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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返还政策范文
个税返还政策篇
(一):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2005-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
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
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
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
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
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
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
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
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
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
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
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
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
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
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
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
机关方可委托
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
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
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
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
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
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
划或拨付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
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
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
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
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
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
手续费。
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
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
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
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
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
办理退库。
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
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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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财税字第2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5-13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
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
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
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
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
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
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
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
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
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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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6
字体【大】【中】【小】
(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
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
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
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
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
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
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
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
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
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
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
用扣除。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
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
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
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
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
期联系。
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
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个税返还政策篇
(二):
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返还的税务处理问题(总局20128)
来源税屋作者大力税手
三代手续费等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直讨论不休,近日在总局层面终于明确了对此征税口径,给了全国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一个统一操作执行口径,现将总局及各地的执行口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
地方口径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适用于所在地区的所有公司)
1、深圳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厦门国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4、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11)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税率多少?
答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5、大连国税,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6、安微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答解答(2016年9月)问题三、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货劳处审核人丁以文
7、辽宁国税营改增之初答复暂时不征收,辽宁国税答复没有相应政策规定。
而2016年10月9日再次咨询12366时答复要征收增值税,税目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保险公司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河北国税、河南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明确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只适用于所在地区的保险公司,特定企业适用。
)
1、河北国税,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只适用于保险公司)
答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河南国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只适用于保险公司)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3、内蒙国税,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只适用于保险公司)
答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不征收增值税
1、湖北国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湖北国税这个答复是典型的不需纳税观点的代表,支持这个观点人认为1、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非经营活动,即使没有任何报酬,义务人也必须履行;2、收到的手续费返回收入并非一项经济活动中支付的对价,而是带有奖励性质的财政拨款。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2016-11-24)八、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
2、湖南国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2016-12-26)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总结虽然总局明确了执行口径,但毕竟只是答复层面,还没有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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