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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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
瓦房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火险期、火险区划定
1.6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储备保障
6.3车辆使用及交通运输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的划定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指挥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大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瓦房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房店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2)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
要立足地方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3)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参加一线扑救,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的作用,实现打、清、守力量的科学配置,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4)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分级响应,予以重兵扑救,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5)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行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火险期、火险区划定
按照森林火灾高发时间段和高火险地区,在森林防火期内划定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
划定标准见附则。
1.6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设总指挥1名,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设副总指挥4名,由市自然资源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管理工作。
文兰、新华、共济、铁东、岭东街道整体以及岗店、祝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森防指办领导下组织负责。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2.2.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根据响应级别,扑救工作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
较大、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报大连市森防指协调、指导。
2.2.2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市森防指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并根据需要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
2.2.3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视野开阔、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设明显标志,并且有相对完备的现场指挥及后勤保障能力;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2.2.4扑火前指由市政府领导、市森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参战队伍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扑火前指总指挥: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总指挥担任。
扑火前指副总指挥:
由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担任。
扑火前指决策组成人员:
包括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林业站长。
根据实际需要,扑火前指应设置协同指挥职能工作组。
市扑火前指下设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包括16个职能工作组。
其中,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8个职能工作组提供综合保障;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8个职能工作组提供专业支撑。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含8个职能工作组:
①秘书组,组长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②力量调配组,组长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③医疗救治组,组长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④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⑤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⑥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⑦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⑧宣传报道组,组长单位:
市委宣传部。
专业支撑组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兼任,含8个职能工作组:
①扑救指挥组,组长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②火情侦察组,组长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③气象服务组,组长单位:
市气象局;④扑救保障组,组长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⑤救护安置组,组长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⑥生产安全组,组长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⑦学校安全组,组长单位:
市教育局;⑧旅游安全组,组长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共划分为低度危险、中度危险、较高危险、高度危险、极度危险5个等级,中度危险以上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信号表示。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一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二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三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四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
一、二级森林火险不发布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信号。
3.1.2预警发布
市森防指办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定期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防指向涉险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强化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工作计划安排。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当地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实行动态巡逻式备勤,全面进入临战状态。
3.2信息报告
3.2.1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区依案填写森林火灾报告单,上报市森防指办。
市森防指办按照森林火灾日报表、月报表的规定统计上报大连市森防指办。
3.2.2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应要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市森防指办,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市森防指办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大连市森防指办,同时通报给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1)城区(文兰、新华、共济、铁东、岭东街道整体以及岗店、祝华街道、轴承产业园区部分建成区)发生30分钟未被扑灭的,城区周边(岗店街道、祝华街道、太阳街道、九龙街道、瓦窝镇、元台镇、轴承产业园区)发生1小时未被扑灭的和其它乡镇、街道发生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区市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风景区及重要军事、民用设施周边发生的森林火灾;
(7)在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8)需要大连市森防指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3.2.3各乡镇、街道、经济区上报信息的内容包括:
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类、过火面积、火场情况、天气条件以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物资等。
没有主要领导签字的报表视为无效。
3.2.4市森防指办专门要求报告的情况,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报送。
报告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情况,应按照先综述再分述的顺序撰写和报告。
3.2.5森林火灾情况报送,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街道、经济区必须提供全面、真实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和力量。
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大连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应就近组织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协助开展扑救工作。
在扑火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市森防指指挥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及时疏散居民和其他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等。
4.2.3救治伤员
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理
市政府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设备、高压输电设施、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相关专业救援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转移危险储存物、中断输电输油气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火场周边交通顺畅,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7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查验起火位置,查明起火原因,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案肇事者。
4.2.8发布信息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调度指挥,发布相关信息、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
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未经核实准确的相关数据,媒体不得擅自采用。
4.2.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2.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预案的市森防指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程序。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3个响应等级。
4.3.1Ⅲ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初步判断为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大连瓦房店国家森林公园、大连骆驼山省级森林公园以及仙浴湾、矿洞山旅游渡假区,老帽山、东屏山、白云山等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2)城区(文兰、新华、共济、铁东、岭东街道整体以及岗店、祝华街道、轴承产业园区部分建成区)发生30分钟未被扑灭的,城区周边(岗店街道、祝华街道、太阳街道、九龙街道、瓦窝镇、元台镇、轴承产业园区)发生1小时未被扑灭的和其它乡镇、街道发生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高火险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分析和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必要时,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3)由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会商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Ⅱ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区市县交界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成立扑火前指。
必要时,商请大连市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必要时,请求大连市市森防指调派专业扑火力量跨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员队伍的扑火任务。
(3)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及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4.3.3Ⅰ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级交界或敏感地区的重要设施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并上报大连市森防指办。
紧急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总指挥率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并及时商请大连市森防指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
(3)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经济区对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蓄积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大连市市森防指办。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要及时向大连市市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不负责任影响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如需跨区市县调动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指挥机构向大连市市森防指提出请求。
本市如果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火险区域内的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其他区域专业、准专业和乡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三梯队。
各梯队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相互增援。
本市如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大连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及其他区市县的专业、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三梯队。
6.2物资储备保障
市森防指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照《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储存物资和设备,用于扑救森林火灾装备物资的补充。
6.3车辆运输及交通保障
市森防指指挥机构须配备森林防火应急指挥特殊技术用车,专门用于保障在全市范围内森林防火的指挥调度,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巡查与检查,森林消防集训与演练,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扑救指挥,确保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指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处置与扑救指挥等工作。
各种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如运兵车、运输车、消防车及其他通讯、电力、地勤等配套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行标识化管理,统一标准外观制式标识,并依法配设警灯、警报设备。
在处警过程中,各级公安交通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通行保障。
6.4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
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并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跨区市县异地调度专业扑救力量实行有偿补贴政策,相应的补贴资金需求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保障。
6.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森林火险气象指数预报等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应急、驻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
市森防指办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的划定
森林防火期:
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高森林火险期:
高森林火险期分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农历腊月二十日至翌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和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两个时段。
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高森林火险区: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及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以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高火险天气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并予公布。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5月9日印发的《瓦房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瓦政办发〔2017〕42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1.前线扑火指挥体系图
2.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图
附件1
瓦房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示意图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大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林景义、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姚赫、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姚明珠兼任。
附件2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图
现场协调保障
火灾发生
现场秩序顺畅
扑救火灾
转移安置人员
火灾评估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救治伤员
工作总结
响应措施
善后处理
保护重要目标
维护社会稳定
发布信息
应急结束
火场清理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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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房店市 森林 火灾 应急 预案 修订稿