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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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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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店制度
文件名称
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1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规范本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2、依据:
《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制、发布、保管、修订、废除,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4、责任:
药店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分类。
5.1.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和记录。
5.1.2标准性文件是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
药店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5.1.3记录是用以表明本药店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记录文件,包括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的有关记录。
5.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5.2.1质量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制度和职责的编制、审核和记录的审批。
制定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2.1.1必须依据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制定各项文件。
5.2.1.2结合药店的实际情况使各项文件具有实用性、系统性、指令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5.2.1.3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程序,对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制、发布、存档、复审、修订、废除与收回等实施控制性管理。
5.2.1.4对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等外部文件,不得作任何修改,必须严格执行。
5.2.2药店负责人负责审核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执行、修订、废除。
5.2.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起草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印制、存档、发放、复制、回收和监督销毁。
5.2.4各岗位负责与本岗位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起草、收集、整理和存档等工作。
5.2.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前,应由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岗位工作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培训。
5.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检查和考核。
5.3.1药店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协助药店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对药店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的执行情况和体系文件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应有记录。
文件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查考核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2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确保各项质量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操作程序得到有效落实,以促进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依据:
《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各项记录的检查和考核。
4、职责:
药店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检查内容:
5.1.1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各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5.1.3各种工作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5.1.4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2检查方式:
各岗位自查与药店考核小组组织检查相结合。
5.3检查方法
5.3.1各岗位自查
5.3.1.1各岗位应定期依据各自岗位职责对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和工作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完成书面的自查报告,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请药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
5.3.2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小组检查
5.3.2.1被检查部门:
药店的各岗位。
5.3.2.2药店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操作规程和各项记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由药店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组织,每年年初制定全面的检查方案和考核标准。
5.3.2.3检查小组由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员组成。
5.3.2.4检查人员应精通经营业务和熟悉质量管理,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原则性。
5.3.2.5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参加的人员、时间、检查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等。
5.3.2.6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小组应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指出存在的和潜在的问题,提出奖罚办法和整改措施,并上报药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5.3.2.7药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对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确定整改措施和按规定实施奖罚。
5.3.2.8各岗位依据药店负责人的决定,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药店负责人反馈。
文件名称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3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方针目标的规范实施。
2、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
适用于本药店质量方针、目标的管理。
4、职责:
药店各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方针,是指由药店最高管理者制定并发布的质量宗旨和方向,是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推动力。
5.2本药店质量方针是:
“质量第一、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安全有效”,质量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法定标准;遵照药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诚信守法经营。
购进药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逐批验收,杜绝一切不合格药品进入店,保证不经销假劣药品;药品陈列按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类别标签放置准确,标识醒目;不夸大宣传和误导顾客,确保顾客买到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购药环境。
文件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4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评价、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新GSP标准要求,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持、实施和改进。
2、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
适用于药店GSP实施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要求的内部评审。
4、责任:
药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年度内审计划
5.1.1质量管理部负责策划内审方案,编制“年度内审计划”,经质量管理员审核,由药店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1.2内审每12个月进行一次,并要求覆盖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和GSP有关规定。
5.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质量管理员及时组织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①组织机构设置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顾客对某一环节连续投诉;
③法律法规及其他外部环境对质量管理体系和GSP相关要求的变更;
5.1.4内审计划的内容:
包括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小组、日程安排等。
5.1.5改进和验证:
(1)对评审结果中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落实到部门、个人、确定好时间。
(2)以原体系适用情况为基础,吸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和经验,进行系统改进。
文件名称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5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店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
药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首营企业的审核
5.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药店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药店。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店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药店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
GMP或GSP证书等。
首营药店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药店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1.5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店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首营品种的审核
5.2.1首营品种是指本药店向某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新品种等)。
5.2.2采购员应向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采购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药店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2.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5.2.6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5.3质量管理员接到首营品种后,原则上应在1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质量管理员接到首营企业后,原则上应在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5.4质量管理员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
文件名称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6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药店药品购进的质量管理。
4、责任:
采购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并在购进药品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5.2确定采购药品的合法性,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药店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5.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
5.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
5.5严格执行《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
5.6采购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5.7采购药品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文件名称
药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7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药店。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店所购进药品的验收。
4、责任:
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本药店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兼职验收员,药品验收人员与药品采购人员相互不兼任。
药品验收人员经过专业和岗位培训,由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药店兼职。
5.2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3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同时应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供货单位为批发药店的,检验报告书应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4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数量、生产药店、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药品外观性状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检查。
5.5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药店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7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8凡验收合格上柜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载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签名等项内容。
进口药品验收记录,加上产品注册证号,《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
验收员要签字盖章,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检查验收记录保存5年。
5.9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5.10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由验收人员及时填写拒收报告单,进入不合格品库,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11验收工作结束后,营业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上柜陈列,并做好记录。
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
5.12药品验收记录和药品拒收报告单等台帐由药品验收工作人员负责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并及时备份。
5.13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上架销售。
文件名称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8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为确保药店经营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事故。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药店药品的陈列管理
4、责任:
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药店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5.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
5.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5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5.6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
5.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冷藏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应陈列。
5.8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
5.9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5.10经营非药品应设置专区,与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文件名称
陈列药品检查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09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药店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检查。
4、责任:
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陈列检查工作的目标是:
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
5.2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检查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
5.3药品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五年。
5.4对陈列和储藏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般药品每3个月检查一次;重点品种(包括近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和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每月或每周检查一次;对六个月到失效期的近效期品种,按月填报效期表。
5.5质量管理员、营业员人员应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上午10—10:
30时、下午3—3:
30时各记录一次门店内的温湿度(温度:
10~30℃,湿度在35%~75%之间)。
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工作。
5.6建立健全重点药品陈列检查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5.7在药品陈列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8陈列检查人员应定期对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设施进行检查。
5.9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在季度考核中给予处罚。
文件名称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10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店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药店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药师协理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用途不同,对药品分类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营业场所的药品须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2凡是实行单轨制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销售,其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5、7驻店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员方可依据处方进行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5.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法等。
5.10审方人员受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5.11对所收集处方必须留存二年备查。
5.12营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5.13药店必须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并将记录保存二年。
5.1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药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顾客赠送处方药。
5.15、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顾客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顾客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
5.16、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5.17、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处方药: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
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1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19、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
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5.20、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在季度考核中给予处罚。
文件名称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11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核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药店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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