以行政规章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上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不能采信。
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由原告提出申请,在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建造的,建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验合格,故房屋的产权并无争议,房屋的建筑质量也符合使用条件。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合同应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故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XX年9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受理费18,010元(原告已预交)、评估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2元(被告已预交202元),均由原告负担。
专家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理由是《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未取得产权证,就意味着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包括出租,故出租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应归于无效;另外,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本案原告显然也持这一观点。
上述观点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为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否则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
第二,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类型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来说,其范围明显缩小,因此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促进交易、减少社会成本是该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上采取了对合同的有效要件之范围和无效合同的范围尽量限制的立法思路。
第三,“未取得产权证,就意味着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理由,实在难以苟同。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在建房屋肯定尚未取得产权证,能否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否则厚此而薄彼,难以符合“相同事物相同对待”的形式正义理念。
因此,正如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函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时指出: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
如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必然无效。
但在实践中,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的,具体原因有很多。
除了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等已经交纳,产权清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下发外,还有的属于违章建筑或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对于后者,因房屋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建筑、规划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情形,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通常禁止其出租或出售。
因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产权证尚在办理中,产权清晰,没有争议:
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效。
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成之日建设人就对房屋享有物权,也就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出租。
2、不违反城市规划、又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及未正常验收的房屋:
租赁合同有效。
这类房屋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可以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因而可以转化为合法建筑,从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
因此,这类房屋当然能够作为房屋租赁的标的物。
3、验收不合格的房屋、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
租赁合同无效。
这类房屋既可能由于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被没收或限期拆除的对象,也可能因存在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不能
篇七: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雷玥霏
:
《博览群书·教育》20XX年第02期
摘要:
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和相关解释有明确规定,然而该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并且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讨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我国立法对该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
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
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
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
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
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
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篇八: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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